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弘传上亿人身心受益。被控告人江泽民出于对法轮功创始人的妒忌之心及对修炼人数众多的恐惧,于1999年7月滥用手中的权力,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发起了对信仰真、善、忍法轮功学员的疯狂迫害,严重败坏了国家声誉和社会道德,破坏了国家宪法及法律,亿万修心向善的民众及其家人被卷入长达十六年的浩劫之中。众多法轮功学员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等。
二零一五年五月至今,二十多万名法轮功学员及家属将迫害元凶江泽民告到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法轮功学员诉江,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所有中国人的做好人的权利。
梁井礼表示,法轮功修炼者以慈悲和挽救世人为重,因此只控告首犯江泽民一人,对其他所有参与迫害行动的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和执行者,在本控告书中不列名字,因为他们中很多人都是被动参与的,并不是发自内心要行恶犯罪,因此,再给他们以反省和赎罪的机会。
以下是梁井礼在控告状中陈述的部份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于1998年春修炼法轮功,身体上的病痛不翼而飞,真正尝到了无病一身轻的滋味,更重要的是师父教我如何做好人。修炼前,我六亲不认,屯子里的男女老少被我打骂过的几乎过半;我还一身病,得过脑膜炎、肝炎、腰胸脓肿等,1995年父母送我到肇东市结核医院做腰胸脓肿手术,手术后腰胸脓肿继续复发,偶尔还吐脓,心脏也被脓液挤压偏向一边,呼吸困难,只能吃一点食物。1998年春,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得到了《转法轮》,看了一遍后,我被书中讲的按“真、善、忍”做人的道理所折服,我悲喜交加,痛哭不止。修炼后,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帮父母干活了,不再打骂别人了,真心善待他人,我的身心得到了净化。村里人见我发生了这么大的变化,都纷纷认同法轮大法好。
可是好景不长,由于江泽民于1999年7月胁迫所有国家机关发动了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我也多次被绑架、非法关押,遭酷刑迫害,九死一生。在江泽民的策划、指挥下,我遭受到了如下迫害:
1999年7月22日,我们去黑龙江省政府依据国家信访条例为法轮功与师父蒙不白之冤上访。我被绑架到黑龙江省体育馆,看到在场有的同修被殴打。7月25日我依法去北京上访,在回来的途中被天津警察绑架到天津市某公安分局,天津警察往我们当地派出所打电话说我炼法轮功上访被扣在天津了,朝阳乡派出所所长高友与朝阳乡永强村支书记刘丕华向天津警察造谣污蔑我是精神病。我回到家之后,他们又指定四人对我进行非法监视,限制我的人身自由。
1999年中秋节,我被高友等警察绑架到朝阳沟分局,强迫我写放弃信仰“真、善 忍”的保证书,我严词拒绝。地痞出身的朝阳沟分局局长刘丕仁用皮鞋狠踹我的胸部,用脚踢我的下颚,还扬言要把我吊死,甚至威胁用枪把我打死,并给我上酷刑:坐老虎凳。酷刑折磨完之后,我被非法拘禁在肇州县拘留所,长达十五日。
1999年10月江泽民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时公然污蔑法轮功,为了还我师父一个公道、还法轮大法清白,我再次依法进京上访。回家途中在哈尔滨火车站我被高友等警察绑架到肇州县拘留所,后被绑架到县看守所。肇州县公安局政保科科长董志平与警察王学军在拘留所对我殴打、谩骂,他们俩指使看守所警察王忠对我进行毒打,打得我嘴往出淌血,嘴里的肉被打得一条条的。他穿着皮鞋发疯凶狠的猛踢我的双腿,我被他多次踢倒在地上。打完之后,把我关进最黑的“四房”,叫犯人罗永福对我再进行毒打,四个犯人一齐对我疯狂地殴打,我的头部被打的肿胀起来,咕囔咕囔的。我一直被非法拘禁到年底并被勒索走1000元人民币。
2000年6月21日,我依法到哈尔滨省政府上访,被警察高友绑架,在车上他疯狂的骂师父、骂大法、骂我。他把我绑架到朝阳乡派出所,村支部书记刘丕华凶狠的打了我三十多个耳光,并强迫我骂大法师父。我不骂,他就大打不停,并疯狂地叫嚣着:“我回去打你的父母,扒你家的房子,把你家地里的西瓜苗拔掉。”刘丕华因被污蔑大法的谎言欺骗,经常在公共场合辱骂法轮大法及其创始人,他还经常在我的父母面前说要把迫害我花费的8000元钱让家人支付,以此来威胁、恐吓我年迈的父母。
之后我被非法拘禁到县看守所。在那里我被戴上脚镣,我看到有的法轮功学员被警察用三角皮带制成的老牛锤打得鲜血淋淋后再戴上几十斤重的夹脖、双手被手铐铐上,再让犯人殴打。后来我被绑架到洗脑班(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放弃信仰的所谓法制学校)。因我们不屈服,警察董志平在洗脑班当即宣布给我们劳教,并顶着雨游街侮辱后,再次将我们送回县看守所非法拘禁,几天后我被绑架到大庆市劳教所非法拘禁一年多。
在劳教所里我们更是苦不堪言,九死一生。警察冯喜(打死大法弟子王斌的凶手)告诉犯人打我们,强迫我们进行超体力劳动。我的腿被折磨得走路一拐一拐的,脚趾甲盖儿被磨掉了四个,他还强迫我们每天跑着挑土。警察还给我们上绳、灌盐水、长时间撅着等酷刑折磨,在2001年3月气温零下10℃多把我们扒光衣服绑在晒衣服的架子上冻了半宿,致使我四肢现在还时常出现瘫痪状态。
2001年7月17日劳教所将我们释放,可是朝阳乡的警察却把我送到县拘留所继续非法拘禁。朝阳乡派出所所长孙国明经常带人到我家骚扰我的亲人,使他们生活不得安宁。
2004年4月26日肇州县和平派出所警察王军等人非法侵入的我暂住地并非法抄家,抢劫走了大法书、两台电脑、两台打印机、现金8000多元等私人物品。
