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检察院:
本人魏仪,法轮功修炼者,男,60岁,家往西昌市河东街。2004年2月3日中午2点,西昌市国安大队罗毅等人突然闯入我家抄家,至下午6时左右。之后,我被绑架关押,又被长期超期羁押8个多月。
2004年10月我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刑三年。宣判未经公开开庭,秘密宣判。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决后,过了起诉期于2004年10月13日才由国安大队口头通知家属,称10月17日要将魏仪送走。后经家属等严重抗议才未送走。至今家属没得到任何书面通知。所以连判决书是多少号都不知道。
鉴于整个诉讼过程的非法性,以及判决与事实不符,本人不服判决,特依法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西昌市人民法院对本人的刑事判决依据是《刑法》300条及两高的解释。本人认为用这来针对法轮功修炼者是完全错误的:事实不符、法律依据不足、不能接受。理由如下:
1、没有法律规定的科刑是非法的。
无论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包括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对“邪教的司法解释”中),没有一个正式文本将法轮功“定性”,充其量是1999年10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的评论员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这个只代表中央领导个别人意见的评论员文章不能作为“定性”的法律依据,而且是严重违法的,是不是“邪教组织”不是哪个中央领导就能定性的。
按照我国《宪法》、《立法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定性定罪过程必须是符合司法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将几千万人炼功的群众团体定为“邪教”,这恐怕最高法院都无权判罪定性,因为无法可依,只有全国人大这个最高机构才有这个权力,也就是说,对法轮功的定性既无合法的司法程序,又无最高权力机关的正式文件,所以任何执法机关、包括两高的“司法解释”将“邪教”的罪名直接扣到法轮功头上,甚至作为量刑与判刑的法律依据,都是完全违法的,是不能成立的。
中国《刑法》第三章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据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不得定罪处刑。可见,对本人的“刑事判决”是在法外施法,是非法审判。
2、“破坏法律实施”是强加的颠倒是非的罪名
根据我国《立法法》,民政部与公安部属于国务院的行政部门,非立法机构,所发布的“取缔法轮功非法组织”的《通告》属于“规章”性质,按照《立法法》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最低层次,根本不能作为《刑法》中量刑与判刑的法律依据,。只有全国人大制定出台的法律才能作为量刑与判刑的法律依据,而且依据《立法法》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和其下属部委制定的规章都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根据《宪法》第35条“中华人们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法轮功研究会属于“集会、结社”自由的群众性炼功团体,符合《宪法》这一条。至于没有向民政部注册就是非法的,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全无道理的。难道群众自发的在规定的娱乐场所组织唱唱戏,也要到民政部门注册一下才行吗?那么这个严重违背《宪法》原则的民政部的“取缔通告”,又怎么能作为执法机关量刑与判刑的法律依据呢?法院不追究它的违法性已经是失职了,怎么又能颠倒黑白的将我定成“破坏法律实施罪”呢?
3、法轮大法是正法、不是邪教
法轮大法传出十多年来,尤其是近五年的非法迫害中,想必你们一定心中明白:法轮大法也称法轮功,是由李洪志先生于1992年5月传出的佛家上乘修炼大法,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指导修炼,从做一个好人开始,严于律己,慈悲待人,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不断提高心性,進而修到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境界。实践已经并正進一步证明,法轮功对稳定社会,提高人们的身体素质和道德水准也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正面作用。同时,随着修炼者放下有求之心,心性提高,功就在长,层次就在提高,身体就在净化,无意中就达到了无病状态。
至今,大法已洪传亚洲、欧洲、南美、北美、澳洲等60余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各界各民族各种族越来越多的理解和珍视。多国已相继成立了20多所明慧学校,教育孩子从小修大法做好人;有些国家组织看守所、监狱的犯人学大法,启迪其被埋没的善良本性。大法主要著作《转法轮》和《法轮功》已分别被译成25种和30种语言并在世界各地出版发行。截至2004年2月,各国政府和团体给予大法颁发褒奖1223项,法轮大法被世界人民尊为“高德大法”。
