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清 |
现年五十五岁的徐永清,家住上海延安西路。熟悉徐永清的亲朋好友、同事以及街坊邻居们都知道,徐永清是一名法轮功修炼者,一直按照真、善、忍的修炼原则严格要求自己。他待人真诚,乐于助人,办事认真。又因为他精通业务,在公司深受同事与客户的好评与尊重。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应片警茅志新(手机:13901983568)邀请,徐永清去天山路派出所,在那里被扬州市邗江区国保警察蒋步福带领邗江区邗上派出所副所长王君等警察劫持。徐永清被非法关押在扬州市庙镇看守所。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徐永清被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非法批捕;七月初被检察院构陷到法院。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徐永清被扬州市邗江区法院非法开庭。法官一直强调不讨论法轮功的性质问题、国家的法律问题,一直纠结于案件的所谓“物证”的细节,频繁打断徐永清和律师的发言,大言不惭地说,“今天法庭上不对国家的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辩论。”公安机关以从邮局截获的十三封真相信为所谓证据构陷徐永清。辩护律师指出公安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通信权,且先行扣押信件,后才立案,程序违法。
对法庭的不当阻挠以及检察官对法律的曲解,徐永清以修炼人的胸怀微笑面对,进而平和的指出他们的荒谬之处。庭审后半段,在法官的粗暴干扰下,徐永清仍然坚持并智慧的讲了真相,包括天安门自焚的虚假,法轮大法的普世价值、救人的意义,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下午四点多,徐永清当庭被诬判二年,罚金五千。
对于扬州市邗江区法院罔顾事实与法律作出的有罪判决,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徐永清依法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十月九日由看守所提交要求扬州市公安局对×教认定书信息公开的申请。
十一月五日,扬州市检察院检察官郭锦勇等三人到看守所会见徐永清。徐永清讲述法轮功真相、法律真相,一审庭审的违法等。郭锦勇表示会再查找相关依据,告知二审会开庭。
十一月十二日,郭锦勇约谈徐的妻子,郭的助理武飞在场。徐妻讲述了徐永清平时为人正直,处处考虑他人,是难得的好人。希望能够秉持法律的公正正义,不要让好人蒙冤。郭不否认徐永清是好人,却当场背起了“四项基本原则”,说法律要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一审庭审和判决没什么问题。
徐妻提到,在一审庭审中,当律师指出公安获得所谓“证据”的时间要早于立案时间,公诉人辩解是有关部门截获,律师要求知道是什么部门时,旁听人员被全部请出法庭,(旁听人员离开后,公诉人当场打电话请示是否可以公开,对方表示否。公诉人说不能公开,理由是涉及国家机密。)这不是违背了公开审理的原则吗?郭说这不重要。最后又提到很快会二审开庭,可以准备起来。
十一月二十三日,扬州中院二审法官陈圣勇致电徐的代理律师,声称先看看律师的辩护意见再决定是否开庭。
十一月二十六日,徐永清通过看守所驻所检察官陈献明提交“关于对丁善珉等人涉嫌徇私枉法罪的控告及报案书”、“对扬州市公安局的行政起诉书”、向二审法官陈圣勇申请要求二审开庭时调取证据、要求证人到庭作证。
十二月五日,扬州市中院王艺霖(法官助理)会见徐永清。徐永清要求二审开庭并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扬州市中院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开庭审理的规定,在不告知当事人、不通知辩护人的情况下,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擅自作出维持冤判的终审裁定,甚至认定“原审判决……量刑偏轻。因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不予调整。”
扬州中院法官没有把握机会作出公正审理,徐永清坚持依法申诉。
在几次往返洪泽湖监狱与徐永清沟通后,徐的代理律师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厅信访窗口递交了徐永清的申诉状。接收申诉状的舒姓法官没有出具收据,让律师后续电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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