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六名法轮功学员被诬判 法官阻当事人上诉

更新: 2016年12月24日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下达判决,非法判法轮功学员张丽艳七年半、王东生七年、王玉芝四年、郭红霞三年半、单金莉三年、祖万海三年,其中单金莉和王东生是母子。

下达判决后,尖山法院刑庭屡次到看守所找几名当事人谈话。十二月七日,尖山区刑庭庭长高志新亲自出马到看守所做法轮功学员“工作”,威胁说上诉对他们(她们)不利,企图阻止上诉。

上诉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作为法官,威胁、阻挠当事人上诉是犯法的,高志新不可能不知道,可为什么他还要在众目睽睽之下干这种违法的勾当呢?是因为他和指使他的一帮子“三长”会议成员们怕法轮功学员上诉,怕对法轮功学员构陷、诬判的罪恶昭然天下,怕家属找,怕律师辩,怕被正义良知人士绳之以法。如果当事人不上诉,他们自欺欺人的认为他们合谋干的违法的勾当就“合法”了,不会再烦心对这些好人的冤判被律师重新拿到堂面亮一亮,就没有愧对良心的烦恼了。

法轮功学员张丽艳、王玉芝、郭红霞、单金莉和她的儿子王东生五人在双鸭山看守所被非法关押已两年之久,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遭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祖万海因身体状况被保外就医,当天也被迫参加庭审。

七名律师为法轮功学员无罪辩护。律师们当庭指出: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公安部认定的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刑法三百条即“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不适用本案,与本案无关。律师们还指出,法院程序严重违法:

1、法院超法定职权退补三次,程序违法。
2、把不相干的一些人,捏在一起,打成“团伙”,为加重迫害
3、严重超期羁押十七个月。
4、不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安排律师阅卷。
5、不给律师送达开庭通知,也不在规定的阅卷十天之后开庭(七天就开庭)。
6、警察疲劳审讯,超审限违法。

张丽艳、王玉芝等几名学员也都为自己做了辩护,指出修炼法轮功合法,应无条件释放。王东生在庭上也揭露了警察对他连续十四个小时的非法审讯。

一、警察绑架十五名法轮功学员、抢劫私人财产

双鸭山市公安局国保大队伙同尖山公安分局及各派出所,对双鸭山市尖山区法轮功学员采取蹲坑、盯梢、电话窃听等手段监控一年有余,于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开始四天之内,绑架十五名法轮功学员及家属,对十七人非法抄家,百万个人财产被一扫而空。

十月十四日下午一点多,单金丽和她儿子王东生在自家楼院行走,被在楼下蹲坑的市公安局张玉波等人绑架,随后抄家。身体不好的老伴和不修炼的女儿也被强行带走(二人后来被放回),警察抢走台式电脑一部、笔记本电脑三部、刻录机一台、打印机三台、彩色扫描仪一台、手机多台、现金七万九千一百五十三元、价值七、八万元的汽车等私人物品。

十月十四日下午二点半左右,十多个警察闯入尖山区法轮功学员郭红霞家,绑架了去她家串门的法轮功学员张丽艳、杨玉范、吴月霞,以及郭红霞的丈夫和保姆。保姆也被抄家后放回,郭红霞的丈夫第二天凌晨一点回家。郭红霞家被抢走八十万元的私人存折一个、其它存折若干、家里其它现金若干、笔记本电脑一个、打印机一台、塑封机一台等。

多名法轮功学员被骚扰,有的被迫流离失所,祖万海等三人被保外就医,一人被监视居住。

一年多的时间里,被迫害学员的家人无数次的奔走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卷宗曾三次被打回尖山区检察院。一天天的等待,家人得到的只是推诿。单金丽的丈夫,也就是王东生的父亲王亚凡,在营救自己的妻儿中不断被骚扰、威胁,于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在思念亲人的孤苦无依中离世。

二、违法暗箱操作的“三长会”

“三长会”是由政法委610牵头,召集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区法、区检、区公安局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召开的会议。对张丽艳等人的迫害曾多次召开“三长会”,其中有一次“三长会”的会议要求是:“公安机关进一步搜集、固定张丽艳、王玉芝犯有策划、组织实施共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市人民检察院、中级法院要认真阅卷,‘依法’判决”。

从这个会议纪要我们就能看出:公安抓人后,公检法三家再到一起给案子定调、定罪,甚至案子还没有审理,就定下来判几年,然后“找“证据。这种先抓人后取证,是违法的。公检法成了一家,合谋陷害。这就是“三长会”的职能。为了加重对张丽艳等人的迫害,把不相干的一些人,捏在一起,有意打成“团伙”。十几年来,被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每个人都是被三长会陷害入狱的。

