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往,被迫害法轮功学员所在地的司法局又以无此项业务为由堂而皇之的拒绝了律师的备案申请,而国保人员又以这是政法委的“密令”为由不备案就是不允许律师会见。
此文针对要求律师“备案”才能会见的违法性進行分析,同时给出应对方案,请同修斟酌参考:
一、律师会见要求“备案”的违法性分析: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2、《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3、二零一五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中除了再次强调《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外,还特意规定: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它条件或者变相要求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它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会见顺利和安全進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相协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根据上述法律和规定,律师会见当事人只需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对律师会见附加任何条件或变相要求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它文件、材料,看守所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吉林省政法委制定所谓律师会见要“备案”的文件是违反《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违法文件,不能成为看守所拒绝律师会见的借口,因为政法委属于邪党内部部门,不是国家权力机关,无权干预司法,政法委干预司法是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二)破坏《宪法》、《刑事诉讼法》的刑事辩护制度;破坏《刑事诉讼法》中设定的控辩平等对抗、审判者居中裁判的刑事诉讼制度,是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行为
获得辩护权是当事人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一项诉讼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当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剥夺其获得辩护权。《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为辩护人。
获得辩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法定权利,正因为此,《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中一再强调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该项权利,并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的条件。
同时,辩护权也是辩护律师一项最重要的诉讼权利,为此《律师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律师会见当事人,是保障律师有效辩护的重要前提,通过会见,律师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核实有关证据,更有效的为当事人提供辩护。要求律师会见“备案”等于对律师会见附加极为苛刻甚至根本达不到的条件,客观上起到了阻止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的作用,同时也剥夺了当事人获得辩护的权利,是对律师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侵犯,是违法行为。
之前吉林省高级法院私自制定了吉高法[2020] 226号文件秘密文件(《关于進一步加强邪教犯罪案件审判的通知》),非法限制、剥夺律师的一系列诉讼权利(包括会见、阅卷、辩护)。政法委关于律师会见需要“备案”的文件是继吉高法[2020] 226号文件秘密文件之后又一份非法限制、剥夺律师诉讼权利的秘密违法文件。这种非法限制、剥夺律师诉讼权利的地方性文件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刑事辩护制度彻底否定,使吉林省的刑事审判活动倒退几百年,回到没有辩护,只有指控的法律荒蛮时代。
要求律师会见“备案”的文件不仅破坏《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正常实施,使宪法、法律规定中的辩护内容形同虚设,同时破坏了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控辩平等的诉讼模式,是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行为。
而且法律具有公开性,任何秘密文件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是公开的法律文件,与宪法和法律冲突当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无论是之前的吉高法[2020] 226号文件,还是现在限制、剥夺律师会见权的政法委文件,都不敢公开,这说明制定者本身非常清楚其违法性。
(三)对侵犯律师权利的救济
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设定了四个层次的救济机制:一是投诉机制,《规定》明确了律师可以就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律师权利的行为向办案机关及其上一级办案机关投诉,主要由办案机关处理和救济。二是申诉和控告,即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三是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益。四是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即向两院三部(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反应侵犯律师权利的违法行为,要求查处。
办案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检察院对律师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由相关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相关人员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这是对律师的规定,我们要清楚律师能做什么,其实律师还可以对拒绝会见提起行政诉讼的,就看律师愿不愿意做,很多情况律师是不愿意做的,或者做做样子,但是我们可以借鉴,参考,有些做法我们也可以做,因为对律师会见权的限制,既是对律师权利的侵犯,也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如此恶劣的文件和做法,应该广为曝光。
此外我们还可以申请信息公开,尤其是在明慧网曝光,吉林省这种阻止律师会见、辩护的罪恶做法在全国是最严重的,而且愈演愈烈,一定要将这种见不得人的做法让更多世人知道。
二、具体应对方案:
(一)信息公开申请。
1、向看守所所属的公安机关及其上级公安机关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申请内容参考:
