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张秀英被非法判刑

更新: 2018年01月28日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上海报道)上海浦东区法轮功学员张秀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被浦东法院作出判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枉法裁判。张秀英依法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无视律师《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与关于二审应当公开开庭审理的意见,于六月九日维持冤判。

张秀英以前身体非常不好,颈部淋巴、小叶增生、腰五节增生等,特别是腰五节增生,不能弯腰,坐久无法站立,针灸、推拿、中药敷等治疗都无济于事。后腰的皮肤都变黑了。如开刀,手术风险大,有可能瘫痪,所以只能挺着。她炼法轮功不久,疾病奇迹般的痊愈了,这对她简直是重生。

然而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泽民出于妒嫉,在全国发动了对法轮功的迫害。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日,张秀英因喷“法轮大法好”的标语被非法判刑五年,在松江女子监狱被剥夺睡眠,长时间强迫站、坐,谩骂,强制洗脑等迫害,同时伴随着大量的劳役。她母亲直到临终都没能见到女儿,带着对女儿的牵挂走的。

事实上,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庭审。中共江泽民集团发动和维持的这场群体灭绝性的迫害,给上亿法轮功修炼者和他们的家人带来巨大的苦难。同时,这场对无辜好人的迫害也使中国的法制越发黑暗,也使中国社会的道德越发沦丧。

对法轮功群体的迫害,受害的不仅仅是法轮功学员个人及他们的家庭,也瓦解了整个社会的道德,使人们变得自私冷漠,直接或间接导致了大量的社会问题,也彻底破坏了中国大陆的生存环境,毒食品、假货、雾霾。其实这是对每一个人的迫害。法轮功学员讲真相,是为了可贵的中国人都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一点三十左右,张秀英在五莲路讲真相,被人恶意举报,被浦兴路派出所出警绑架。晚上七、八点左右,浦东610派来十个警察和特警到张秀英曹路的家中非法抄家,抢劫走十几本大法书、几十本小册子等。八月十八日,张秀英被非法批捕,十月十三日其被构陷到检察院。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张秀英被上海市浦东区法院非法判刑一年六个月。张秀英依法上诉,并聘请了二审律师。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一开始,中院拒绝律师阅卷并且说书面审理。律师再三交涉才得以阅卷。五月四日律师邮寄提交了《关于二审应当公开开庭审理的律师意见》、《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

律师在《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书》指出:

一、取得证据的方式违法 在“检查证”(沪公(浦)(浦兴)检查字【2016】0001 号)中明 确载明:检查对象为张秀英,而实际上办案警察(王新、张峥嵘)却 以该检查证在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晚八点至八点四十五 对张秀英的住处进行了非法搜查, 这严重地侵犯公民权利和宪法权利,也是违反公安机关办案规则和按 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搜查和搜集证据的。

另外,一审侦查机关也不允许当事人对在家中所持有的信仰物品之用等属性和用途问题进行申辩。一审审判机关也没有对此进行核实 和说明。

二、证据与指控的罪名没有关联性

在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判决我的当事人犯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中的证据 1-5 只能表明我的当事人是个法轮功修炼者,并没有证明当事人行为与邪教组织有任何关系,是怎样利用邪教组织的,以及破坏了哪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 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证据与罪名并没有任何关联性。

在一审的庭审中,辩护人董前勇就已经针对起诉书的证据提出第 2 页(共 3页,另有附件19 页)了证据与指控的罪名没有任何关联性,但一审审判机关没有对对此进行核实和说明。对一审辩护律师所提出的质证意见,一审合议庭也不置可否,这等于是没有对证据进行评判和回避评判。

《关于二审应当公开开庭审理的律师意见》主要阐述了两方面的理由:

一、二审公开开庭的法律基础:一审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的方式和方法均违法。对一审辩护律师所提出的质证意见,一审合议庭不置可否。控方并没有提出任何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二、二审公开开庭的必要性:面对这个纷繁复杂的社会转型时代,各种各样的案件层出不穷。不妨通过本案的公开开庭审理仔细了解一下作为一个有信仰人她的精神世界、她的想法和思考,以及辩护人对本案的一些法律思考。

由于取得证据的方式违法、证据与指控的罪名没有关联性,律师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并且附件《<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 50 号》有力佐证。

中院收到后,律师多次电话联系书记员孙苒,询问二审公开开庭申请的审批进展情况。但孙苒一直拖延,不予答复,且态度蛮横;直到2017年6月5日孙苒电话答复不开庭审理。

六月十二日律师向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邮寄《关于请求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张秀英案件二审违法不开庭审理决定进行监督的申请书》。后收到,一中院六月九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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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陈兵
吕法官:34254567-2042
书记员:孙苒34254567-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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