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前的如临大敌
五月二十六日的一大早,湖北省安陆市多警种联合行动,包括交警封锁交通要道,处理突发事件的青年特警,国保大队便衣,所在地的东城派出所,甚至现役消防兵驾驶重型消防车集结于安陆市法院的周边。
见到如此浪费警力的阵势,路人惊恐道:这搞法就象先前文革整人一样吓人!后来得知是庭审两名法轮功学员,才松了一口气。人们议论纷纷:如此兴师动众、如临大敌有必要吗,是在展现警威还是在恐惧中制造恐怖?
二、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八点四十分,黄学军、孙有兰案在安陆市法院开庭,庭审长达五个小时之久。
庭审开始后,黄学军的两位辩护律师张律师、文律师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两位律师在质证阶段把公诉人构陷黄学军的所谓证据一一推翻,并做了详细的法律法条论述。
张律师、文律师两位律师均做了长达一个多小时的陈述。张律师作为第一辩护,在询问黄学军被迫害前后所经历的人生过程,黄学军的回答让在场的所有人知道了法轮大法是教人修心向善、祛病健身、提高人的道德修养的高德大法。而黄学军在十八年的迫害中却遭到九次被绑架。庭审过程遭到来自法官的三次打断,两次几分钟休庭,文律师即刻向法庭抗议法官的无理阻断行为。
文律师就黄学军因信仰遭迫害一案做了精彩的无罪辩护,长达一个多小时,开始法官何某等不断打断律师发言,经文律师强烈抗议后继续庭辩,文律师从信仰无罪等多方面、多层次阐述了修炼法轮功有百利而无一害,从做人最基本的人性启迪在场所有人的良知善念,令在场的所有人大开眼界,在场的人不论是庭上的法官、检察官、法警,还是其他旁听的人都在静静的聆听,旁听者有的会心地笑,也有人点头赞许。很多人对律师投以敬佩的目光。
三、冤判
安陆市法院黄学军、孙有兰案合议庭成员(审判长 杨耀龙 审判员 毛翠娥,人民陪审员 余志强 书记员 王娟 安陆检察院 胡伟 刘培建)迟迟下达“庭审结果”,违反宪法和法律及法规、不遵从自己的良知做出冤判,黄学军四年,孙有兰三年半。黄学军已向孝感中院上诉,其父也向孝感中院上诉。
四、警醒
迟迟下达“庭审结果”。这里有三种情形,一是类似“文革小组”的非法组织610、政法委插手;二是法院领导层主动向行政权力投怀送抱而本案法官又放弃独立审判的执法原则,唯上级旨意是从;三是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沿用惯用体系,导致违反宪法和法律。违反2015年3月18日生效施行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违反中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论哪种情形,都是无视依法治国的政策,对法律的公然玩弄和恣意践踏。
二零一三年八月,中央政法委颁布的“公检法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等相关法律都堵死了所有迫害法轮功的公检法人员推脱罪责、逃避惩罚的后路。
2016年7月10日《人民日报》连续刊发三篇解读习近平关于宗教政策讲话的文章,文章要求“注意防止信仰上的差异扩大为政治上的对立”,并强调:“对宗教信仰不能用行政力量、用斗争方法去消灭”、“要一切着眼于群众和尊重人民的自主选择,就要确定并认真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为迫害法轮功的公检法人员指明方向。
五、归途
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笔者请各位合议庭成员看清形势,走正路,为来日奠定福祉。现在办案不容易,尤其是法轮功的案子,一方面有现有的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迫害的惯用体系;另一方面终身追责制的贯彻;再一方面还有自己良知、善念、人性的启动。
其实,说难也不难,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从内心的良知、道德判断就不难。为自己、为自己的家人留住福份,果断地在信仰自由无罪释放黄学军、孙有兰簿上签下你光辉的名字!那真是一字值千金值万金乃至无价之宝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