公检法本身各部门是互相监督、制约的关系,显然“三长会”的召集和议程都是违法的。610本身是一个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非法机构,“三长会”是它破坏法制的具体体现。

双鸭山市曾参加过三长会的部分成员有:双鸭山市610主任赵景涛;双鸭山市中级法院刑庭庭长钱吉臣、副庭长冯敬坤;双鸭山市检察院公诉处一处处长赵晓东、检察员王寿琴;双鸭山市尖山区检察院主管公诉科领导朱维新、公诉科科长黄建中、公诉科牟丹;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刑庭庭长高志新;双鸭山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张玉波、国保杜占一;双鸭山市尖山公安分局副局长刘乃君、国保队长门永丰;记录员是610科员郭华毅和刘志超。

三、法官高志新严重违法

法院超法定职权退补三次,程序违法。这五名法轮功学员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被绑架后,双鸭山市尖山区检察院于二零一五年五月将卷宗移送到尖山法院,在法院停留十七个月,非法打回公安局三次之多。按照法律规定,案子到法院最多只能打回公安局补充两次证据,否则就放人或开庭。刑庭庭长高志新不经检察院私自将案卷直接退给了公安局继续“补充”。每次律师要阅卷,高都说,案子还在协调中。这所谓的“协调”就是利用职权私自串通、捏造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案子到法院已经十七个月了,已经严重超期羁押。八月下旬,几名代理律师分别向尖山法院高志新递交了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高志新说收到了,但如石沉大海,不给律师任何答复。律师向法院和检察院控诉和纪检等部门递交了对高志新的控告信,不仅没有得到答复,高志新还通知律师要开庭。

庭审中,七位律师当庭指出法院的严重违法,要求他释放几位当事人,高志新虽知理亏,但还是一意孤行,听命于“三长会“的指使,对当事人冤判重判。甚至为了摆脱自己的困境,竟然亲自去看守所阻止当事人上诉。

整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违法之处随处可见。当事人王东生被公安连续审讯十四个小时,在他神志不清中欺骗、威胁和诱供。法院不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安排律师阅卷,不给律师送达开庭通知,也不在规定的阅卷十天之后开庭(七天就开庭)。

四、尖山分局门永丰徇私枉法、道德败坏

尖山分局国保大队队长门永丰,利用办案之机,敲诈勒索家属钱财,以做精神病鉴定的方式帮把张丽艳弄出来为交换,索要张丽艳家属几万元的巨额资金作为好处费。而一年前真正被迫害的精神恍惚的孙淑杰,门永丰勒索不成的情况下,对家属要求做鉴定的事百般阻挠。

门在人中也是一个道德败坏的人,一年前曾因找“小三”,逼的妻子跳楼自尽。这样一个人渣,以政府的公务员出现,真是极大的讽刺。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已经构成犯罪,人间的法律和天理都不会放过这样的人。

操控对六人重判的“三长会”成员:
1、赵景涛: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劳动就业局四楼18904690069、13945797979 办4286610
2、双鸭山市中级法院刑庭庭长 钱吉臣 13846999966、13945780047(尖山区世纪大道中段)
3、双鸭山市中级法院刑庭副庭长 冯敬坤13504648838(尖山区世纪大道中段)
4、赵晓东:双鸭山市检察院公诉处一处处长。手机号15344578855,办公室4260014
(地址:双鸭山尖山区世纪大道中段)
5、王寿琴: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6、朱维新:双鸭山市尖山区检察院(分管公诉科的主管领导)13351162346
7、黄建中:双鸭山市尖山区检察院公诉科长13766680388 6107230(办公室)
8、牟丹: 双鸭山市尖山区检察院公诉科13305888557(地址:双鸭山尖山区世纪大道中段)
9、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刑庭庭长 高志新15604690678(尖山区世纪大道中段)
10、张玉波 双鸭山市公安局国保大队18846998999 13115698999 15331817999(尖山区世纪大道中段)
11、杜占一 原双鸭山市尖山公安分局国保(调到哈市)
12、刘乃君 双鸭山市尖山公安分局副局长 13846966999 (双鸭山尖山区世纪大道105号)
13、门永丰 双鸭山市尖山公安分局国保队长 17614690078(双鸭山尖山区世纪大道105号)
13、郭华毅 双鸭山市610科员 三长会议记录员 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劳动就业局四楼
14、刘志超 双鸭山市610科员 三长会议记录员 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劳动就业局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