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红女士 |
金红于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被劫持到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关押迫害,因她坚定对真、善、忍的信仰,拒绝“转化”,在狱中遭到严重的酷刑虐待及各种非人折磨,导致身体伤残。家属依法维权近一年,不仅合法诉求得不到解决,各相关部门互相之间推诿、推责,对依法寻求帮助的家属采取敷衍、推脱、隐瞒和欺骗等方式,使家属维权之路重重受阻。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严重渎职、滥用职权,包庇监管人员在狱内实施恶性犯罪事件,包庇执法办案人员的渎职行为,完全无视受害人金红及家属的合法权益,公然践踏法律和人权。金红家属将持续维权讨说法,对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追责到底。
一、金红被迫害情况回顾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金红因向当地百姓发送真相台历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国保大队李玉斌等人绑架,铁西区兴工派出所参与办案构陷。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沈阳市铁西区检察院检察官吴薇薇非法对金红起诉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沈阳市铁西区法院法官张志强冤判金红四年(注:铁西法院秘密开庭,未通知家属,未给家属判决书)。金红上诉后,于当年十月二十日被沈阳市中级法院法官刘大勇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为不法人员一手制造的这起冤案,致使金红失去人身自由、深陷囹圄,并在狱中遭受到残忍的虐待和酷刑折磨。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金红被劫持到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关押迫害。金红在一监区遭到多名狱警怂恿多名犯人长时间野蛮殴打、酷刑虐待,采取各种卑鄙下流的手段进行摧残,金红遭受百般折磨,直至被迫害的奄奄一息。
金红被非法关押在一监区五小队。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开始,狱警强迫金红“学习”,五月四日开始安排金红与其他巡更的服刑人员一起站班,从晚上十点一直站到第二天早上五点不让睡觉,白天仍安排金红“学习”,逼迫她认罪、“转化”,天天如此。
五月七日,狱警李笑一、孙玮静、王晶从七小队找来一名叫程显凤的恶犯充当打手,并下死令一定要让金红写不修炼的“保证书”。恶犯们连续暴打金红三天,看金红没有屈服,迫害手段持续升级。五月的一天,在一监区七小队302监室,金红被恶犯们扒光衣服绑在床上,打开窗户用冷风吹,在此之前金红已被打得身上多处淤青。
六月二十五日、二十六日,狱警李笑一指使几名服刑人员白天在外面抓很多虫子。六月二十六日,金红被送到一监区七小队,狱警找来八、九个犯人打手群殴金红。
六月二十七日,恶徒们把金红的衣服扒光,将抓来的好多虫子放到金红身上,又把金红赤身绑在上铺的床栏杆上吊起来,腿被叉开,用胶带将腿固定在下铺的踩梯上。她们用塑料袋把金红的头套上,再拿装满水的塑料瓶子猛打金红的头部,导致金红几乎窒息昏迷。恶犯们用瓶子在金红身上狂敲乱打,直至金红周身肿胀的象个大桶一样。(注:被这种方式暴打过的人是内伤,不破皮、不流血,但人却很遭罪。)
包夹人员和恶犯们还用极其卑鄙下流的手段残害金红,揪乳头,猛踹腹部,强行用胶带粘阴毛再猛拽;一个叫陆艳清(音)的犯人用长满脚气的脚猛插金红的阴部,扬言要传染给她,迫害手段残忍至极。
晚上回监室后,恶犯们又把金红“大”字形绑在两侧靠墙的床栏杆上,身下用桌子搪着,使劲抻她的四肢,又猛力击打她的腹部。第四天,恶犯们继续将金红的手背铐上,再用力向背上面掰,把她的脸按到水盆里,反复折磨二十多分钟……金红被折磨得奄奄一息,看她实在不行了,狱警才于六月二十九日将她抬回五小队。事后为了遮盖迫害事实,狱警孙玮静逼迫金红在大热天穿长衣长裤,避免身体上的创伤外露,以此来掩盖她们的恶行。
金红身边有两个包夹时刻跟随左右,金红一讲“法轮大法好”,她们就用东西捂金红的嘴,不让说话,有时候还用棉被将金红捂在下面,让她不能呼吸。有一段时间,金红被迫害的不能行走。
金红遭到如此残酷的迫害,狱警李笑一却对金红扬言:“你没地方说理,没人管这事,你们家也没人管你,有法儿想去……”还说:“只要你说一句不炼了,马上就让你见到你丈夫……”
二、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严重违反《宪法》、《刑法》、《监狱法》,侵犯和剥夺被监管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
《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分别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监狱法》第七条:被监管人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第十四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按照以上法律规定,监狱警察应当依法保障被监管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可是,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却公然践踏法律、侵犯人权,严重违反《宪法》、《刑法》、《监狱法》的相关规定:强迫无辜被迫害的公民放弃信仰;被监管人入监后不通知家属;剥夺被监管人与亲属的会见、通话等权利;剥夺被监管人的申诉、控告等权利,逼迫被监管人认罪、“转化”;教唆、指使和纵容被监管人侮辱、体罚、殴打、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在改造场所肆无忌惮的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手段令人发指!
