被非法判刑12年 广西南宁市女教师控告江泽民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明慧网通讯员广西报道) 广西南宁市女教师但凌,多次被非法关押,曾被非法关押在北京市法制培训中心强制洗脑一年,被非法判刑十二年,近期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请求最高检察院追究江泽民迫害法轮功善良民众群体的刑事责任;释放被关押在监狱、精神病院、秘密集中营等所有迫害场所的法轮大法学员;赔偿精神与经济损失。

以下是但凌陈述的信息与理由。

一、控告人个人(家庭)炼功受益情况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位朋友向我推荐法轮功,说这个功法和一般的祛病健身的气功不一样,他要求人在炼功过程中要看书,要修心性,祛病健身有奇效。我觉得很好奇,抱着看看的想法,我看了《转法轮》,发现这本书中讲的东西是我从来没看过听说过的,是一本教人做好人的书,会使生命变得有意义,就这样我开始修炼法轮功。

我原来在工作、生活中是个好强的人,经常为了一些利益,为了一些小事心里不平衡,所以弄得心里很苦,身体状况也日渐低下,其它的不适还好忍耐,可不定期的偏头疼的发作就让我感到非常痛苦。学了大法后,我变得平和,有耐心,能宽容对待家人和同事、朋友,愿意帮助别人。

不知不觉中,我多年久治不愈的偏头疼,胃痛等老毛病不翼而飞了,不知道什么时候好了。我的身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变成了一个快乐的人。工作中以及在生活中也不再为了蝇头小利而苦恼了,对工作的认真严谨,得到了同事及学生的好评。

二、被告人江泽民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

我和我的近亲属,或我的近亲属遭受了以下犯罪:

1.刑讯逼供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对我造成了剧烈的精神与身体上的痛苦。具体日期、时间、地点与人物如下:

一九九九年十月,因几位朋友在我的办公室交流,被单位的保安看见并报案,办公室被非法查抄,掳走我的大法书。我和单位的另两位同修被北京市公安局非法关押在北京市炮局看守所,非法刑讯时预审说我违反了国家法律云云,给我扣上了“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莫须有罪名,非法关押二十一天。

二零零零年过年期间,我回到天坛炼功点炼功,被天坛派出所非法关押在宣武门看守所十五天。

二零零零年四月,我去天安门打横幅,要去还大法清白。被天安门派出所非法送到市局十三处看守所(收容所?)关押,因我们很多人不报姓名,看守所不放人,把我们送到回龙观医院进行电击折磨,逼我们说出姓名。几天后我被当地派出所(建国门派出所)接走又送入东城区看守所非法关押了一个月。

二零零零年六月,有同修约我去看望被非法关押在劳教所的同修,走在半道上就被一群穿警服的人给截住了,把我们绑架到大兴县看守所关押,几天后被建国门派出所送到东城看守所关押十多天。

二零零零年七月,因不明真相的家人举报,派出所把我的大法书搜走,我去派出所想取回我的书,结果又被非法关押在东城看守所三十天。

与第一次被非法关押的情形一样,预审几乎无例外的给我扣上一个相同的莫须有的罪名(实际上,共产党是真正的邪教)进行关押。

为了强迫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还对我实施了以下酷刑折磨:

二零零二年七月至二零零三年六月,我被关押在北京市法制培训中心,关押在这里的人被当作国家的敌人看待,完全与外界隔绝,房间外面是武警持电棍把守,人被局限在一间小屋中,所有的活动都被限制,人只能端坐在床上,而且是时时刻刻盯住屋内的人在干什么,不能离开床,不能炼功。上厕所,喝水都需要经过外面的武警允许。不许洗澡,没有热水,也没有开水,喝水就是自来水。每天有许多的邪悟者围着你转,用邪悟的歪理污蔑大法,污蔑法轮功创始人。除了吃饭睡觉,整天在耳边说的就是这些东西,目的就是要你放弃修炼大法。