2004年7月22日,朝阳乡派出所所长孙国明带领警察徐庆军、王宝强及永强村支部书记刘丕华非法侵入我的家中图谋绑架我。在父亲和俩个妹妹的保护下,我离开了家。我的父亲也向孙国明等人讲“炼法轮功的都是好人,我儿子都炼好了,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人都在炼,江泽民因为迫害法轮功在国际上被起诉,你们不要再助纣为虐,给自己留条后路吧,文化大革命参与迫害好人的坏人都受惩罚了。”警察们不但不听老人劝善的肺腑之言,朝阳乡派出所所长孙国明等人向肇州县公安局诬告我的父亲。肇州县公安局未经任何调查,便将我的父亲绑架,非法拘禁在肇州县拘留所长达半个月,妹妹一家为此也被迫抛家舍业。
2006年4月13日上午9点左右,我在大庆火车站二楼候车室遭到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驻大庆火车站的警察绑架。我刚上到二楼女警张晓妹就拽住我,我还不知为什么,一个男警察把我拽到一楼警察值班室,三四个警察不容分说,恶狠狠的对我进行殴打,又给我戴上手铐继续打,打得我头晕目眩,都记不清他们当时是怎么打我的。然后警察又把我拖到二楼,强迫我坐老虎凳,又一阵毒打,强迫我按指纹,我不配合,他们凶恶的掰我手指拽着强按。两个警察一边一个,狠拧我反铐背后的胳膊,往下猛压我双肩,致使我直不起腰,憋得胸很难受,就这样一直把我从二楼拖到一楼,拖上开往齐齐哈尔的火车,上车后把我一只手铐在柱子上。
火车到达齐齐哈尔站,由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国保科杨永胜、张永欣等三个警察把我双手反铐在一起,强行把我拽上警车,然后就凶恶的左右开弓打我耳光。我被绑架到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一进屋,国保科郑科长、杨永胜、张永欣三警察一拥而上,把我一下打趴在地上,警察穿着皮鞋猛踢我的头,往上使劲掰我胳膊,掰的我双臂剧痛,用胳膊肘捶我两肋。又强行把我按坐在冰凉的地上,猛踹我的胸,真是往死里整。还邪恶地说:“我们把你整的没有知觉,把你炼的功废掉,然后把你卸了,让你从地球上消失。”我回答说:“苏家屯活体摘器官我知道”。
几个警察打累了,一名警察说:“打你给我儿子积德。”警察们又把我从地上拽起来踢掉我的鞋子强迫我站立,把两腿劈开,两边的警察穿着皮鞋使劲踩我的双脚,碾我的脚趾,身后的警察打我背部,往下压我的头,恶狠狠的猛往上抬高我后背扣在一起的双臂,还往前推,我两臂被它们掰得剜心透骨的剧痛,而且压得我腰弯的,头几乎挨地,又狠毒的用胳膊肘捶我两肋。警察张永欣见没得到他们要的所谓口供,凶恶的猛搧我十来个大耳光,直打的我眼冒金花,头晕脑胀两耳嗡嗡响。
警察们打打歇歇,从中午11点多打到晚上8点多钟,我被打得一阵阵心痛,胳膊、手又痛又肿,头晕目眩,浑身疼痛身体虚脱,手脖子被手铐卡到肉里勒出血痕,行走一点点挪动。就这样又把我强行拖上车,上车后一警察猛的恶狠狠掐住我的咽喉,直憋得我喘不上来气。他们把我到送齐齐哈尔铁路看守所非法拘禁了48天。
在看守所,我绝食抗议非法拘禁。他们把我弄到医院从鼻孔往胃里插管灌玉米糊共三次,每次管插不进去都反复再插七、八次,插得我鲜血直流。有一次把管插到我的气管里,弄得我鼻子、口都出血,不能进食,连咳十几天不停,震得内脏直痛、生命垂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给我安个“涉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罪名,非法判劳动教养两年。
家人多方寻找才得知我已被绑架,我60多岁的父亲和妹妹几经周折,在齐齐哈尔铁路看守所看到我时,已面目皆非,家人不敢相认。我满脸是伤,青一块、紫一块,骨瘦如柴,步履蹒跚,一身脏污,双手紧铐在一起,双腕黑紫,手铐卡到骨头了。父亲老泪纵横,妹妹放声大哭,心痛无以言表。
打我最凶的警察还威胁我说“你出去不能乱说”。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的警察们向我的家人勒索一万元,家人要人心切被勒索六千元,当我家人看到我被他们打的惨状,就向警察们讨回这笔钱。就这样我回到了家。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江泽民作为迫害法轮功修炼群体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策划者,其应当对所有迫害法轮功过程中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被控告人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违反第三十五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违反第三十七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违反第三十八条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违反第三十九条: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被控告人江泽民触犯《刑法》,犯有: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江泽民的所作所为给我个人和家人造成了极大伤害,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我的合法权利,更为了免于中华民族沦陷于道德崩溃的泥潭,控告人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对江泽民的刑事诉讼,并依法追究其涉嫌故意伤害、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及其它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