金红被劫入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后,狱方未通知家属。金红被残酷迫害已两个多月,家属竟毫无所知。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有知情人士通过明慧网向外界急呼:沈阳金红正在辽宁女监遭受迫害,身体被摧残已经十多天了,希望联系家属及时要人。金红家属听闻此消息后方知金红已被劫持到监狱。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家属赶到监狱要求会见时,却被狱方告知因金红不“转化”不允许会见。
金红家属在二零二一年七-八月间多次到监狱要求会见,并向监狱信访(狱务服务中心)反映情况。八月末,又有知情人士通过明慧网曝光了金红在狱中遭受残忍迫害的细节。在家属强烈的要求下,八月三十日晚,金红才被监狱允许与家人通话仅一分钟。直到九月二十二日,金红被劫持入狱已过半年,才允许她与家人第一次会见(只有十分钟。)当家人看到狱中的金红时,既震惊又心痛,此时的金红已与被迫害前判若两人:原本精神饱满、身体健康、无任何疾病的她此时已变得十分苍老,面容憔悴,身体瘦弱,头发也白了许多,说话有气无力,非常虚弱,行走更是缓慢,一瘸一拐。
九月二十八日,家属向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及辽宁省监狱管理局递交了《要求保护金红生命安全的申请书》,要求责任机关立即采取措施保护金红的生命安全。但责任机关对此未作出回复。
二零二二年因疫情原因,正常会见的次数很有限,停止会见期间,监狱只允许金红与家属通过一次电话。二零二三年一月份过年前,监狱开放会见,金红与家属会见十分钟,当时家属看到金红走路仍是一瘸一拐,因迫害造成的身体伤残已持续一年半之久。
但是等到二月二十一日,金红家属正常到监狱例行每月一次的会见时,却被监区狱警告知不允许会见。当天才得知金红已被调到十监区一小队,十监区干事吉雪琦和一小队高姓队长出来接待家属,当家属问及金红腿瘸是怎么回事时,吉雪琦竟然说“她这是自然老化”,并矢口否认金红狱中遭虐待一事,称“绝对不可能”。她一方面说“严管级不让会见,必须得改造。”而后又说:“可以申诉,我们监狱支持申诉”,言辞前后自相矛盾。此时距金红结束冤狱还有九个多月的时间,狱方在无疫情、完全开放会见的正常情况下却突然剥夺了金红与家属的会见权利,这让金红的亲友们更为她的处境及安危担忧。
金红家属于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向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此了解金红在狱中的具体情况,可是法定代表人马骁却渎职未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也未依法通知申请人延期答复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家属到监狱要求会见再遭拒绝。家属据理力争:“会见是家属的正常权利。”十监区一小队李队长则说,她按照省局文件规定的执行,按照等级金红是严管级,暂停会见通信。狱警违反法律规定,还强词夺理乱解释《监狱法》,还说金红腿伤不医治、不外诊是她自己没有提申请,她从来不说身体不好。当家属问到金红是否能安全出来时,李队长说我不能给你打保票。家属再次强调按《监狱法》规定可以会见。李队长最后说:“我是一个最小的管理者,我只能按我看到的文件执行。”
当日家属即向监狱递交了《申请书》,要求对金红身体做伤情鉴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对受害人金红给予赔偿;出具强制服刑人员认罪的法律依据,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可时至今日,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对此没有作出任何回应和答复。
二零二三年全年,金红家属仅在四月、七月被允许会见金红两次(每次仅十分钟),其它每月会见的权利均被剥夺,每次家属大老远的去都是白跑一趟。同时监狱还剥夺了家属的知情权,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欺骗家属、拒绝向家属出具《伤情鉴定报告》。
家属按照《宪法》、《刑法》、《监狱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会见、申请信息公开、递交申请书、要求保障自己和亲人的合法权益,都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完全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而且都是有法可依的。而监狱内发生虐待被监管人的恶性事件、剥夺被监管人与家属的会见权利、剥夺家属的知情权等等,监管人所依照的规定、通知、内部文件等,这些不是法律,不能作为执行命令的合法依据,更不具有法律效力,错用滥用者将为此承担后果。(法无授权即禁止,没有法律依据就属于违法。)
三、家属依法维权,相关单位、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严重渎职、不作为
为了保护金红的生命安全,维护狱中亲人和家属的合法权益,金红家属开始依法维权,奔走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并寻求各种法律途径解决,可是等来的结果却让家属大失所望。
(一)监狱狱务服务中心形同虚设 工作人员渎职、不作为
