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涛女士于2015年6月29日出冤狱,于8月16日向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邮寄了对迫害元凶江泽民的控告状。
江泽民一手挑起了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运动,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以个人意志成立了凌驾于国家宪法及公检法司之上的恐怖组织──相当于纳粹盖世太保的“六一零办公室”,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至今,“六一零办公室”系统地对坚守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政策,导致十六年来法轮功学员广泛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甚至被迫害致死。
下面是柳涛女士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我于1994年7月毕业于四川电子科技大学,同年分配到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1995年到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一九九七年四月的一天,单位的同事推荐我一本书看,这本书就是《转法轮》。由于书中讲的都是教人怎样做一个好人、做一个更好的人,我觉的这真是一部高德大法,是我一直以来想要寻找的真法,从此我开始了修炼法轮功。
我小时候头部有硬伤,高考时经常晚上加班读书,后来导致看书超过半小时就头晕,高中时又得了慢性胃炎,工作后也是这样。但是,在我修炼法轮功不长的时间,有一天中午我回家准备午休,脑中突然有个东西象炸开了一样,通透全身,觉得精神焕然一新,几天不睡觉都行。从此无论看多长时间的书,都不会出现头晕的现象,胃也不再疼了。我明白这是修炼法轮功给我带来的变化。
身心康健,我的生活开始变得充实愉快,我努力按照“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真修向善。 我在单位有很多便利条件得到送给客户的礼品和虚假报销,得法前偶尔也会贪些便宜,修大法后,这类事情,我都一一谢绝,并把得法前的灰色收入以其它的方式退还。单位大,同事间的竞争也很强,经常相互之间也有猜疑、嫉妒、不满,学法后心胸开阔了,包容力也强了,同事间的关系也融洽了。
被告人江泽民出于个人妒忌,利用手中的权力,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1999年7月发起了对一群按真善忍要求做好的国人的镇压,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灾难。
我于2015年6月29日出冤狱。下面我陈述的是自己及家人在这十六年中所经历的承受迫害的过程:
多次非法拘留、三年劳教迫害
一九九九年六月我被深圳华为公司派驻到印度工作三年,但七二零发生了,为了护法,我直接向公司总裁申请回国,九月从印度回到深圳,因带有许多法轮功的书籍、光碟而被深圳海关非法扣押,第二天被华为公司(我所在的工作单位)保出,因不讲出藏大法书籍的地点,被深圳市南山区“610”非法拘留15天。
一九九九年十月,我觉得这么好的法在中国受到如此不公正的对待,我个人作为法轮大法的受益者有责任去向国家澄清事实,我去了北京上访,在天安门就被便衣绑架至天安门派出所,因不讲出真实的姓名,被恶警疯狂的耳光打晕。后被送到北京郊区平芜县派出所,受到脚踢、通宵罚站的非人待遇。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我和同修认为这么正的法就应该堂堂正正的正大光明的修炼,于是我和同修在公园集体学法,被受蒙蔽的常人举报而被深圳市南山区“610”绑架。在南山区看守所,因坚持炼功,管教指使犯人狠狠的打了我十鞭,致使屁股血瘀青肿,行走艰难。
二零零零年一月,我被非法送至广东省三水市劳教所劳教。由于同修和我坚持要炼功,干警将我们整夜吊挂在篮球架下,或整夜绑在床上不让动,不让上厕所。当时三水市劳教所二队的狱警教导员还指使犯人打我们。为了抵制迫害争取炼功,我选择了绝食。在绝食期间他们每天安排我许多奴工,工作至深夜。即使这样我还是不进食,第六天他们对我强行野蛮灌食,几个犯人将我按在地上,用筷子强行撬开牙齿,使我的牙齿和牙龈受到损坏。
酷刑演示:暴力灌食 |
再次绑架、非法判刑六年
我二零零八年回到家乡。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晚上,绵阳市涪城区国保大队的邓祥国、蒋田伙同城北派出所,在身穿便衣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强行闯入我家,由于我不配合,他们至深夜强行将我和爱人同时绑架到城厢派出所,当天晚上非法抄家,并非法抢走两台便携电脑、手机、众多MP3、众多法轮大法书籍、图片、真相资料。我和同修在另外一间出租屋内的电脑一台、众多MP3、光盘、打印机二台、光盘刻录机一台、众多大法书籍、真相资料,也被抢劫一空。第二天将我关在他们迫害法轮功的据点绵阳涪城区的八一招待所。为了反迫害,我开始了绝食。绵阳市国保支队副队长凤波想体罚我,我拒绝执行,他动手打我,我就大喊“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制止他的恶行。他们在软硬办法兼施的情况下,从我这得不到任何信息,六天后将我送至绵阳看守所。
在看守所,由于我不穿号服,狱警刘进就威胁我说“如果不穿,就让你坐老虎凳”,面对她的威胁,我根本不动心,她看威胁不起作用,就采用了一种最邪恶的方法——连坐制,把全监舍刑事羁押人严管起来,不准任何人购物、停止一切购买。她们都是常人经不起这种惩罚,都来求我,我不得已才穿了号服。在看守所,每天除了做奴工,还要规定时间坐铺板,不准动。
二零一零年四月,我被绵阳市涪城区法院非法判刑六年,同年四月十六日被送进四川省女子监狱。
在四川省女子监狱受到的迫害
因我不配合监狱的管理,不打报告词,被狱警罚站,不配合她们要求的站姿,干警和犯人就出手打我,我高呼“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于是她们将我整夜绑在室外喂蚊子,不让上厕所。
由于我看了另一位刚送来的同修,她的包夹就来打我,为了反迫害,在大家集合时,我又高呼“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她们给我穿上束缚衣整夜绑在室外。第二天将我送至监狱禁闭室关小间,在那里关了我二十四天,这是禁闭的极限,二十四小时穿上束缚衣,脚上还戴上脚镣,只在上厕所、吃饭时松开。七月的夏天,在吃饭松开束缚衣时,里面的衣服都是汗湿透了的,即使这样二监区的冯队长还常打电话来要求她们将我绑紧些。在酷热的夏天二十四天不让我洗澡、洗头,在那里受到了非人的折磨。
省女监专管法轮功的负责人余志芳,在我穿着束缚衣、戴着脚镣的情况下对我拳打脚踢,还将我耳朵拧出了血。
从禁闭小间回到二监区后,对我进行了牢中牢的严管,不准我出押室门,同时还教唆犯人辱骂法轮功,对我进行人身攻击,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牙齿开始松动、脱落,到六年后出狱时,只有七颗牙可以用,无法咀嚼食物。
由于不转化,我的父母来接见时,狱警不让见,反而告诉我父母说我不想见他们,爸妈听到这样的回复很伤心,身心疲惫,妈妈回家后心脏开始病变,到现在还必须每天服药。
由于是一级严管,不让我打电话回家,不让我与亲人联系,致使我几年回家后,女儿对我很陌生。他们口口声声说我们炼法轮功的六亲不认,其实事实上并不是我们不认亲人,而是他们不让我们认亲人,不让我们与亲人联系。这是邪恶的镇压集团灭绝人性、诬蔑造谣的又一次见证。
控告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四十一条: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三百九十九条。
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人人享有主张发表意见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不论口头、书写、印刷、采取艺术形式或任何媒介。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构成了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鉴于所有参与迫害的单位与个人所犯以上罪责,皆因江泽民一手造成,本人对他们暂不起诉,一切由江泽民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