大法使无数人身心健康,人心向善,道德回升。当初江泽民因一己私利,在没有政治局决议和文件的情况下,以个人主观意志发起了对法轮功的残酷镇压。肮脏的镇压所依据的都是诬陷和栽赃,比如“天安门自焚”早已是路人皆知的“演戏”。五年过去了,现在江氏已不得已下了台,等待它的一定是天理和法律的严惩,仅仅是时间长短而已。那么它当时凌驾于宪法与法律之上,胁迫两高弄出的“解释”等等如果还被某些执法人员作为迫害好人的依据,那是不是对中国 “法治”的最大嘲弄?是不是所有还有良知的中国法律工作者的奇耻大辱?其实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对这些都是心知肚明的。为什么市法院对我要秘密宣判呢?堂堂人民法院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呢?连判决书都不敢交给家属,不正说明自己已经知道是错的了吗?是维护《宪法》选择良知,还是违背良心、道义屈服于江氏集团的淫威继续枉法裁判,给自己留下将来被追究的罪行证据,希望你们做出明智选择,给自己留一个好的未来吧。
4、市法院对我的判决是非法的
西昌市法院对我所作出的秘密宣判,其所谓“事实”让所有智力正常的人都啼笑皆非,如:在家里贴自己写的对联;组织2-3名老太婆在自己家里炼功;炼功音乐放大;给土产站老太婆念书;家里有一千份资料。
对资料而言,不管依据哪一级“对邪教的司法解释”,我所持有的传单的内容都不属于邪教内容,既无反党反社会的言论及政治纲领,也没有恐吓的言论、也没骗人钱财,更无诱导别人自杀、杀人,都是如何教人向善,同时揭露有关执法部门或人员如何违反国家法律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内容。
《宪法》第35条“中华人们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诉说上访无门的情况下,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利用传单的形式说说心里话,既没有影响社会治安,也没有伤害任何人,相反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帮助建立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伸张正义,何罪之有?再说我国法律法规没有任何一条明文规定,申诉遭受无理迫害是违法的。难道某些国家领导人或某部门及个人,可以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以权代法,以势压人、整人、迫害人?那些虐杀法轮功学员的凶手,难道可以若无其事的逍遥法外,而揭穿其罪行的人却成了罪犯、阶下囚?此外国安等人所谓“一千份资料”也是任意捏造,数字本身就是栽赃。
说我在自己家贴什么东西,那本身就是公民最基本的自由了,如果这也是罪,那么中国没有几人可以幸免。
对炼功、读书、放炼功音乐的说法,我想说的是:我以前多种病痛痛苦了那么多年,脾气还不好,自从学炼法轮功后,不但身体奇迹般的好了,脾气也改了许多,所以我想这样一个对人身心健康、于国于家都有利的好功法,在世界上都公认的好功法为什么对他不公呢?我们多数人都有这样一个心理,自己得到什么好处了,也想让别人得,这是多数人善良一面的自然表现。在自己家给别人提供一个炼这个好功法的场所,让她们有一个好身体,给国家和家庭节约了医药费;或给不识字的老太婆念一念书,让她明白道理做一个好人,做一个更好的人,这个“罪”在哪儿啊?法轮大法的书很多人都看过,互联网上全部可以免费下载,大家自己去看一看,都是教人修心向善、如何在遇到矛盾时找自己不足、如何做更好更好的人啊。看一看书,江氏集团再怎么多栽赃、诬陷都会不攻自破,所以它们把大法说得一无是处,却不敢让老百姓自己去看一看。
从以上理由看,国家的立法机构没有给法轮功定性,将“邪教”的罪名扣在法轮功的头上无法律依据和程序;而我本人又无任何证据证明我参加了任何什么非法组织;所持传单内容按法律解释又与邪教性质内容完全不符,我持有的传单没有伤害到任何人,在家炼功、读书更不会危害任何人,所以我是无辜的。而有关方面却超越法律不允许我请律师辩护。因此西昌市法院依据《刑法》第三百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我3年徒刑,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是我不能接受的。
“两高”对法轮功的“司法解释”和处理办法,完全是根据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的“定性”而定性的,而不是按国家法律程序办事,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现在同样的问题也摆在你们中级法院领导的面前,是执行上级领导的意图呢?还是选择法律公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呢?要知道,中国不会永远这样无法无天下去,所有伤害别人的人都将承担后果。历史的审判终究是公正的,在不久的将来当真象大白时,当法轮功有个说法的时候,决不会因为谁执行的是上级的命令就可以逃脱历史的责任。但我希望的是各位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公执法。谢谢!
善待大法一念,天赐幸福平安!
申诉人:魏仪
200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