监狱狱务服务中心对外宣传:“广泛听取和收集意见和建议,依法、用心服务于民,为家属“办实事,解难题,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可是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狱务服务中心却形同虚设,家属在这里遭遇推诿、欺瞒。警号为2117182的工作人员那宇说“严管级”是省局规定的。家属要求看文件却被拒绝。家属担心金红再受折磨,那宇说到处都是监控,还说“咱们是执法为民。”家属直接反驳:“现在金红的腿还瘸着呢,看都没给看,我可不相信。”家属要求保证金红安全回来,那宇却说:“谁也保证不了”。家属向他要驻监检察院电话,那宇不但不给,反过来却要核实家属身份。家属质问:有这种规定吗?你这是信访部门,不是说广泛听取和收集意见、谁有问题都可以反映吗?由此可见,他所说的“执法为民”只是一句口号而已。
家属在今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两点多钟打电话给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狱务服务中心,询问十监区一小队电话,要联系李队长,接电话的男警察说“无可奉告。”家属说有事找队长沟通,是指挥中心让打这个电话的。男警察说“没有,你要没有别的事那我就挂了。”家属重新说了一下诉求,话还没说完,男警察就挂了电话。次日下午三点多钟家属再次打电话到狱务服务中心,还是头一天接电话的男警察,家属问其贵姓,怎么称呼,他坚决不说,还反问家属:“我姓什么的,你们要干什么呀?”接着就要家属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登记。
家属每次到监狱要求会见遭到拒绝后,都要再到狱务服务中心去反映一下情况,希望这个为家属“办实事、解难题”的部门能够帮助协调解决。可是在这里什么实质的问题都没有得到过解决,更有工作人员不但不能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还有意包庇和纵容监狱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帮助掩盖罪恶、欺瞒家属。这种渎职、不作为的工作态度系与监狱共同犯罪。
同时家属还多次拨打过辽宁省监狱管理局12348服务热线反映情况,工作人员接听电话后只是说:“您的诉求我们已经记录下来了,会尽快跟监狱核实,会有监狱的工作人员与您联系。”12348平台将家属的诉求再返回到监狱,同样是什么问题也得不到解决。
(二)责任单位对家属依法提起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不受理、不告知、不答复
金红家属依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2015》(司发〔2015〕7号)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分别于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三月二十八日,向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法定代表人马骁、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高长生、辽宁省司法厅法定代表人吴言军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法申请依法狱务信息公开:自金红入监以来历次禁止其会见、通电话、视频通话的决定下达人、执行人及理由;金红被定为“严管级罪犯”的事实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据;金红在狱内是否受到打骂体罚虐待,如果有,请依法狱务信息公开对金红进行体罚虐待的实施人、时间、地点、其身心受伤害程度、监狱予以相应处理的情况;金红腿部行动障碍(走路一瘸一拐,并已持续一年半之久)是如何造成的;对于金红的身体疾病情况监狱是否批准金红就医,如果批准了请公开其病例、诊断书等十六项内容。
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原告,延长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但是,上述被申请人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渎职,均未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也未依法通知申请人延期答复。
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辽宁省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依法作出答复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直接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但是,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亦未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其不予理会的做法是拒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同时,辽宁省政府对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时至今日也未予任何告知、答复。
(三)家属依法行政诉讼,法院立案后法官欺骗家属撤诉
