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日左右,青州法院在未通知家人的情况下,对董桂文非法开庭,二零一六年四月左右对董桂文非法判刑四年。
董桂文不服判决,上诉。在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左右,发回青州法院重审。青州法院在八月三十一日对董桂文再次非法开庭,重审。
今年五十八岁的法轮功学员董桂文女士,家住山东潍坊青州市口埠镇朱家村,她的丈夫已车祸离世。董桂文曾在二零零四年被非法判刑四年。
二零一五年三月八日,董桂文在自家种的大棚里干活时,被两名警察带走。警察勒索三千元现金,说作为半年监外执行的保证金。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青州法院把青州检察院的起诉书递交给董桂文。董桂文拒签。
一、用两高《司法解释》对董桂文非法判刑是适用法律不当
(1)两高《司法解释》不是法律
《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它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份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依据《立法法》第七条,中国的立法权归属于人大。只有人大有立法权。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看守所、监狱、中共党组织、江泽民个人、……是没有权限制定法律的。因此,两高《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二),不是法律,不能用于对董桂文定罪。(注:两高《司法解释》指《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2)两高《司法解释》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宪法》第五条规定:“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依据《立法法》第九十六、和《宪法》第五条,一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章,例如:两高《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二)等,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两高《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二)等,与《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相抵触,必须让位于《宪法》,应予以撤销,不能用于对董桂文定罪。
(3)两高《司法解释》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依据《宪法》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例如: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潍坊青州法院、潍坊青州检察院、潍坊青州国保大队、和各政党(例如:中共政党)、和各组织(例如:“六一零”办公室,是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纠集的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因成立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而得其恶名,应予依法取缔并惩治其犯罪人员)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潍坊青州法院、潍坊青州检察院、潍坊青州国保大队、中共政党、“六一零”办公室的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例如:中共党组织)或者个人(例如:江泽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两高《司法解释》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违反《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不能用于对董桂文定罪。
(4)两高《司法解释》没有一个字提到法轮功
两高《司法解释》通篇没有一个字提到法轮功,与法轮功没有关联性,不能用于对法轮功定罪,不能用于对董桂文非法判刑。
二、用《刑法》第三百条对董桂文非法判刑是适用法律不当
(1)《刑法》第三百条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宪法》第五条规定:“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依据依据《立法法》第九十六、和《宪法》第五条,《刑法》等一切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上位法,《刑法》第三百条是下位法。下位法必须让位于上位法。如果《刑法》第三百条与《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相抵触,必须让位于《宪法》,应被撤销。依据《立法法》第九十六、和《宪法》第五条,一切法律,例如:《刑法》第三百条,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刑法》第三百条,与《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相抵触,必须让位于《宪法》,应被撤销,不能用于对董桂文定罪。
(2)《刑法》第三百条没有一个字提到法轮功
《刑法》第三百条通篇没有一个字提到法轮功,与法轮功没有关联性,不能用于对法轮功定罪,不能用于对董桂文非法判刑。
三、证据不足以证明董桂文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
法庭如果把有人举报董桂文在五里镇集市上讲真相作为所谓证据,讲真相是向人劝善、向人传播美好的善举,怎么会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呢?与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没有关联性,证据与本案的指控罪名没有关联性,证据不足以证明董桂文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因此,潍坊青州检察院应该以证据不足退检,潍坊青州法院应该以证据不足撤销案件。
四、对董桂文非法判刑存在司法程序错误
二零一五年三月八日,董桂文在自家种的大棚里干活时,被两名警察带走。警察勒索三千元现金,说作为半年监外执行的保证金。潍坊青州警察未出示合法的有效的拘留证、逮捕证,就绑架人、逮捕人,并向当事人勒索现金钱财,这是违反司法程序的。
《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十二)其它违法乱纪的行为。”警察向董桂文家勒索三千元现金,说作为半年监外执行的保证金,是违反警察职业道德、和警察纪律的,违反了《警察法》第二十二条,是违法的。
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董桂文在去五里镇集市回家途中,被五里派出所警察绑架,被非法关押在潍坊看守所。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日,青州法院在未通知家人的情况下,对董桂文非法开庭并宣判。潍坊青州警察未出示合法的有效的拘留证、逮捕证,就绑架人、逮捕人,潍坊青州法院在未通知家人的情况下,对董桂文非法开庭并宣判,这是违反司法程序的。
本案的第一次宣判,存在多处明显违反司法程序之处,第一次宣判的公正性、合法性得不到保障,法庭应该从新裁决董桂文无罪。
对董桂文非法判刑不但有违法律理论,也有违人伦常情。董桂文的丈夫已车祸去世,家庭已遭遇不幸,法庭应给予同情,帮助这个不幸的家庭,怎么可以伤害一个失去丈夫的寡母呢?因此,法庭应该从法理与人情考虑,尽量减轻对董桂文的伤害。
综上所述,对董桂文非法判刑,存在一审适用法律不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司法程序错误,潍坊青州检察院、潍坊青州法院应撤销案件,释放董桂文和所有被迫害的法轮功学员。
(电话区号:0536)
潍坊青州市法院院长 尹洪杨 13615368887
潍坊青州市法院刑庭庭长 吴方君 15553618619
潍坊青州市法院副庭长 王林 15553618620
潍坊青州市法院副庭长 冯建伟 15553618621
潍坊青州市检察院检察长 高文军 13806466586
青州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 方庆军 18663698828 0536-3012112
潍坊市看守所所长(原青州市公安局长) 王树国 18678070001
青州市公安局地址:山东省潍坊青州市范公亭东路3789号,邮编262500,青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3221327
潍坊青州市公安局局长 罗相贤 13963650099
青州公安局主管迫害法轮功的副局长 王成民 15953653878
青州国保大队大队长 左恒发 0536-3853935 18678070020
青州国保大队副大队长 杨海峰 3293089 18678070598
青州市公安局各部门:
何官派出所 3572110
口埠派出所所长 吴华昌 3551050
治安大队 322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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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处 3853913
特警大队 3265987
法制大队 3853992
刑警大队 3222329
监管大队 3853892
交警大队 13792675820
经侦大队 3853911
消防大队 3853191
东关派出所 3222858
青州路派出所 3284791
瓜市派出所 3220909
城里派出所 3222345
北关派出所 3853679
车站派出所 3853575
开发区派出所 3521215
风景区派出所 3322110
黄楼派出所 3831015
弥河派出所 3810151
王坟派出所 3731013
庙子派出所 3781037
邵庄派出所 3851070
五里派出所 3701015
东高派出所 3821015
高柳派出所 3591020
东夏派出所 3511050
谭坊派出所 3841019
郑母派出所 387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