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兰(女,一九五九年生)当庭讲述自己曾经患有多种疾病,胆囊炎、眩晕症、胃肠炎。特别是因生孩子“坐月子”时落下双肾炎,十多年来一直吃药打针,住医院,不见好转,身体虚弱,走路都很费力,上班、做家务都很困难。回家后赶上吃饭,都得先趴一会才能吃饭。自从修炼法轮功以后,身体的病都好了,二十年来没有吃过一片药。
王淑兰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九点多下楼去早市,被楼下的四、五个社区人员跟踪至一号小区早市后,劫持至一号社区,后又被龙港区公安分局四名片警、警察和协警胁迫回家,将家中一些私人物品抄走。整个过程中警察没有出示工作证、搜查证、没有物品清单。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上午,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非法开庭审理王淑兰。法院违反法律程序,没有在开庭前三天发布公告、公布开庭细节。法院内外便衣警察很多,他们严守法院大门口,不许人们进入法院。经家属事先要求,只允许四个人旁听。非法庭审大约两个小时。龙港区检察院的王福飙(男,公诉人)以刑法三百条构陷王淑兰。北京董律师和王淑兰的丈夫张士文为她作了信仰法轮功合法的辩护。审判长谷月多次乱敲法锤,阻止律师和家属辩护人的发言。
在多次被谷月乱敲法锤打断中,律师坚持辩护一部份内容。律师指出,公诉人指控的“事实”不是“犯罪事实。”而且取证程序违法,更与指控罪名没有关联性。龙港区龙湾派出所的警察在抓人、搜查时,没有出示工作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没有家属签字。办案机关没有依法向家属送达拘留、刑事拘留决定书及被逮捕情况。律师特别指出:侦查人员没有围绕(被指控的)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调查王淑兰有没有参加或利用过什么组织及邪教组织;也没有调查王淑兰的行为破坏了中国什么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破坏到什么程度。卷宗中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与本案无关。
律师引用《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等法律条文,有理有据地系统地阐述了当事人王淑兰信仰法轮功合法,拥有法轮功书籍、资料合法。律师指出:“任何人均有信仰法轮功的自由,信仰法轮功的自由也就包括以合适的方式和手段传播和制作法轮功资料的自由,否则这种所谓的信仰自由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谷月打断律师发言,不让律师提联合国法律。当律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往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谷月说,这里不能提《宪法》只提法律,这是中国特色,这是“中国特色”的话说了两三次,还几次敲了法锤,打断律师发言。
律师最后语重心长地说:“我坚信,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一定会成为我国人民遵循的基本原则,真到了那一天,我们再来看今天对法轮功的荒谬审判,只怕在座的检察官、法官都会在历史上留下不光彩的记录。而终身追责制的贯彻,也有可能让各位深陷困境。我知道各位一定都熟悉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故事,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各位拿出自己的良知,而本案就是最好的试验各位良知的范例。”
“为此,辩护人请求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遵照《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排除一切干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依法判决我的当事人王淑兰无罪。”
无论律师和辩护人怎么辩护、提醒,龙港区法院瞪着眼睛说瞎话。判决书称:“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违反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条没有规定信仰法轮功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里并没有证明当事人具体参加了哪一个邪教组织,破坏了中国哪一部法律的实施,也没有任何物证,在对被告人家中搜查过程中,也没有依法出具检查证、搜查证。”这是被大大缩减了的“辩护意见”。即使这样,也足以证明本案罪名不能成立。可是龙港区法院罔顾事实,在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依然用《刑法》三百条和“两高解释”构陷王淑兰。龙港区公检法已经构成“诬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
王淑兰不服非法判决,已经提出上诉。
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刑事庭谷月、王炳远两人以及检察院董程、王福飙等人,从二零一四年到二零一七年以来构陷、诬判十多名法轮功学员:王淑兰四年,罚金五千元;尤跃宏四年,刘玉新四年,赵丽君一年,李淑清一年,金宏一年,高文志四年半,杨丽春一年,曹丽燕一年。还有赵淑兰,魏玉池,陈再芹,吕秀芝,白净,李艳英等。
龙港区法院参与迫害王淑兰人员:
古 月(女、审判长)
张 爽(陪审员)
唐锦辉(陪审员)
秦 娜(女、书记员)
龙港区检察院:
王福飙(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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