辽宁省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下级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其法定职责。而辽宁省政府对于申请人依法向其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受理、不告知、不答复,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不履责。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行政法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金红家属(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款之规定对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政府(第三人)分别提起行政诉讼。对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辽宁省司法厅的起诉状递交到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法院要求原告只能递交一份起诉 状,并要求必须删除被告(第三人)辽宁省政府方可立案。家属无奈,先选择起诉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并被迫删除第三人。
对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起诉一案于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在沈阳市大东区法院立案受理,法官郭郁负责此行政诉讼案的审理。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郭郁电话通知金红家属(原告)第二天下午两点到法院,原告还以为是要开庭前会议。次日,原告准时来到大东区法院505法庭,却被法官郭郁告知:“我法院行政庭审的是行政案件,监狱属于司法机关,所以不属于我们受案范围。”原告受蒙骗和误导后签字同意撤诉。后经法律咨询方知监狱属于行政机关,非司法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1、监狱是行政机关派出机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2、监狱的“刑罚执行”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而非刑事诉讼职能,应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约束和调整。
3、监狱遵守的狱务公开相关文件的规定,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相一致。
原告于八月九日到法院向郭郁递交《签字无效声明》,并要求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官郭郁却说:“你怎么个公开啊?我有结果我会告诉你。”
法官郭郁明知法律规定却欺骗原告撤诉,是滥用职权的渎职行为。原告认为郭郁不能公正审理本案,对其提出回避申请,依法要求郭郁回避,不再承办本案,并对其渎职行为提出举报。
此后当原告打电话给郭郁时,她表示这个案子不归她管了,问她由谁承办,她说不清楚。原告给立案庭打电话咨询,对方给了郭郁的上级领导戚力凯的电话,原告向其询问,他竟然说:“我不知道这事儿。”请他帮助查询,过后再打电话就拒接。目前金红家属起诉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一案在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已经立案近五个月,却找不到承办法官。
(四)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立案后三个月不作答,检察长、检察官滥用职权、严重渎职
金红家属于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二十日通过网络举报平台,四月二十五日通过邮寄挂号信两种方式向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投递了《控告书》,要求依法追究夏茹、李笑一、孙玮静、王晶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等的刑事责任,并要求依法立即对金红进行伤情鉴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受害人金红的合法权益。
家属于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19:21分在手机里收到短信,“经审查,符合我院受理条件,我院依法受理。具体承办部门将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您答复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
家属又于五月十一日收到两封邮局信件,其一是《沈阳市城郊院群众来信回复函》,与上述手机短信内容相同;其二是《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群众信访答复函》,内容为:“您的来信材料已由我院检察二室审查办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将由检察二室在三个月内向您答复。承办人:朱勇 联系电话:024-88151251 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 2023年5月9日”。
