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以中共北京监狱系统为例,看看中共是怎样黑箱操作,不择手段的妄图阻止申诉的。
一、阻止申诉 不择手段
1、推诿阻挡会见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京津大地的初春,乍暖还寒。文东海、余文生二位律师在家属的陪同下,去位于天津茶淀的前进监狱会见北京法轮功学员王树祥,准备跟他谈代理申诉事宜。监狱管理局要求必须到北京监狱管理局反×教处开介绍信、盖章才能见王树祥。律师和家属按此规定办了手续。可是,当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二位律师带着介绍信再次来到前进监狱时,还是北京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教育处负责人杨畅接待的,却以各种借口就是不让律师进监狱接见,并说一定要本人亲自授权才能办理申诉。当事人连律师都见不上,怎么授权呢?
当天下午二位律师前去北京女子监狱,会见另一位要求申诉的法轮功学员陈军杰,女监连门都没给开。当通过电话问明是“法轮功案件”申诉时,狱政科仍丢下那句话:“你们去北京市监管局反×教处开证明再来”,天津前进监狱的把戏再次上演……律师和家属感到再三被戏弄、侮辱、阻挠,决定依法投诉,维护法轮功学员的申诉权和律师的辩护权。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被北京前进监狱非法关押的另一名法轮功学员张鸿儒,因其母觉得是冤案,委托蔺姓等两位律师长途跋涉来到前进监狱,本以为监狱能够为律师会见当事人提供方便,结果监狱说要去北京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办理会见手续。律师赶到清河分局,几经周折电话联系上分局教育改造处的杨畅,杨畅要求律师拿出张鸿儒本人的委托书,律师当时就指出这种要求不合理,国家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最后杨畅答应24小时内给律师答复。从3月21日开始,律师和家属就不断地联系杨畅,直到3月23日,才联系上杨畅,他又说要到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办手续。
2、威胁家属
原来,开介绍信办手续只是障人耳目的缓兵之计,当监狱系统了解到法轮功学员要申诉后,便在背后不择手段下足了功夫:二月十一日王树祥的妻子臧丽珍去会见时,监狱警察威胁她说:“不要在会见时谈申诉之事”;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臧利珍和儿子再次到前进监狱一分监区会见了王树祥,狱警周连国威胁臧利珍说:“你的情况我了解,我正式警告你,到里面不能说不利于王树祥思想改造的话。”“王树祥属于×教罪犯,你在里头会见途中流露出对政府不满,……你这些东西已经传到里头了。”并要挟臧利珍不让见了,家属再三争取,周连国让家属保证不跟王树祥说影响他思想波动的话,不准提法轮功的任何东西。家属被迫答应了。
四月七日,张鸿儒姐姐打电话给北京市监狱管理局询问律师会见一事,市监狱管理局明确答复律师直接去监狱就可以接见。四月十三日,张鸿儒姐姐拿着申诉委托书来到前进监狱,要求会见张鸿儒签署委托书。警号1108386王姓狱警负责接待。他问张鸿儒姐姐对法轮功的态度,并陷害她规劝干警了,神色阴险的追问张鸿儒姐姐家是哪里的?现在在北京哪住?叫什么名?张鸿儒姐姐说了名字和家在沈阳,当时揭穿了王姓警察的阴谋“您什么意思啊?想打击报复啊?”
3、无耻胁迫当事人
另一方面,监狱利用封闭环境,采取了欺骗、高压手段,让王树祥写下不见律师的保证书(鉴于监狱与外界的严控隔离,更详尽的事实还有待进一步调查)。面对这种出尔反尔、流氓耍戏,律师气愤的指控杨畅:“你无耻!”杨畅无言作答,默认了。在四月十一日家属会见王树祥时,王树祥表示想见律师。
四月十三日,张鸿儒姐姐会见张鸿儒时,张鸿儒担心自己因申诉会受到酷刑折磨,因法轮功学员北京大学硕士徐化全因坚持信仰被前进监狱酷刑折磨得头发花白,牙齿脱落,精神失常,目前仍被非法关押、包夹。
4、非法拒收委托书
四月十一日,法轮功学员王树祥的妻子臧利珍对周姓狱警(以下简称周)说:“我今天带来了(请律师代理申诉)委托书,我要给王树祥签委托书。”周看了委托书说:“刑事是不行的。刑事的我们没有接到通知,要是民事的,针对退休金的(注:指王树祥工龄被警察恶意“丢失”二十七年一事),我们接到上面通知了,全力配合。”臧利珍说:“那是两回事,民事的法院已经判完了,已经胜诉了。”周说:“刑事的,在里边,如果有什么情况,检察院可以直接找他(指王树祥)。”王树祥儿子问周:“像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找哪个部门呢?”周说:“找信访。”“刑事的没接到通知,我做不了主。”周威胁臧利珍不能影响王树祥思想改造,臧利珍说:“这跟思想改造一点关系都没有。”周说:“那你这样现在就停止你接见。”臧利珍说:“那你这么做就是违法的。”臧利珍多次要求把委托书给王树祥,周就是不答应。
四月十三日,张鸿儒姐姐会见张鸿儒时,警号1108386王姓狱警以委托书不健全为由,把正规格式的委托书比喻成是白纸和空头支票,就是不把委托书拿给张鸿儒。
申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刑事诉讼法》等诸多法律中都有明确表述。狱警周说“我们没有接到通知”,恰恰凿实了中共司法体制执法犯法,以权代法的一贯性违法事实,中共北京司法警察执行的不是法律,执行的是长官个人意志与滥用公权力相结合的所谓“通知”。
二、为什么这么害怕法轮功学员依法申诉呢?