二零零四年十月,我被送到北京市女监八分监区,在这里被强行洗脑。我被安排了包夹和邪悟者,每天被强制看污蔑法轮功及创始人的音像、书籍,以及一些邪悟者的邪悟报告录像,反复的播放,邪悟者用语言劝诱你转化,每天如此。在八分监区,黄清华为监区长,在最初几年中,她几乎把所有的所谓学习时间都用来灌输污蔑法轮功的内容,强行对监区内的所有人进行洗脑迫害。

2.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二零零零年四月,我去天安门打横幅,还大法清白。被天安门派出所非法送到市局十三处看守所(收容所?)关押,因我们很多人不报姓名,看守所不放人,把我们送到回龙观医院进行电击折磨,逼我们说出姓名。

二零零二年七月至二零零三年六月,我被关押在北京市法制培训中心,关押在这里的人被当作国家的敌人看待,完全与外界隔绝,房间外面是武警持电棍把守,人被局限在一间小屋中,所有的活动都被限制,人只能端坐在床上,而且是时时刻刻盯住屋内的人在干什么,不能离开床,不能炼功。上厕所,喝水都需要经过外面的武警允许。不许洗澡,没有热水,也没有开水,喝水就是自来水。每天有许多的邪悟者围着你转,用邪悟的语言污蔑大法,污蔑法轮功创始人。

在女监,没有人与人之间随意说话的自由,说话是遭到禁止的;没有通信的自由,与家人的信件被警察检查后方可收取;与家人打电话是被监控的,如果他认为你违反了什么规定时,可以任意中断这种联系。

3.报复陷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仅因为我合法修炼法轮功的行为,我被那些抓捕我、将我送到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或监狱的人员当作“罪犯”对待。在这些地方,我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他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各类侮辱与羞辱人格的对待以及其他虐待。按照中国宪法,中国公民享有言论、信仰、集会、结社、游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这些权利而已。同时,我被剥夺了做无罪辩护的权利、质问对方证人的权利以及自由选择律师为我辩护的权力。对我的指控都是基于如法炮制的、模糊的、过于宽泛、粗糙的法律,而这些法律完全是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暴力镇压而设计的。抓捕、参与非法监禁我的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我遭受了第二百五十四条所禁止的报复陷害罪。以下是那些抓捕我、将我送到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和/或监狱的人员的职位与头衔,以及我遭到的打击报复的详细信息,包括大概日期。

一九九九年十月,被北京市公安局非法关押在北京市炮局看守所二十一天。

二零零零年春节后,被天坛派出所非法关押在宣武门看守所十五天。

二零零零年四月,被天安门派出所非法送到市局十三处看守所(收容所?)关押,被送到回龙观医院进行电击折磨。几天后被建国门派出所接走又送入东城区看守所关押了一个月。

二零零零年六月,被大兴县看守所关押,几天后被建国门派出所送到东城看守所关押十多天。

二零零零年七月,被非法关押在东城看守所三十天。

二零零二年七月至二零零三年六月,我被关押在北京市法制培训中心,关押在这里的人被当作国家的敌人看待,完全与外界隔绝,房间外面是武警持电棍把守,人被局限在一间小屋中,所有的活动都被限制,人只能端坐在床上,而且是时时刻刻盯住屋内的人在干什么,不能离开床,不能炼功。上厕所,喝水都需要经过外面的武警允许。不许洗澡,没有热水,也没有开水,喝水就是自来水。每天有许多的邪悟者围着你转,用邪悟的语言污蔑大法,污蔑法轮功创始人。我在法培被关押了十一个月后转到北京市看守所。警察王磊用监视居住将我被非法关押在法培的这段时间合法化。由于长时间不能下地行走,我的小腿肌肉萎缩,无法正常站立和行走,走路摇晃,一段时间后才恢复。在看守所关押一年半后,被非法判刑十二年,二零零四年十月转到北京市女子监狱。

二零零四年十月,我被送到北京市女监八分监区,在这里被强行洗脑。我被安排了包夹和邪悟者,每天被强制看污蔑法轮功及创始人的音像、书籍,以及一些邪悟者的邪悟报告录像,反复的播放,邪悟者用语言劝诱你转化,每天如此。

