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葫芦岛市中级法院非法维持对王淑兰的冤判

更新: 2018年03月29日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五十九岁的法轮功学员王淑兰,被绑架近半年后,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被非法开庭,后被非法判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王淑兰提出上诉。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三月二十三日非法维持冤判(【2018】辽14刑终48号),审判长詹亚臣,审判员刘丹红、王亨,书记员姬天琦。

王淑兰女士,家住辽宁省葫芦岛市新区,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九点多,下楼去早市时,被楼下的四、五个社区人员非法跟踪、抓捕。她先是被劫持到一号社区,后又由四名片警、警察和协警挟持回家中抄家,致使其许多私人物品被抄走。

王淑兰随后被劫持到拘留所非法关押,七天后被转到葫芦岛市看守所关押。王淑兰家属至今没有收到办案单位签发的“拘留通知书”和“物品搜查清单”。

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王淑兰被非法批捕。后来因证据不足,构陷她的案卷被检察院退回到办案单位龙港公安分局龙湾派出所。家属去龙湾派出所找所长张志大讲真相,并要求放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葫芦岛市龙港区检察院以葫龙检公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王淑兰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提起公诉。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上午,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非法开庭审理王淑兰。法院违反法律程序,没有在开庭前三天发布公告、公布开庭细节。龙港区检察院的王福飙以刑法三百条构陷王淑兰。北京董律师和王淑兰的丈夫张士文为她作了信仰法轮功合法的辩护。律师指出,公诉人指控的“事实”不是“犯罪事实。”而且取证程序违法,更与指控罪名没有关联性。龙港区龙湾派出所的警察在抓人、搜查时,没有出示工作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没有家属签字。办案机关没有依法向家属送达拘留、刑事拘留决定书及被逮捕情况。

律师特别指出:侦查人员没有围绕(被指控的)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调查王淑兰有没有参加或利用过什么组织及邪教组织;也没有调查王淑兰的行为破坏了中国什么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破坏到什么程度。卷宗中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与本案无关。

律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往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审判长谷月说,这里不能提《宪法》只提法律,这是“中国特色”(说了两三次),还几次敲法锤,打断律师发言。

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非法判王淑兰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辽1403刑初284号)。审判长谷月,陪审员张爽、唐锦辉,书记员秦娜。


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区号;0429
詹亚臣 电话:3166416 手机:183 42375777
王 亨 3166419 18009899679
(注:这是以前留存的仅供参考)
办公室 3166438
杜俊峰 院长 3166501 13904022013
18042902013
曹保泉 副院长 3166567 15542917777
姜宏伟 副院长 3166503 13898900519
孙一博 副院长 3166506 3808363 18009899555
曹忠 副院长 3166502 3998035 13304290596
范晓杰 副院长 3166509 18009899567
迟俊宽 纪检组长3166498 3126030 13052681928
高艳莹 成员 3166508 13898284527
刘军 成员 31665485 18904297123
冯亮 办主任 3166455 18642990006
政治部 办公室3166438
高艳莹 主任 3166508 13898284527
执行局 办公室 3166438
辽宁省葫芦岛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维稳办主任 骆忠山
龙港区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刘明涛;13470610002
副队长;张海红;13942904018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港边防派出所所长于智盛 电话:13709895127
教导员:陈守星 电话:13942902468
葫芦岛市公安局局长孟冰18842950005
葫芦岛市龙港区分局局长张建党13904295005 13904295205
葫芦岛市看守所所长郑绪平13998963869教导员;冯冰 13898984800
副所长;牟宗芳 13704298155
13998975391
龙港区法院:
刘国军:院长0416-2139001
谷 月:0416-2039023 13742971189
王炳远:0416-2039023 139 4297 6666
龙港区检察院:董程139 0429 0999
龙港区政法委书记 陈雷,政法委副书记、区维稳办主任
初大明;葫芦岛龙港区检察院检察长 白银燕 0429-2298001 13470613311
检察院公诉科科长 董程 0429-2298022 13904290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