什么是刑事申诉?法轮功学员为什么要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刑事申诉就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自己遭受的枉法裁判结果要求法院重新审判。其实就是不予认可,彻底否定。
中共司法为什么这么害怕法轮功学员依法申诉呢?因为他们心里清楚,中共对法轮功是根本不讲法律的,对法轮功学员的判决百分之百都是冤案!虽然中共邪党的法律表面上冠冕堂皇,但是公检法司在对每一位法轮功学员抓捕、审理、判决、关押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执法犯法、剥夺当事人合法权益、违法犯罪的行为,都是不敢见光的。
中共惯用的伎俩是,匆匆走个过场,将法轮功学员送入监狱便万事大吉。当监狱关上漆黑的大门,肆无忌惮的迫害就开始了:对不放弃“真、善、忍”信仰的法轮功修炼者,单独关入狱中黑牢,指使罪犯实施酷刑、虐待、侮辱,暴力洗脑;基本的生理需要——吃喝、洗漱、如厕、说话、睡眠都惨无人道被剥夺;非法限制通信自由,家属和学员的通信常常莫名其妙的丢失、收不到;简单的家属会见都变的难上加难,例如,前进监狱三监区区长刘光辉要求北京法轮功学员张鸿儒的家人必须污蔑法轮功、不和张鸿儒提法轮功内容才允许会见。这一切都被用来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
法轮功学员申诉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中共系统性非法错用法律
中共检察院、法院以《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给法轮功学员起诉判刑,面对法学界、律师界的普遍质疑:利用了哪个邪教组织?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利用邪教和破坏法律实施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造成了什么样的社会后果,这个后果有多么的严重?中共从来装聋作哑。
“思想(信仰)不构成犯罪,刑法只惩罚行为”这是法理学最基本的理念。《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法律规范人的行为而不能限制人的思想,因此邪教并非法律概念。从“邪”的字面上理解是“正”的反义词,应指一切违背普世道德价值的意识、言行。而法轮功是教人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的,传播法轮功的理念更是福益于身心和社会,对社会不会有任何危害,法轮大法是纯正纯善的正法大道。目前,法轮功弘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几千项褒奖,就是“法轮大法好”的最有力证明。
一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是否需要施以刑罚,只能由法律来认定,至今,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把法轮功定为邪教,对法轮功学员的法律制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对法轮功学员的关押、判刑与罪刑法定原则是根本对立的,这种行为才是在破坏法律实施,而且是在挑战法律的权威,甚至涉嫌违法犯罪。而且,中共江氏流氓集团自1999年下令镇压法轮功的十八年来,阻止、打压人们修炼、传播“真、善、忍”,破坏了法律体系,纵容了邪恶丛生,使今天的中国社会道德丧尽,灾害遍地。中共江氏流氓集团才是破坏法律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的真正祸根和元凶。
(二)检察院定罪量刑的所谓“证据”纯属伪造,构陷的罪名不能成立。
给法轮功学员定罪量刑的“证据”无非是家中抄出法轮功书籍、真相资料等物品,或散发、张贴、悬挂、向人讲述法轮功真相等行为。
首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我国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法轮功为某教。公安部和两办的关于公布十四中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
其次,两高的司法解释是明显越权,对于立法的解释权只能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两高司法解释违宪并属于恶法。
第三,家中拥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等均属个人私有财产,都是合法的,对社会秩序没有任何影响和危害,国家哪一条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拥有法轮功的物品属于违法行为。同时,鉴定法轮功资料内容性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不具备针对法轮功物品的鉴定资质,国保更没有鉴定资质,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所以所谓的鉴定结论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依此“证据”判刑没有任何合法性,将法轮功资料鉴定为邪教物品涉嫌伪造证据。
