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七日,能容纳两三百人的巴中市巴中区法院第十审判庭对旁听听众开放,上午十点所谓“张明朗案”开庭,直到晚上十点结束。这次庭审中审判长口气平和,给予控辩双方宽松的时间,没有打断律师的辩护,也给予当事人充分述说的机会。律师对当事人于情、于理、于法作了充分的辩护。
此次被非法起诉的法轮功学员中八十岁以上的有两位,七十岁以上的有六位。
学员自我辩护讲真相
开庭不久,检察院退休职工、82岁的法轮功学员张明朗第一个发言。音量很小、略带沙哑的他说:“法轮功不是×教!我修真善忍做好人中的好人。”他谈了自己修法轮功后的变化:过去一身病,修炼后身体变好了,主动做好事,多次捐款扶贫,修炼法轮功既净化了身体、又净化了心灵的事实。
针对检方把张明朗当作头,本案称“张明朗案”,张明朗的律师分别向当事人提问:张明朗是否安排了你?你是否听从他的指令?否定其是“组织”的头?结论是,也没有组织,都是自愿学炼的。
面对公诉人以审问的口气长长的含有“×教法轮功”的提问中,张明朗大声地回答:“我拒绝回答”、“请我的律师为我辩护”。
法轮功学员代万义不紧不慢地有问必答,不放弃讲清真相的机会。审判长问代万义你还有什么要说的?“有!关于诉江,两高在你们之上,两高都没有说我们违法。”
89岁的白发苍苍的法轮功学员张新伟在儿子的搀扶下上庭,谈自己为国家兢兢业业的干了一辈子,落了一身病,修炼法轮功后全好了,尤其是他踩着凳子拿柜子上的东西摔了下来,粉碎性骨折在医院住了七天也没有接好,他求了师父,等第二天来了个医生也没做手术就好了,也不疼,第二十一天去检查骨头神奇的接上了。他用自己的亲身经历证实大法,很感人。为了能让公检法司人员得救,不枉判而犯罪,他说,“我不求结果,只图救度众生。”
家属依法辩护
法轮功学员陈国琼,话虽不多,因在法轮大法中受益很多,但庭上语言表达准确。她女儿陈湘出庭为母亲做了无罪辩护。面对看守所里关了十个多月的母亲,她没有哭泣。她表示,母亲多年劳累过度,腰椎间盘突出加骨质增生,家里也实在没有钱去治疗,所以当时就只能躺在床上,为了不给家人增加负担进入了修炼,她克服困难炼功学法,身体恢复了正常,之后也没再生过病。
陈湘对母亲为何诉江,对诉江的合法进行了辩护,她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所以我妈妈陈国琼控告江泽民是合法合理的,因此我妈妈陈国琼无罪,应当庭释放,根据宪法第五条有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既然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那么现在公诉人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指控我妈妈陈国琼,请问我妈妈陈国琼破坏了哪条法律,也并没有哪条法律因为我妈妈陈国琼而不能实施了。我妈妈陈国琼在社会上遵纪守法,为人善良友好,对亲属朋友真诚、热情、大方,对父母长辈孝顺有加,照顾周全,对邻里互帮团结友好,是按照法轮大法真、善、忍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的,所以说我妈妈陈国琼是一个好人,是无罪的,请审判长、各位人民陪审员查清事实,给予我妈妈陈国琼当庭宣判无罪释放。
陈湘思维敏捷、口齿清晰、条理清楚、情理交融,打动了在场的听众。律师评价:“这是我们遇到最出色的家属辩护人”。
法轮功学员孙容的丈夫陈平出庭为自己的妻子做了无罪辩护。1979年出生的孙容仅仅是因为炼法轮功,家中有自己看的大法书籍、光碟、护身符,抄家抄出被抓,陈平为妻子辩道:“孙容在没有修炼法轮功之前,身体经常生病,脾气暴躁,老是和我吵架;修炼后,现在身体十分健康,脾气也变得十分温柔了,对待老人十分孝顺,我妈妈是个几十年的精神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每天给我妈妈梳洗,护理,家里的大大小小事一人承担,请问她有罪吗?”陈平要求法庭无罪释放妻子孙容。孙容动容,当庭流泪。
律师从多个角度为法轮功学员辩护
律师从多个角度为法轮功学员进行了辩护。在谈到本案不存在社会危害性时,律师谈到:任何犯罪都是有社会危害性的,没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那么当事人的行为究竟给社会、国家、给他人利益造成怎样重大的损失?侦查卷宗均没有任何反映。律师继续辩到:任何犯罪的危害性也必须是具体的、是能看得见的摸得着的,而且是可以量化的。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从来没有什么抽象的法律。同样,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也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都可以用数字表示,杀人罪、伤害罪,可以用被侵害的人数和伤残等级来表示。此外,控方还必须提供因迫害法律实施给社会造成了什么危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了什么损失。
在本案没有犯罪被害人的问题上,律师这样说的:“没有被害人,这是与本案没有社会危害性互为因果的。没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案必然没有被害人,因为本案没有被害人,也就是可以肯定本案不存在社会危害性。法轮功信仰者,无论在街头或者在广场上集体炼,还是在家里单人炼,他们没有危害谁,妨碍了谁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并未妨碍或者影响任何人,也如同早上或者傍晚的集体街舞者一样,每个人都有交际和户外活动的自由,为什么法轮功就不能有修炼的自由?”
