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真善忍做好人,廖安才曾被冤判三年徒刑。从监狱回来后,西昌市的社保部门要求廖安才退还服刑期间的养老金。廖安才认为,这是经济迫害,养老金是公民的社会经济人权,也是国家对年老公民的宪法义务,必须讲清真相并阻止对大法弟子的违法经济迫害。起诉状要求法院撤销社保局违法行为。
两被告单位则声辩,他们是执行四川省人社厅及国家人社部的文件,主张人社部和四川人社厅关于“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且服刑期满后不予补发”的文件规定合法有效。因而不同意法轮功学员的起诉要求,不同意发放法轮功学员被关押监狱期间的养老金。
针对两被告社保单位的抗辩,廖安才的代理律师进行了义正词严的反驳。律师指出,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退还或收回养老金的,向原告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是被告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原告享有的权利。律师还指出,西昌人社局答辩所援引和依据的人社部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并非行政规章,而属一般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执法只能是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参照行政规章,而不能将一般性规范文件作为行政机关执法的合法性依据。
被告单位西昌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的代理律师还辩称,其作出要求原告退还服刑期间养老金的行为但原告并未主动退还,所以尚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而没有实质影响原告权利,所以法院尚无权收案管辖,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对此,原告代理律师进行了迅速反驳,指出被告已经在2018年底即擅自停止了向原告发放养老金,实际上在单方面强制原告退还养老金,因而被告的行政行为并非过程性行政行为。而且,被告擅自扣款停止发放原告养老金的行为,系一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依据行政强制法和行政诉讼法,本案中的两被告保险事业局和人社局均不具备强制执行权力,其行政行为均须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才符合法律程序,否则即构成行政违法。
法庭辩论阶段,廖安才的律师还特别指出,原告所享有的养老金包括政府补贴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份。显然,个人账户养老金系原告个人依法参保以现金形式缴存社保部门而形成的个人账户,其所有权属于原告个人,并不因刑事处罚而丧失。因此,被告单位要求原告退还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本属于原告个人所有财产的行为,不仅违反社会保险法,也是对原告公民财产权利的侵犯。
庭审结束,明显觉察得到法官在法律与政府机关权力之间的左右为难。法官试图努力促成原告和两被告单位之间的调解。法官表示,案件的根本争议是信仰问题,她并无歧视和差别对待法轮功信仰者,她相信也看得出原告是个善良勤劳朴实的好人。
原告廖安才表示,退或不退服刑期间的养老金这份款项并非主要问题,如果政府机关人员善待法轮功学员,善待大法,自己就心满意足了。
六十二岁的廖安才是西昌市礼州镇琅环乡的村民,也是八十年代村里首先开车发家致富的精明人,在城里繁华地段修了一栋楼。可是有钱却没有健康,廖安才从小多病,胃病、风湿关节炎、肝炎等病,不停的到各处找医院医治,包括到华西医院医治都无好转。一九九七年春,廖安才学炼了法轮功,一个多月后身上的风湿关节炎、胃病、肝炎等病都好了。
廖安才因为坚持对“真善忍”大法的信仰,为法轮功鸣冤,被多次非法关押,被非法劳教。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廖安才和张翼、郭兵三名法轮功学员,因和一群法轮功学员过年前在农家乐山庄聚会,被西昌市国安大队绑架,随后被西昌市法院和凉山州中院非法判刑三年,承受了难以想象的折磨。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西昌市社保局给廖安才发来《西昌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追赔告知书》,告知廖安才,要退回服刑期间领取的城乡居保2650.56元,本人提出恢复待遇领取申请后,才继续发居保金,服刑期间的居保金不予补发。
廖安才认为社保局的做法是违法的,于是向西昌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西昌市人社局以西人社信复字【201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回复廖安才:维持西昌市社保局发出的追赔告知书。廖安才在四月十八日向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告西昌市社保局和人社局扣发居保金的行为违法。
养老金本质上是原告的合法财产,根据《宪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原告服刑期间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