请公开×××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时提交“备案”证明材料所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依法公开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人员要求“备案”的备案资料具体内容。
依法公开制定“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人员需要“备案”制度的制定者姓名、职务。
信息公开申请表在公安机关的官网上直接下载,直接网络递交信息公开申请,也可以邮寄、当面递交。
比如是县看守所,就递交到县公安局。
如果是长春市公安局所属看守所,就递交到长春市公安局。
还可以向省公安厅、公安部递交信息公开申请。
(2)根据答复和不答复情况,发起复议、诉讼。
复议请求: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无效;
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立即对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
请求一并审查“备案”文件的合法性。
2、向政法委递交信息公开申请。
政法委非国家权力机关,即非行政机关,不能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条例》申请信息公开。
但是也可以要求政法委公开“备案”的文件,也就是我们不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是政法委拒绝公开的话,可以投诉、举报、控告。
就象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的身份也不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是可以依据公安机关执法规定等,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其实,不是只有政府应该依法公开信息。涉及到公民利益的问题,作为公民就可以要求相关信息公开,对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同时,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家里的主人想知道具体办事人员都在干些什么、公布了什么问题,是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公开这些内容的。
3、向司法行政机关递交信息公开申请。
“请公开×××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时须提交律师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注册地律师协会、会见地司法行政机关、会见地律师协会以及会见地法院备案证明(即需要在看守所制发的表格至少盖含律师所在内的六个公章)所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控告、举报、投诉看守所、国保、政法委等相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
递交给市政法委、省政法委、邪党中央政法委、市监察局、省监察委、国家监察部、市政府、市政协、省政府、省政协、全国政协、各级检察院、国务院、公安部、司法部、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媒体等。
同时也可以给这些人邮寄真相信等,在明慧网上及时跟踪报道,尽量搜集公检法、政法委众生的电话号码,及时公布到明慧网。
控告书
控告人:
被控告人:姓名、性别、职务:政法委书记。
被控告人:姓名、性别、职务:国保队长。
被控告人:姓名、性别、职务:看守所所长。
控告事项: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滥用职权罪的法律责任。
2、依法保护×××及其辩护人的会见权,尽快安排辩护人会见。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委托的律师到××看守所依法要求会见×××,但是看守所渎职不安排会见,要求律师進行所谓的“备案”才能会见被羁押在看守所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在《刑法》中属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范围,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类的犯罪案件。
同时法律没有规定律师会见需要所谓的备案。
看守所要求律师進行“备案”才能会见当事人,其行为是破坏《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作为被控告人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滥用职权公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然违背依法治国的国策,被控告人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控告人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请有关部门纠正××市看守所的违法行为,及时安排律师会见。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市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
××市监察局
控告人:
年 月 日
(三)向看守所所属的公安局递交履职申请书,要求公安局责令看守所撤销律师会见“备案”的违法要求,依法安排律师会见,然后根据履职申请的答复,向公安局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后续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责令看守所撤销律师会见“备案”的违法要求,依法安排律师会见的申请书
申请人:(写清楚家属姓名、性别、民族、职业、出生日期、住址、电话)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律师会见“备案”制度;
2、依法安排律师会见。
事实和理由:
阐述事情经过。律师依法到看守所要求会见,以及会见受阻一事。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基于以上,特申请贵局立即责令看守所撤销律师会见“备案”的违法要求,依法安排律师会见。否则,申请人将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此致
×××市公安局
申请人:
×年×月×日
复议请求:
1.请求确认以律师需要“备案”为由阻止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人员的行为无效。
2.请求依法判令立即安排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人员×××。
(四)在公安机关、检察院不立案处理的情况下搜集证据提起刑事自诉。
与看守所、国保等人员沟通,通话录音留存对方犯罪证据。
律师要求会见时的通话要進行录音作为证据,不要剪辑录音文件,如果公安机关、检察院不立案处理,我们有证据,律师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五)给各级部门人员邮寄真相信,真相信的内容可以参考明慧网劝善之心化飞鸿中的内容。
(六)及时在明慧网跟踪报道,曝光邪恶。
我们针对“备案”的问题,从大法弟子的角度讲,就是正念解体邪恶、不配合邪恶,控告看守所、国保的同时,也要控告政法委滥用职权。如果对实名控告有顾虑,就采取匿名举报的形式,全面揭露邪恶。
一点建议,供同修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