金红家属得知案件已被受理后,满怀希望的期盼承办检察官朱勇能够依法办案,给受害人金红和家属一个合法公正的结果。同时金红家属依据诉讼权利及案情的需要,按照答复函上提供的承办检察官的联系电话及时与检察官进行沟通。然而三个月中,金红家属拨打过十几次电话,可承办检察官朱勇一次都没有接听过,也从未给金红家属回打过电话,更没有主动联系过金红家属。金红家属又多次到城郊检察院亲自找朱勇沟通,可是一次都没有被接待过,自始至终也没见过一次面,每次去都是被门口保安拦截和欺瞒,不是说下狱里了,就是说开会呢,要么就是说“阳”了。
朱勇拒接电话、拒绝沟通的表现让金红家属对本案能否依法承办产生了质疑,为了三个月漫长的等待过后能得到应有的结果,也为了督促检察官能够依法办案、避免其包庇、不作为等的渎职行为将来所要面临的追责,金红家属根据《最高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于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向朱勇、郑郁(检察长)邮寄了《办案释法申请书》,要求检察官依法办案释法,对申请人提出的九项内容进行释法说明,并要求贵院向申请人出具纸质文书回复。经查此信件已于七月四日被朱勇、郑郁本人签收。然而,朱勇和郑郁未对申请书的内容作出任何回复,也未告知申请人延期回复。
直到三个月的受理期限已过,金红家属也没有得到任何答复。家属于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下午亲自到城郊检察院找朱勇询问案件结果,先被保安告知下狱里了,过后又改口说“阳”了。金红家属只好到城郊检察院信访部门反映情况,牟姓检察官接待了金红家属,他到办公楼里“了解情况”后,回来给金红家属的答复是:“监控录像没查到,没发现有违法行为。”金红家属要求把案件办理结果以纸质形式邮寄给家属,同时要求院方向金红家属提供《伤情鉴定报告》,因监狱告知《伤情鉴定报告》只有一份,且已经给了城郊检察院,让家属向城郊检察院要此报告。而这也是家属在《办案释法申请书》中要求向申请人说明的第7项内容:“承办检察官是否已收到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提供的有关金红的病历、病志、身体检测报告、伤情鉴定报告,如已收到请告知收到日期并提供原件或复印件于申请人。”对于金红家属的以上诉求牟检察官均做了记录,并告知金红家属回去等答复。
然而,一个多月过去了,金红家属依然没有得到任何答复。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家属拨打了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的信访电话,接听电话的牟检察官一开始说“你这个案件已经分到第二女子监狱检察官的手里了,办案流程还在办理过程之中,您再耐心等待一下,我一会儿再问下具体情况。”过了一会儿金红家属再次拨打电话,牟检察官说:“刚才查询了案件情况,咨询了办案的朱主任,他给我们回馈的信息是:已经办结了,对于您举报的相关人员没发现违法行为。对于你想要的纸质答复,朱勇检察官给我们回复说:口头答复,出不了相关答复结果。最后给出的口头结果是:“您举报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目前查处结果是未查实,未有这种情况。”
牟检察官还向金红家属解释说:“答复的结果可以纸质也可以口头答复,朱勇检察官采取的是口头答复,您不满意的话可以再联系一下检察官。”而且牟检察官一再强调:“我们这边只是上传下达的一个部门,就是传达室。”
朱勇在承办此案期间,无视金红家属的诉讼权利,拒接电话、拒绝接待、拒绝与家属进行沟通;对家属递交的《办案释法申请书》不予回复;未按照《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群众信访答复函》中的要求在三个月内将案件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告知家属;而且当三个月受理期限过后,在家属的一再要求下也只是通过信访人员给出一句口头答复,并拒绝出示纸质结果;同时拒绝向家属提供《伤情鉴定报告》,公然剥夺了家属的合法诉讼权、知情权。
九月二十七日,金红家属向沈阳市城郊检察院控申科(信访)部门打电话投诉检察官朱勇上述滥用职权和渎职情况。十月三十日,城郊检察院给家属发来答复函:“您反映朱勇同志相关问题的信访事项已收悉。经了解,朱勇同志在办理您的控告案件中,不存在您反映的相关问题。此复。”
(五)检察院与监狱沆瀣一气,家属合法诉求无一应允
朱勇作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不积极履行职责、不依法严格审查案情,渎职不行使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能、无视监狱警察以及犯人的恶性犯罪行为、无视被害人金红遭受严重酷刑虐待和已经造成身体伤残的事实,故意包庇、放纵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公职人员重大违法犯罪事实,朱勇应该对其严重失职、渎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二零二三年十月七日,金红家属依法向相关部门提起控告,要求依法追究检察官朱勇、检察长郑郁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金红家属再次来到沈阳市城郊检察院要书面结果及《伤情鉴定报告》,找不到人,连信访都无人接待。下午朱勇第一次给家属打来电话约定第二天到监狱面谈。次日,家属来到监狱会见室(不让拿手机),朱勇对家属的合法诉求无一应允,明确表示不给出具书面结果和《伤情鉴定报告》。交谈过程中,家属明显感到检察官朱勇对案件本身并不关注,说的都是些为自己开脱、推卸责任的说辞和借口,可是他却反过来向家属询问一些与案情毫无关系的问题,如:你妻子受虐待的消息你是怎么知道的?这些文书都是谁给你写的?你是否也和你妻子一样等等。这让家属感到匪夷所思,身为检察官的朱勇询问这些问题的目的是什么?他是在帮谁获取这些信息?他们到底还想要干什么?!