在八分监区,黄清华为监区长,在最初几年中,她几乎把所有的所谓“学习”时间都用来灌输污蔑法轮功的内容,强行对监区内的所有人进行洗脑迫害。犯人们被洗脑后,变的仇视大法和大法弟子,在警察的暗中怂恿下,对不肯转化的大法弟子打、骂、侮辱、谩骂、不许睡觉、限制上厕所、罚站、罚面壁坐。我经历过被辱骂、限制睡觉、罚站、面壁坐等。

在北京女子监狱,我们几乎每天都被强迫进行繁重的劳动。一般来说,周六为学习日,周日可以休息一天。可是在需要加班时休息日即取消。这里的女子干的体力活不亚于男工。每年的中秋节前,女监都会接到大量的制作月饼盒的订单,每个人都被安排了很高的定额,整日里加班加点,很多人都被累出毛病来了。二零零八年奥运之前需要大量的礼品盒,厂家用集装箱车把原材料运来,我们就用人工把这些材料一箱一箱的扛上五楼住宿区加班加点的干活,做好的成品也用人工运到楼下集装箱内。此外还有织毛衣、织围脖、插邮票、制作信封、包筷子,等等等等。而这些劳动都是没有报酬的。

4.非法拘禁罪

中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关押和/或囚禁。我是仅仅由于信仰法轮功而被抓捕的。在没有自由选择律师的情况下,我被拘禁、不允许做无罪辩护、并且无法(不论是本人还是通过律师)质问对我的起诉的法律依据。对我的拘禁的依据都是基于模糊、过于宽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镇压而设计的法律。许多这些法律都侵犯法轮功学员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示威与游行的权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关押的大概时间、地点(如果知道的话)等信息。

一九九九年十月,被北京市公安局非法关押在北京市炮局看守所二十一天。

二零零零年春节后,被天坛派出所非法关押在宣武门看守所十五天。

二零零零年四月,被天安门派出所非法送到市局十三处看守所(收容所?)关押,被送到回龙观医院进行电击折磨。几天后被建国门派出所接走又送入东城区看守所关押了一个月。

二零零零年六月,被大兴县看守所关押,几天后被建国门派出所送到东城看守所关押十多天。

二零零零年七月,被非法关押在东城看守所三十天。

二零零二年七月至二零零三年六月,我被关押在北京市法制培训中心,关押在这里的人被当作国家的敌人看待,完全与外界隔绝,房间外面是武警持电棍把守,人被局限在一间小屋中,所有的活动都被限制,人只能端坐在床上,而且是时时刻刻盯住屋内的人在干什么,不能离开床,不能炼功。上厕所,喝水都需要经过外面的武警允许。不许洗澡,没有热水,也没有开水,喝水就是自来水。每天有许多的邪悟者围着你转,用邪悟的语言污蔑大法,污蔑法轮功创始人。除了吃饭睡觉,整天在耳边说的就是这些东西,目的就是要你放弃修炼大法。二零零三年三月“非典”开始流行,这些人就不来了。我在法培被关押了十一个月后转到北京市看守所。警察王磊用监视居住将我被非法关押在法培的这段时间合法化。由于长时间不能下地行走,我的小腿肌肉萎缩,无法正常站立和行走,走路摇晃,一段时间后才恢复。在看守所关押一年半后,被非法判刑十二年,二零零四年十月转到北京市女子监狱。

二零零四年十月,我被送到北京市女监八分监区,于二零一二年七月离开女监获得自由。

5.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目击证人报告陈述,公安领导与官员经常通过非法罚款、恣意没收财产、敲诈钱财和勒索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属等滥用职权的行为设圈套欺骗他们和/或胁迫他们转化、放弃信仰、违心供认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目击证人还描述了在全中国范围内,中共官员与中共所控制的监狱警察猖獗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现象。犯人如果虐杀或残暴殴打法轮功修炼者,可以获得减期——甚至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法轮功学员家属经常被迫行贿来保护法轮功修炼者免受更残酷的虐待。家人为法轮功修炼者提交的伙食费也时常都被监狱警卫和犯人共谋一起分赃。

