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明慧网上摘录一些法律条文。为了便于老年同修记忆,不占用同修太多的记忆时间,经过简化后的有关法律条文很容易记住。
简化法律条文汇编:
(参考:非法骚扰的表现、违法之处与应对策略)
非法骚扰的表现
这里的非法骚扰行为包括针对法轮功学员的各种违法的、不合理的、歧视性的行为及对待,比如:
◇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或街道上门登记居住人员信息行为,以及上门要求法轮功学员签订保证书之类文件的行为;
◇派出所警察随便要求法轮功学员去派出所一趟,或打电话要求去派出所按指纹、采血、做笔录等行为;
◇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或街道监视、跟踪法轮功学员的行为;
◇派出所警察强迫法轮功学员搬迁的行为;
◇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或街道打电话或上门要求法轮功学员参加洗脑班的行为;
◇2017年针对法轮功学员的“敲门行动”;
◇到法轮功学员单位约谈法轮功学员的行为;
◇敏感日或每年不定期的对法轮功学员打电话或上门所谓的“关照行为”,等等。
一、非法骚扰行为违反宪法和法律
(一)非法骚扰行为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
《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对于参与的警察,还可以打12389进行投诉。
对法轮功学员基本权利的侵犯,已经构成违法,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
(二)非法骚扰行为违反行政法
行政法目前没有统一法典,但依(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这是行政法理论界和实践中的共识。
依(合)法行政原则要求无论行政立法还是行政执法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针对法轮功学员的各种骚扰行为都没有法律依据,是行政机关及派出所的自我授权、自我扩权的违法行为。
(三)非法骚扰行为侵犯公民的民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在对法轮功学员的各种骚扰行为,就是对公民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法轮功学员有权利拒绝并利用各种法律手段制止。
(四)非法骚扰行为违反刑法
非法骚扰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可能构成“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自由罪”、“滥用职权罪”等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信仰合法、迫害有罪
(一)法轮功是正法。
任何政府无权规定和认定正教与邪教,法律也无权规定和认定正教与邪教,因为法律仅仅规范人的行为,而不规范人的信仰。信仰是天赋人权。中共邪党只是利用了手中的权力制定了所谓的《刑法》300条、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及所谓的认定14种邪教组织的文件,这些在本质上是违反法律的,必定会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其实,中国现行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涉及到法轮功:
公安部全面认定邪教时根本不包括”法轮功”,法轮功不是“邪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14种邪教里没有”法轮功”:
公安部二零零五年四月九日颁布了《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 号),在这个通知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7 种:分别是:1)呼喊派;2)门徒会;3)全范围会;4)灵灵教;5)新约教会;6)观音法门;7)主神教。
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1)被立王;2)统一教;3)三班仆人派;4)灵仙真佛宗;5)天父的女儿;6)达米宣教会;7)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
非常明确的是,即使在中国现有的相关规定中,邪教组织里也没有法轮功。
(二)两高对《刑法》第三百条所做的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立法法》而无效,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举例说明:“认定意见”源于“2017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7﹞3号)第十五条,原文是“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认定意见”不在《刑事诉讼法》列举的八大证据之中,公安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属于非法、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三)《刑法》第三百条根本不适用于法轮功学员
《刑法》第300 条第一款“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这一罪名包括两部份,一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二是“破坏法律实施”。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明确:从法理学角度和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看,法轮功不是×教,同时也没有谁能指出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一条法律法规的实施。
(四)、法轮功书籍及相关资料是个人合法财产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99: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新出图[1999]933号 1999-7-22。
100:新闻出版署,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新出技[1999]989号 1999-8-5。
三、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角度应对:
《公务员法》第九章第六十条: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二章:执法主体“2-01,执法权限和资格”规定;公安机关执法警察需是在编在职的公安警察;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国保,技术侦察,反恐怖以及所谓反邪教,案件调查取证等工作。
辅警参与是不符合法定资格和执法权限的要求。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分别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要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宪法、民法及其他法律赋予公民的所有权利,当这些权利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时,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派出所及警察的骚扰行为,可以向区政府或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街道的骚扰行为。可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社区骚扰,因其受派出所或街道指使,可将这种指使理解为委托,受谁指使,就以谁作为对象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以派出所或街道作为行为主体来提起复议或诉讼。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提出的复议和诉讼,时效上没有问题,只要把握好“复议六十天、诉讼六个月”就可以了。
更详细的应对措施和方案,同修们可以到公义论坛咨询了解。总之,我们把握救人的基点和使命,以法为师,才能走正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