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各地很多起公检法对法轮功学员撤诉和释放,而双鸭山市还有十位法轮功学员被超期关押,他们是:集贤县法轮功学员齐红玉、于跃波、全占东、孙丽娟(四人上诉到双鸭山中级法院已五个月);尖山区法轮功学员张丽艳、王玉芝、郭红霞、祖万海、单金莉和她的儿子王东生(六人上诉已快四个月)。双鸭山中级法院至今没有任何说法。
尖山区张丽艳六人的律师们递交了要求二审重新开庭的意见书。指出:
一、关押了两年半,严重超期羁押。
二、法院程序严重违法。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尖山区检察院于二零一五年一月六日和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分两次退回尖山区公安分局进行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可是此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尖山区法院又以退补函的方式将此案退回到尖山区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这属于重大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要么由检察院撤诉,要么无罪释放,而决不能违反法律规定退回检察院进行第三次补充侦查。
法律有明文规定,对一审存在严重问题、当事人和律师提出质疑的,二审法院应重新开庭审理。但二审法院至今没有明确的态度。中法刑庭副庭长王桂杰追各家律师交辩护词,说开不开庭她说了不算。
十八年来,双鸭山二审法院对法轮功案件从没开过庭,中级法院只是一个打着纠正不公的公仆形象的摆设和被人利用的傀儡。作为一级独立执法机构,中级法院却听命于非法机构“六一零办公室”,参与违法暗箱操作的“三长会”。所谓的三长会,就是公安抓人后,公检法三家到一起给案子定调、定罪,即先定罪后取证。案子还没有审理,就定下来判几年,然后“找“证据。中级法院作为市级的最高法律机构,在其中主要起到为“三长会”提供错误的法律依据和最后决定量刑多少。从开始定调到最后判决,整个过程都在参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独立行使各自职权,分工负责,互相制约。根据最高法院于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第五条第二十三项,法院不得参与公安机关、检察院联合办案。显然“三长会”严重违反了公检法各自独立办案的基本原则,一审二审法院参与办案会议,严重损害了法院的中立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属于监督关系,而并非领导关系。一二审法院参与三长会,使得二审法院形同虚设。
对当地所有法轮功学员的冤判,双鸭山中级法院刑一庭的法官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双鸭山市四个法院诬判法轮功学员情况:
被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诬判29名法轮功学员(累计198年):
潘兴福(5年)、吴月庆(12年)、孔祥柱(10年)、王关荣(12年)、娄嵬明(10年)、顾景山(3年)。纪松海(12年)、孙凤杰﹙13年 ﹚、宋维影(11年)、王玉卓(10年)、王丽华(10年)、张丽(9年)、邓春英(8年)、赵祥萍(8年)、张洪波(8年)、王耀君﹙7年﹚、郭淑珍 ﹙7年﹚、张兴华﹙5年﹚、孙淑杰﹙5年﹚、王海洋(4年)、许启兰﹙4年﹚、胡其利﹙4年﹚、郭辉(3年)、孙茹雁﹙3年﹚、董明芬﹙3年﹚、刘荣华 (3年)、闫喜华(3年)、齐淑艳(3年)李桂珍(3年)等,累计198年。
被双鸭山市集贤县法院诬判4名法轮功学员(累计刑期31.5年):
孙兆祥(7年)、崔洪伟(13年)、李军(8年),孙永芝(三年半)。
被双鸭山市友谊县法院诬判6名法轮功学员(累计刑期27年):
林泽华(7年)、田国民(5年)、谷玉芬(5年)、宋吉秀(4年)、王晓翠(3年)、李慧颖(3年)。
被双鸭山市宝清县法院诬判14名法轮功学员(累计刑期84年):
刘俊忠(10年)、于占鸿(7年)、孟宪国(7年)、王亚荣(7年)、姜杰(7年)、田成军(5年)、蒋贵福 (4年)、田小玄(8年)、王俊红(10年)、刘俊英(4年)、鲁军 (5年)、高玉环(3年)、姜玉玲(3年)、周法(4年)。
参与迫害单位及人员信息:
双鸭山市中级法院:
地址:尖山区世纪大道中段,邮编155100
值班室:6168063、6168062
院长王连荣6168001、13903688168
副院长李晓明6168002、15904690006
副院长李青春6168005宅8590777、13504646777
副院长刘庆义 6168000、13304888999
邪党委员吴敏6168009宅4275798、13904688023
副书记张会斌6168171宅4677410、13846900410
审委王刚6168011、13945770007
审委王占林
刑一庭副庭长冯敬坤13504648838
刑一庭副庭长王桂杰6168105、13946627555
刑一庭副庭长钱吉臣6168136宅4293977、13846999966
双鸭山市检察院:
公诉一处:处长赵晓东15344578855、4260014王秀萍4261645
检察员王寿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