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詹民非陈述的事实:
按照法轮功的炼功要求,我获得了健康的身体。按照法轮大法真善忍的要求,我学会了做好人获得心灵的平静,我能放弃自己的私心,维护社会公德和集体利益,善待他人它物,能努力工作不奢求回报,不争名不夺利,用宽容和睦之态度处世为人,以前不好的一切行为脾气尽量改正变好,不抽烟不酗酒不赌博,更不愿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公共财物。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发动了一场对法轮大法及修炼者的灭绝运动,利用此前按他独裁意志组织成立的 “610办公室”,并强制推行和传授了一系列的迫害政策,以此来对付这一群善良的修炼者。在那个时候,我已经感觉到了信仰自由的艰难和无奈,实际上已经完全被剥夺了。因为修炼的人数众多,我的单位被本市610列为遵义市的重点防控单位,610采用了株连政策,给单位施加非常压力,而在此以前,单位因为群众健身修炼运动搞得好而获得了贵州省工会的表彰。
二零零一年的一月二十三日以后,借故造谣诬陷法轮功的“天安门自焚”伪案,当地610人员经常来单位上门警告施压,使得我的生活受到极大干扰,家人也生活在恐怖气氛之中,在工作上,多年不能发挥技术专长和提升职务,也因此不能评优秀先进。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当地610和汇川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抄了我的家,并将我非法行政拘留十五日,十月十二日期满释放;十月十四日上午汇川区国保大队又绑架并严酷审讯到十五日下午二时,补办了所谓的法律手续送遵义市桐梓县看守所后又转到遵义市第一看守所。非法关押一个月后,又被汇川区公安分局和610绕开法律程序判了一年的非法劳教(劳教制度已经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被呼吁废止),我经过多种渠道的申诉指出他们的违法行为和错误,但是没有得到任何的回复。可见当时的司法黑暗,江泽民的“610办公室”真的是个无法无天的组织。
在整个被失去人身自由期间,我受到过如下的迫害:在拘留所被敲诈勒索、戴脚镣手铐、被牢头监视恐吓、和皮肤病性病患者睡在一起;在被非法审讯时超过二十四小时站立,期间被打耳光;在看守所被裸体搜身剃光头羞辱、强迫背监规、遭歧视打骂、值班守夜不准坐不准打盹;在劳教所被关黑屋子、被强制坐板、被关禁闭,长时间蹲马步站军姿、长期面壁罚站、在潮湿发霉的屋子睡地铺还不断的被干扰睡觉、遭羞辱打骂、受死亡威胁、强迫写三书、逼做奴工劳役等,其严酷性和残忍度不堪回忆。
此时,特别要提到的是劳教所的这个特殊的“死亡威胁”规则:劳教所每年有死亡指标,在指标范围内的死亡都不会被追究,所以,狱警可以控制被监管人的死亡人数和死亡方式。也就是说他们有合法的杀人执照!他们可以利用“规则”任意体罚、报复、奴役劳教人员。
我在被关禁闭强制转化的二个月里,被逼蹲马步站军姿、做他们规定的体操,如果坚持不住或者做错了动作或者跟不上节奏就会被他们非打即骂,更为可怕的是,他们叫多名吸毒劳教人员做监督管理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包夹,这些人可以在丧心病狂中做出种种不道德的举动,而他们这样做的结果就是他们可以得到表彰和减刑。我因为在被强迫定肢罚坐(又称坐板:一动不动几个小时)的时候姿势不对就被吸毒人员暴打并被改成长期定肢面壁罚站(早上八点一动不动站到晚上十二点,中途只有两次二十分钟吃饭和短暂的方便时间)。我们一有反抗,他们的折磨手段就会变得更加的恶毒是所有善良人根本无法想象的。好不容易到晚上十二点后才能在潮湿发霉的屋子里打上地铺,这时脚肿的迈不开步子,腰酸背痛躺不下,头昏脑胀又想睡觉。尽管如此,吸毒人员他们还会轮番的在我睡觉期间进行骚扰,让人烦躁之极,虽然极度身心疲惫,可是还得心惊胆战的面临第二天的折磨,这样的感觉就是生不如死。
他们还威胁说:“这里全是警察,与世隔绝,如果你有了‘意外’,我们都可以栽赃给你们的师父,说是你们的师父叫你自杀的,而且劳教所是有指标的,死一两个人是正常的。”他们为什么会如此的肆无忌惮、胡作非为?吸毒人员说是执行管教干部的命令,管教干部说是江泽民的政策。
就这样,经过一年的劳教折磨,我于二零零六年十月中旬带着虚弱的身体被接回单位严加看管。本市610要求单位不准我回原科室从事专业工作,而把我交由公安科长期监控管制做门卫收发员,拿着单位最低的工资待遇。我还被610人员要求,如果离开单位必须报告当地派出所。实际上就是剥夺了我工作的权利和对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单位变相成了不是监牢的囚笼。而单位也在我被劳教的这一年间停发了我的工资,导致我的家人生活极度困难,孩子学业受挫,在社会备受歧视,心灵精神受到极大伤害。
二零零七年九月遵义市汇川区610和董公寺派出所又把我绑架到遵义市板山洗脑班非法强制洗脑三个月,受尽羞辱与恐吓。此后,当地派出所警察更频繁的对我骚扰威胁,给单位也施加了严重压力,至今。
二零一五年六月,当地派出所受遵义市610指使,要强行采集DNA血样,我指责他们的行为已经违法了。但是,他们受到的压力好象已经超过了法律,可以置法律而不顾!
鉴于上述,根据中国《宪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江泽民已经犯下了如:诬陷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迫害宗教自由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等数十项罪行。
因此,根据《宪法》四十一条,我向中国最高检察院提起对江泽民的控告:被告人江泽民是犯罪的真正指挥者、组织者,是真正的犯罪主体,是首犯、主犯、教唆犯、犯罪方法传授犯,江泽民应该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