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庭审过程,审判长虞继恒抱定匆匆走过场的心态,敷衍塞责,完全无视法律,无视被告人无罪的事实,意欲对其重判。具体的做法是:或率性打断律师的质疑,或拒绝辩护律师的辩护请求,或无视律师的质疑不予理会,致使律师因无法辩护不得不终止辩护。
云岩区检察院公诉人陈理与另一公诉人,经常使用过快的语速或用语词不清晰的话向李明芳问话,要求她只回答“是”或“不是”,不需要解释。
当庭审开始后不久,虞继恒欺负七十二岁老妪(大法弟子李明芳)不懂庭审中的法律规程中所赋予她能维护(她)自己权益的法律,虞问她是否要求现场参与庭审的人员回避时,李明芳无法应对,律师举手,请求公诉人座位上的另一位不知姓名的人员回避,因为起诉书上只有检察官陈理一人作为公诉人。主审法官虞继恒多次打断律师的请求,不予理会,强行进入庭审的第二阶段。
当律师询问李明芳为什么要炼法轮功时,审判长虞继恒立即阻止:“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不要问”。“公诉人为什么可以问?”律师反问。公诉人说:我是问:你从什么时候开始习炼法轮功。律师再次准备说话时,虞继恒立即阻止。
庭审控辩双方进入“罪证”举证与质疑辩护阶段,当律师举例:如果把光盘“天音净乐”内容作为“散布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的罪证”,那是无法想象的,“因为那些音乐很多都是用中国传统乐器演奏《高山流水》般的曲子,那是天籁之音啊,十分优美。所以说“公诉人举证,从李明芳家中搜查出几百张‘刻录’的光盘,就是‘罪证’,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虞继恒继续默认公诉人的“罪证”举证。
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强行抄家获得的东西(书籍、光盘、电脑、硬盘等介质)是李明芳私人拥有的合法物品,请求当庭播放“罪证”的具体内容,公诉人不敢播放,虞继恒也说没有必要。
当律师要求公诉人解释: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日宅吉派出所上报的“罪证材料”,当天宅吉派出所就得到了回复(存放在介质里的内容,有上十万条,如果认真看,一天都看不完),这一事实说明他们对“罪证材料”根本就没有审查,也就是说,在具体内容不清楚的情况下,就定为“重大”犯罪,实在太草率,太儿戏。公诉人无法解释这一事实。虞继恒对此哑语,然后就是不予理睬。
律师请求当庭出示(自己)证据,虞继恒问什么内容,起什么作用?律师回答: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虞继恒说:你给我吧。律师要求当庭展示,虞继恒说:“不行”。律师再次请求,虞继恒再次拒绝。律师说:请您尊重律师的辩护权力。虞继恒还是坚决拒绝。律师请求休庭。虞继恒不接受律师的提议。
律师说:我们对“罪证”的质疑得不到合理解释,请求当庭播放“罪证”内容又不被允许,我们请求出示(我们的)证据,来证明公诉人的举证完全是假的,是违法的,可是法庭坚决拒绝,我这辩护律师是摆设,没法辩护了,我退出辩护,与委托人解除合约。虞继恒说:“那是你的权力,随便。”
虞继恒反复践踏法律、剥夺当事人请律师辩护的基本权利后,继续所谓的“庭审”。公诉人匆匆念完起诉书,请求法院重判李明芳八至十年。
法官和公诉人无视法律的所谓“庭审”,引起了旁听席上人的愤怒,纷纷指责法官和公诉人:“根本就不必审了,干脆……”“丢脸,太丢脸了!法官自己丢你们法庭的脸啊!”“太没人性,既拿不出‘罪证’(法官、检察官)还合伙起来要判人家七十二岁老太太八到十年重刑……”“现在中央一再要求‘依法治国’,司法要改革,没有罪证还要判重刑,简直是无法无天!”
李明芳老人曾因身患多种疾病,四十七岁便提前退休。三十几岁时曾因胆结石病开刀,天天要吃药,不吃药就痛;此外,她还有腰椎结核、心慌、脚经脉痛等疾病,晚上不能睡觉,脚经脉痛的不能走路。修炼法轮功后,李明芳按照师父教导的“真、善、忍”法理去要求自己,遇事为别人着想,做一个更好的人,所有的疾病都好了。从那时到现在二十二年了,未吃过一粒药,打过一次針,为国家节约了大量医药费,不但不 再拖累家人,反而还照顾家人、孙子,让子女安安心心工作。
二零一五年七月初,李明芳老人在街上张贴“起诉江泽民,上顺天意,下应民心”的不干胶,七月三十日被贵阳市宅吉派出所警察在其家中绑架,并抄走电脑、打印机等物品。李明芳老人被劫持到贵阳南明区看守所,警察不准家人见面,说李明芳不转化(转化就是让人放弃“真、善、忍”)不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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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继恒 杨嘉慧 李华国 罗德慧 付现军 李波 高旭 董克强 : 0851-86749290
立案庭 庭长 鄢立红 0851-86767102
审判员:白萍 刘丹 0851-86774315
书记员 黄琳 张丽凤 0851-86774315
执行庭 庭长 黄征 86610407 86614915 86611143 86622899 86621685
政工科 86761499
行政科 宁建军 86760902 867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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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柳毅管段民警:1858542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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