家属和朱勇面谈完又去找监狱要《伤情鉴定报告》,等了一个多小时后,监狱派十监区监区长卢玮和一小队主管金红的李队长出来说服家属。家属指出李队长之前所说《伤情鉴定报告》只有一份,已经给了检察院,让家属到检察院去要。而检察官朱勇证实说此报告他收到的只是复印件,原件还在监狱。对此,卢玮和李队长反复向家属解释说,监狱只是配合检察院去做这个鉴定,不经检察院同意不能给,算泄密,得让检察官出手续才行,而且鉴定报告在狱政科不在监区。对她们这种说法,检察官朱勇说没有法律依据,让他出手续没有道理,让她们写在纸面上给我,看她们敢不敢写?就这样,检察院和监狱双方互相推诿、拒不出具《伤情鉴定报告》。而家属通过对话得知,当天上午检察官朱勇与监狱领导、十监区卢玮、李队长等人已经在一起开过会了,想必双方已经研究好了如何向家属解释拒不出具的理由了。作为受害人的家属依法有知情权,为什么责任机关均不履行义务、不敢向家属公示此报告?他们到底在掩盖着什么?!
当天,监区长卢玮看到与家属同行的其他亲友后,毫不客气地大声地要求他们出示身份证确认关系,说不是直系亲属拒不接待。卢玮拿不出此种行为的法律依据,态度还极其蛮横、恶劣,不配合她甩身就走,问她姓什么拒不公开,还立即把胸牌翻过去,让她回避拒不回避,别人插一句话她立即就翻脸、威胁……这让家属切身体会到了,监狱警察对监狱之外、不受其监管的服刑人员的家属和亲友都能如此呵斥、嚣张,蛮横不讲道理,可想而知,身在监狱之内的被监管人员将会受到怎样的待遇?!这也让家属确信金红在狱中被虐待是千真万确的事实。
当天家属提出会见要求,卢玮和李队长明确表示金红出监之前不可能再让会见了。而且还声称,四月份和七月份的二次会见,是监区长卢玮顶着“巨大压力”给申请的,主要是为了让家属“心安”,怕家属看不到金红不放心。监狱警察把被监管人和家属每月合法的会见权利给非法剥夺了,她们不仅意识不到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以及执行上级错误命令后面临被追责的严重后果,反倒觉得“特批”成了“善待”被监管和家属了,这是被恶党洗脑后的思想扭曲。
四、呼唤正义良知 家属将继续维权申诉
鉴于相关人员知法犯法、性质恶劣,金红家属于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四日再次提起控告,请有关部门依法立案调查,依法追究被控告人马骁、夏茹、李笑一、孙玮静、王晶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等的刑事责任;依法追究被控告人郑郁、朱勇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依法给予国家赔偿。以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请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金红即将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日结束冤狱迫害,回家与亲人团聚。但是目前家属仍很担忧,因为己有四个月未与金红见面和通话了,不知道这几个月金红又经历了什么?不知道金红是否能够平安回家?更不知道金红的身体已经变成了什么样?对于监区狱警向家属所反映和承诺的:“她现在可好了、她如何如何自由、我能保证她没事、你放心吧……”等等说辞,家属当然希望是真的,但却无法完全相信,说的再好也不如眼见为实,可又偏偏不让家属会见,越不让见家属心里就越不安,甚至彻夜难眠。
家属于十一月七日向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再次递交了《要求保护金红生命安全的申请书》,申请责任机关立即采取措施保护金红的生命安全,保障她能平安出狱。
面对这样一起监狱内发生的对被监管人的恶性犯罪事件,作为一个人,听闻者内心都会受到些许的触动,或是对受害人及家属生出一份同情与理解,或是对施暴行恶者的所为斥责与愤慨,而作为审理案件的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官,更应该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调查取证,作出公正合理的结果,令违法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让受害人依法得到应有的赔偿。而在整个维权申诉过程中,金红家属却亲历和目睹了国家公职人员在其位却不谋其职的严重渎职、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不但不能依法执法、依法办案,还配合、协同监狱对依法维权的家属想尽办法的欺骗、隐瞒、推诿、推脱、收集信息、互相包庇、百般刁难……
金红家属在忧郁、重创和打击下,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已经出现了脑血栓症状,无法正常工作。虽然维权之路艰辛而曲折,但是家属表示不会放弃,家属相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而且更相信善恶到头终有报,人在做,天在看。同时希望善良的人能够伸出援手相助,家属相信一份正义的力量就可能让好人昭雪冤情,让一个家庭重见光明,也能让违法作恶者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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