律师认为,最高两院关于办理邪教犯罪案件的解释涉嫌违宪违法,超越解释权限、偷换概念等不当之处……本罪构成需具备基本要件才能成立:1、要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2、是要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否则不能构成本罪。辩护律师认为,从卷宗所列的全部事实证据来看两个要件一个也不成立。
庭辩中正义律师及亲属辩护人辩得很成功,讲了律师们应该说的,没有顾虑。对1999年7月20日以后中共下发的有关法轮功的文件分成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刑事制裁的依据,如领导讲话与报社的文章,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第二种情况,因违宪而无效,不能作为依据。如“刑法”三百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因违宪而设立对所谓的邪教进行定罪处罚的规定,在宪法三十六条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相抵触而无效;第三种情况:两高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公民有信仰宗教自由和“立法法”的规定而无效。同时两高司法解释有侵入立法的嫌疑。
律师为当事人辩护,丈夫为妻子辩护,女儿为母亲辩护,也带动了法院指定的法律援助有罪辩护的律师,对一些问题也做的是无罪辩解。
张新伟的家属在开庭的前一天晚上,其四个儿子迫于压力一起来到律师面前,要求辞退律师,让父亲认罪。律师没为其所动,第二天仍上庭为其父作无罪辩护,当听到该律师为父亲辩的有理、有据、有情,辩的很好,明白了真相的家属,改变了看法,庭审结束后张新伟的两个儿子走到律师席与该律师亲切握手。
公诉人牵强附会的所谓“罪证”
法庭上,公诉人把明慧网发布的“抓捕”中国大陆巴中十名法轮功学员开庭的消息作为犯罪的“罪证”在法庭上出示。
法庭上,本次庭审物证能当庭质证,公诉方指控的实物就摆放在法庭前面的台面上。律师已辩这些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这时,听到孙容说:我这是一个手机不是一台电脑,吸引了全场人的目光,明明是一个手机,公诉人指控说是一台电脑,可见一斑。明显的办案、审查瑕疵。再看看大部份法轮功学员都是几年前已经处理过的或者没有处理早已过时的事,这次又翻出来说事,如岳映聪所谓第二“被告”,起诉书上说的是2007年9月的事,这次岳映聪是在徐州女儿家被抓捕,集中抓捕作为“同案”的,实在牵强、随意。包括参与诉江的法轮功学员也是2015年的事情。这次又翻出来 了,把诉江作为“罪证”。说实名控诉国家领导人,攻击党和政府迫害法轮功,为法轮功鸣冤叫屈,作为“罪证”。针对这个问题,律师们分别向参与诉江的被起诉的当事人发问:你们寄出的信有没有收到回复,上面写了什么?有没有说你不该写或者说违法。都分别回答说回复写的是“已签收”,其它没写什么。公诉人拿来作为定罪的证据,没有证据支持。
该案是去年的扫黑除恶运动式的专项行动,省公安厅的一位副厅长坐镇巴中,调动周边的警力办的案(应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说是同案,其实基本互不相干。
审判长也抓出一把给他寄来的劝善信,说你看今天还给我送信来,说我也是受害者。
有人注意到审判长和公诉人都对庭审中法轮功学员谈到法轮功祛病健身的效果不敢相信,审判长一再提醒当事人,“你们修炼真、善、忍,要讲真啊”,认为他们没说实话;而公诉人也不无疑惑地说了一句:“说一句话病就能好?不用上医院?”当然,他不相信气功是超常的,能出特异功能,不能用常理思维。
结语
这次庭审,总的看来,控辩双方能不受约束地敞开辩论,法庭也表现出了人性化,120急救中心来人全天守候,以防万一;执勤的三、四个法警基本都是坐着的,没有给旁听人或者辩护人压力。
事实上,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庭审。法轮功学员坚持正信、讲清真相,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社会良知,也是应当受到宪法与法律保护的。
自古以来法庭是代表正义和公正的地方,是裁判是非的地方。中共江泽民集团对修炼“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的迫害,颠倒了所有的是非善恶,败坏了社会道德,同时也使中国的法制越发黑暗,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灾难,从今日中国“假、恶、斗”遍地,道德沦丧,贪污腐败,就可以看出来。所有的中国人都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
中国百姓希望中国的法制能够更加健全,公安警察、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都能遵照维护善良、公平、正义,尽快从中共江泽民集团的操纵中解脱出来,抵制邪恶的指使,做自己的主人,找回公检法司人员应有的尊严,给子孙后代开创一个公平、正义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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