如下所述,为逼迫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和/或提供其他同修的保密信息,我也被迫支付非法的罚款或由于非法的没收财产、敲诈等行为损失了财产或金钱。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司法系统中的流氓成员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多个罪行已被中国律师与目击证人广泛报导。

通过使用模糊的,任意的、专门为了暴力胁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斗争法轮功而制订的循环逻辑法律,我遭到了非法拘禁与关押。指控我的证据都是捏造或是通过酷刑得到的。我被剥夺了中国法律保证对所有中国人民适用的正当程序保护。对我的判决都是根据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经定好了的。

6.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持枪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为了不让我修炼法轮功,我的法轮功书籍与其他财产被闯入家中的人员带走。我的一些财产也遭到了损害或破坏。时间、日期、地点与描述如下:

二零零二年七月,公安闯入了我和几位同修在福州的租住地,非法把我们关在福州看守所,并抄了我们的住所,拿走了电脑,大法资料等等物品,另外还有几位学员从家中带来的现金总共约十一万多元,但在后来我看到的物品清单时只写了九万元,警察告诉我所有现金被没收了。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

7.强迫劳动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我在限制个人自由的劳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与其它方式的威胁以逼迫我进行无工资的强制劳动。时间、日期、地点与其他详情如下:

在北京女子监狱,我们几乎每天都进行繁重的劳动。一般来说,周六为学习日,周日可以休息一天。可是在需要加班时休息日即取消。这里的女子干的体力活不亚于男工。每年的中秋节前,女监都会接到大量的制作月饼盒的订单,每个人都被安排了很高的定额,整日里加班加点,很多人都被累出毛病来了。二零零八年奥运之前需要大量的礼品盒,厂家用集装箱车把原材料运来,我们就用人工把这些材料一箱一箱的扛上五楼住宿区加班加点的干活,做好的成品也用人工运到楼下集装箱内。此外还有织毛衣,织围脖,插邮票,制作信封,包筷子,等等。而这些劳动都是没有报酬的。

8.迫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通过上述的、仅仅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权。

江泽民发动的这场对法轮功的迫害还影响了我的家人及其他的人,九九年七月以后,我就无法正常上班,片警经常上门“看望”,我的家人感到非常痛苦和无奈;即使我在单位里也是经常被找谈话,找我的同事给我们办学习班(即洗脑班),逼我放弃修炼法轮大法,使他们也被迫参与了迫害法轮功。二零零零年十月,我被迫流离失所,离开单位离开了家。单位在610的压力下将我开除了。自此我失去了工作,没有了生活来源,如今尽管我工作多年却不得办理退休。

由于江泽民迫害法轮功以来,控制一言堂的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对法轮功进行抹黑宣传,还有对我的迫害经历,使我的家人非常担心害怕,给他们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一九九九年时孩子刚上初中,在心理、精神、身体的成长中都需要母亲的关注,可是警察一次次的骚扰,给她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最后在我被非法抓捕后她父亲不得不和我离婚。母亲病重及去世我都不知道,根本就不让我知道,她是在痛苦的思念中离开的。八十多岁的父亲自己支撑着活了下来。十年,对一个高龄老人独自生活是怎样的痛苦。

9.故意伤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仅仅因为我修炼法轮功,我被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及为他们工作的手下或与其合作的人员伤害。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保护信仰自由的中国宪法。见以上第二章“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第一、二、三项。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义以外的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包括被殴打、侮辱、打耳光和被耻笑。

10.侮辱、诽谤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与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等,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他犯罪行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我与所有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受了被告人违反第二百四十六条的犯罪行为。

此外,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通过其它方式煽动了针对中国各地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这些行为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一条第一款、《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第二条以及国际习惯法中的多个反人类罪。

江的所作所为给我个人和家人造成了极大伤害,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我的合法权利,更为了免于中华民族沦陷于道德崩溃的泥潭,特对江提起刑事诉讼。被控告人江泽民是犯罪的真正指挥者、组织者,是真正的犯罪主体,是首犯、主犯、教唆犯、犯罪方法传授犯,江泽民应承担刑事责任。江泽民违反了《宪法》、《刑法》等多项规定,构成数十项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