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大法弟子构陷的所有证据都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是公检法人员却将其堂而皇之的呈现在法庭上,但是又不敢对所有的证据進行质证,也就是所有针对法轮功学员构陷的证据其实都是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是“合法证据”的对称,是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应被采信的证据。比如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方法搜集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二十三条 :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第一百二十五条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一百二十六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1、针对法轮功学员构陷的所有书证、物证,都应该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警察一般都是不出示身份证件、搜查证,实施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的行为。另外,即使警察按照法定程序,出示了身份证件、搜查证,但是法轮功学员并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也属于非法搜查、非法的行为。
另外,“认定意见”被作为书证,其违法性在《法律问答:一字之差包藏的惊天祸心》一文中有论述。
2、法轮功学员本人的口供,均应该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警察在获取当事人口供的过程中,均采取了威胁、恐吓、欺骗、刑讯逼供等等行为。即使表面没有采取任何违法行为,但是讯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比如:是否修炼法轮功?资料是谁给的?等等也存在诱骗的情况,因为信仰法轮功以及法轮功学员的行为与罪名无任何关联性,这种诱导式的提问本身就是在违法犯罪。
3、鉴定意见应该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针对法轮功学员的构陷案件都没有合法的鉴定意见,因为没有任何一个合法的鉴定机构能够将法轮功的资料鉴定为×教宣传品。所以所有的鉴定意见,要么是国保出具的、要么是反邪教大队出具的,都不是合法的鉴定机构,按照合法的鉴定程序出具的鉴定意见,都应该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应对方案:
1、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在法庭审理阶段,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同时要求依法返还私人合法财物。
可以挂号信、EMS邮寄,也可以直接交给办案人员。
2、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搜集非法证据过程中,可能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等,可以提出控告、举报,也可以投诉、信访、申请信息公开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