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素华已经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前后近十一个月,原本健康的身体又被迫害的旧病复发两次,人显得非常消瘦,还被迫做劳工。
洪泽检察院公诉人万涛宣读起诉书,以施素华、魏善荣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七日年晚,与丁百灵(被非法判两年)、刘永军(被非法判三年)到过淮阴区赵集、金湖县、宝应湖农场附近、盐城建湖、阜宁等地散发多少法轮功宣传册、宣传单以及在她们家抄到法轮功书籍等为借口,企图对施素华、魏善荣实施迫害。
庭审过程中,施素华、魏善荣分别阐述了自己修炼法轮大法身心受益的实际情况。施素华说,曾患的胃病、眩晕病、妇科病炼法轮功炼好了,特别是曾到上海等多家医院治不好的牛皮癣病,修炼法轮功后慢慢也好了。魏善荣也是多种疾病全消失,身心健康,自从修炼法轮功后,她们都没再吃过一颗药。不仅如此,还能不断按照真、善、忍的原则严格要求自己,提高道德水准,真诚善良,工作中兢兢业业,施素华在单位、邻里、家族内外,是公认的好人;魏善荣在单位被评为“优秀公务员”。她们因为炼法轮功受益了,不是象媒体宣传的那样。把真实情况告诉别人,自己的行为完全符合宪法。
施素华、魏善荣均指出起诉书罪名完全不能成立。早在二零一五年,她们就把二零零零年公安部39号文件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三家共同指出的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文件分别寄给法院检察院各位领导,讲述自己在法轮功中的受益,讲述法轮功在世界洪传一百多个国家,揭露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的罪恶。法轮功也没有组织,法轮功学员更没有破坏法律实施,是在履行《宪法》赋予的合法权益。
魏善荣同时揭露洪泽国保大队警察以威胁、引诱、欺骗、捏造事实真相非法的手段收集所谓的“罪证”,对她们迫害。检察院用国保大队非法手段收集所谓“证据”进行起诉,没有起到审查和监督作用,都属于违法的,检察院应该撤销起诉,法院应宣判无罪。
律师指出,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新闻出版总署废除了对法轮功书籍的出版禁令。说明拥有法轮功类物品、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都是合法的。至今也找不到一条法律阐述法轮功是违法的。这说明法轮功在中国自始至终都是合理合法的。施素华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应该无罪释放。
律师从施素华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犯罪客体、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论述了理由。施素华修炼法轮功主要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和净化人心,并按照真、善、忍做好人,而不是为了破坏法律法规实施,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不管一个人信仰什么,只要她在客观上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能对信仰者定罪。炼功人拥有《转法轮》等书是正常的,也是合法的。说“法轮大法好”当然没有问题,因为她是一个炼法轮功的人,这与商家企业散发宣传资料向消费者宣传介绍自己的产品与服务一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至于“真、善、忍”,这是全人类公认的普世价值,当然也没有问题。最后律师希望法官“枪口抬高一寸”,无罪释放施素华。
一个小时的庭审,庭长陈旭宣布:休庭,经合议庭合议后再作宣判。
施素华,女,淮安市清河区市民,约五十九岁;魏善荣,女,市物价局退休干部,五十九岁;唐清,女,淮阴师范学院美术教师,约四十五岁。三位女士,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七日晚,与丁柏林(男,淮安电视台干部,约六十岁)、刘永军(男,淮安市开发区市民,近四十岁),一起开车到洪泽县讲真相,在返回市区的途中,被洪泽县公安局劫持。
施素华、魏善荣、唐清分别被非法关押十五到三十天。丁柏林、刘永军被非法批捕,后被非法判刑。施素华、魏善荣、唐清三位女士后来也遭非法起诉。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左右,淮安北京路派出所姓崔(协警),以人口调查的名义,问施素华家中几口人,住在哪里;随后八月二十八日,分别打电话给女儿、女婿、婆婆询问施素华住哪里等。八月三十日下午三点多,片警与另一警察在施素华住家门口(没有进屋),说是“核对人口信息”;几分钟后,来了八九个人,说是北京路派出所、清河公安局(已不存在)的,以“网上通缉”为由,仅凭一张没有任何公章的表格,强行把施素华带走。其实施素华被非法网上通缉之前,洪泽法院没有给她本人或家人(叫谁去或不去)通知, 这完全是构陷。
众所周知,“真、善、忍”是普世价值,就按中国现行的法律,修炼法轮功也是合法的。身为法官,应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惩恶扬善,以法律为依据,公正办案。不要忘了办案是要终身负责的,请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