信仰法轮功就有宣传自己信仰的自由,这属于天赋的人权自由范畴,任何国家的法律不得违背,中国宪法和国际法中也都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条款。因此,法轮功学员有权散发、张贴体现自己权利的帖子、条幅,有权讲述自己的信仰和被迫害真相,这是他们言论自由的体现,与佛教徒、基督徒向人讲述自己的信仰具有同等权利。况且,他们表述的都是客观事实。诚如一位律师所言,表达个人的想法有多种方式,和别人去讲、挂条幅都是表达语言的一种方式而已,这些行为不会危害社会安全,不会侵犯其它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揭露了真相、戳到了某党的痛处就作为犯罪的事实证据。
(三)整个办案过程中,中共公检法司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涉嫌触犯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
各地公安警察为了完成指标、奖金和业绩,在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普遍非法拘禁法轮功学员,并恐吓、诱骗、打骂、拘禁他们不修炼的家人、子女;非法闯入其住宅抄家,抢走私人物品和钱财;采用暴力手段刑讯逼供,没有证据就编造证据、伪造证人,直至对法轮功学员非法起诉。
各地检察院和法院在无合法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然对法轮功学员提起公诉并判刑,涉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等。
即使如此,法轮功学员始终如一坚持和平、理性、大善大忍的向迫害者讲清真相和劝善。但是,好人的善良绝不意味他们懦弱。法律不是邪党迫害善良的私器,法律是大法开创的、为大法弟子和正义之士所用的、在人间制止邪恶、挽救世人、惩恶扬善的形式。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有明确规定,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诉讼权,刑事申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三、对抗申诉 罪上加罪
今天,在全球起诉江泽民、追查迫害法轮功的罪责,中国政府也开始强调依法治国的形势下,中共及其司法界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已经感到,清算的日子越来越迫近了,内心极其心虚和恐惧,因此会千方百计阻挡法轮功学员会见律师、行使申诉权利。这种行为轻者在违法执法,重者已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与依法治国的国策背道而驰,等于罪上加罪。
1、 涉嫌非法胁迫当事人放弃申诉权
清河分局杨畅及前进监狱等人欺骗王树祥写下不见律师的保证书、拒绝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做法,已经涉嫌非法胁迫当事人放弃申诉权。即便被关押人员不想会见律师,也无需向监狱管理人员写什么“不见律师的保证书”,这就如同当事人写下“放弃自己合法权益保证书”,于法于理于情都说不通。在监狱完全封闭没有监督的环境下,王树祥写保证书的真实原因是否合法有待司法鉴定;监狱教育科杨畅再拿着这种保证书当作拒绝律师与当事人见面的理由,涉嫌诱骗甚或胁迫当事人放弃合法权益,剥夺被关押人员的合法权利。用迫害徐化全致精神失常而胁迫他人放弃申诉更是赤裸裸的犯罪!
2、 涉嫌非法剥夺律师会见权、辩护权
根据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人员暂行规定》,文东海、余文生律师会见当事人王树祥手续齐全,与现行法律法规无任何冲突。清河分局及前进监狱以各种理由拒绝律师会见,涉嫌非法剥夺律师会见权、辩护权。
另据前进监狱在场工作人员透露,法轮功案件不让律师会见,其它案件都可以让律师会见。这一情况显然说明,前进监狱拒绝律师会见当事人,是非法剥夺法轮功学员合法申诉权、会见权的见证。
3、涉嫌非法剥夺当事人信仰自由权
国家《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这些规定堵死了所有抱着侥幸心理、企图逃避惩罚的迫害者的后路。要知道,法轮功问题不是社会上的普通冤案,事实终将验证善恶有报的天理,那些对法轮功迫害的首恶及其帮凶会站在法律的审判台上接受正义的审判,这一天不太远了。对于某些参与迫害者来说,恶报之所以还没到来,是上天还在给其收手、补过的机会,但剩下的时间已经不多了。
4.涉嫌侮辱及诽谤多种罪名
前进监狱狱警周连国、警号1108386王姓狱警作为王树祥、张鸿儒所在监区当日接待警察,拒不依法履行替家人传递申诉委托书,涉嫌不作为;二是私设在押人员与家属的通话禁区,涉嫌干涉言论自由;三是说家属“很痴迷”并威胁,涉嫌污辱人格;四是说“国家定法轮功为×教”于法无据,涉嫌诽谤法轮佛法罪。
古语说:多行不义必自毙。迫害法轮功不仅使中国的传统道德体系达到了崩溃的程度,同时也使国家法律体系及其功能产生了根本的错乱与颠覆,法律变成了党迫害善良百姓的暴力工具,变成了惩善扬恶的专政舞台,变成了消灭人类信仰的直接凶器。本应该是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罚恶奖善的法律工作者们,在中共一言堂的宣传机器中,在江泽民权倾一时的疯狂下,和中共一贯的政治运动煽动中,将迫害“真、善、忍”信仰的真正犯罪行为当成了正当的职务工作与晋升机遇,这十八年来的迫害,有为私利而疯狂者干出了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最邪性的罪恶,人神共愤!殊不知,善恶有报!谁人能免?!
如今还在盲目的执行以前的迫害政策的人,你们今天所做的这一切迫害都会成为你自己今后面临正义与天理审判时的罪证。现在明真相的公安政法系统人员及其家属也在给自己留退路,保护修炼人,是立功赎罪的最好机会,也是远离恶报和清算的唯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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