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巧玲在控告书中说:“被释放那天,谁曾想是那么样的凄凉。在我被非法关押期间,我的父母亲因承受不了由江泽民一手制造的红色恐怖,二老先后去世(二零零七年我母亲去世;二零零八年我父亲去世)。孩子正上学,需要人照顾,住在我姐姐家。生意呢?无人帮忙打理,里里外外全靠丈夫一人,没办法再支撑,只好收摊不干了。丈夫整日苦闷不堪,在外另找了新欢……”
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以及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二百三十二、二百四十八、二百五十四、二百三十四、二百三十六、二百三十七、二百三十八、二百九十七、三百九十九、二百六十三、二百六十七、二百七十、二百七十五、二百四十五、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一以及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下是李巧玲女士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一、控告人修炼法轮功获得新生、更加善良
我从小身体就弱,一九七六年下乡,一九七九年回城,上班时常感到身体不适:全身大小关节痛、头晕,吃药打针也不及事;后来关节变形,诊断为类风湿性关节炎,吃药时间长了又带来眼疾(视网膜色素变性)、心脏病、贫血、肺结核、胃痛、附件炎、乳腺增生等疾病,是一个弱不禁风的废人。我已没有生存的勇气,悲观失望。
在生不如死的挣扎之际,路遇一位老熟人,他看我面色憔悴的样子,就给我介绍说:炼法轮功吧!不收费义务教功,是个非常神奇的功法。那时我已经学过七、八种气功花了很多钱,这个信儿对我来说真是天上掉馅饼天大的好事。于是一九九五年九月底我参加了法轮功师父讲法录像学习班,就这样我有缘走进了大法修炼。
炼法轮功很短的时间,身上的病不翼而飞,真是让我喜出望外。
修炼法轮功使我变得更善良、更加宽容、更加真诚。一九九五年我单位因与省外贸、港商合资联营,经济出现了问题,厂里象倒闭一样放了长假。丈夫也下岗了。我们生活没有开支,只好借钱开了个副食批发店(曹门第二批发市场四十二号)。我身体好了,丈夫又能吃苦,我们按照真、善、忍做人、做事,信誉至上,生意红红火火,逐渐摆脱了生活困境。我们邻居、朋友都非常羡慕。
二、被告人江泽民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
1、侮辱、诽谤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法轮功教人修心向善、道德回升、身体健康。对这么好的功法,江泽民却污蔑说是邪教,被告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构成了侮辱、诽谤罪。
2、迫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一九九九年下半年江泽民在中国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恐怖迫害。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610”、曹门办事处综治办、平等社区、以及街道吃低保的等等人员多次到我家和批发市场跟踪、监视、骚扰、逼迫我放弃信仰法轮大法。我丈夫本来很支持我,因我在大法中受益他是亲眼目睹。由于政府人员多次施压,他怕我出事,被迫开始对我百般阻挠、寻找事端、进而经常打骂。有一次在批发市场打的我头破血流。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我抱着对政府的信任和希望,踏上了去北京的列车,想用自己的亲身经历让政府知道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为法轮功争取一个修炼环境。可是谁能想到还没实现夙愿竟然就被抓进天安门派出所,又被转押到密云县看守所,然后强迫脱光衣服搜查,遭受非人的欺骗、凌辱;又是照相、又是按手印被折腾一番。
所有的法轮功学员都因为其法轮功修炼者的身份而被剥夺了基本权利。
3、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长期任意监禁、报复陷害罪
中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仅因为我合法修炼法轮功的行为,我被那些抓捕我、将我送到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或监狱的人员当作“罪犯”对待。在这些地方,我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它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各类侮辱与羞辱人格的对待以及其它虐待。按照中国宪法,中国公民享有言论、信仰、集会、结社、游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这些权利而已。
同时,我被剥夺了做无罪辩护的权利、质问对方证人的权利以及自由选择律师为我辩护的权利。对我的指控都是基于如法炮制的、模糊的、过于宽泛、粗糙的法律,而这些法律完全是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暴力镇压而设计的。抓捕、参与非法监禁我的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我遭受了第二百五十四条所禁止的报复陷害罪。
以下是那些抓捕我、将我送到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和/或监狱的人员的职位与头衔,以及我遭到的打击报复的详细信息,包括大概日期。
1)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二零零一年四月三日我先后遭受了:北京天安门派出所抓捕;密云县看守所关押;开封驻京办非法拘禁;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我被曹门派出所拘禁。他们都去吃饭了,把我关在办公室。饭后那个所长对我大声吼叫着:因为你这一去北京,我们所全年没了奖金还要被罚款……还有七、八个警察也是不停的对我攻击。晚上十点多钟他们把我铐在一个办公室的椅子上。几天的折腾我睡着了,也不知有多长时间,后来我被冻醒了。手铐勒进了肉中,疼痛钻心。第二天他们又继续喊叫谩骂。我平静的说:上北京是个人的自由,谁也没说不能去北京。然后,他们气急败坏的把我非法关押在开封顺河回族区洗脑班(开封高压阀门厂宾馆);后又非法关押到开封看守所。
二零零一年二月开封高压阀门厂洗脑班为了逼迫我放弃修炼法轮功,他们利用我丈夫把亲属、朋友、同事、同学能找到的都找来,对他们施加压力来胁迫洗脑班迫害我,把不明真相的人拖入犯罪。我就给来“劝说”我的人讲大法的美好,而是政府不放过我们这些善良的人,得到了他们的理解。那年天气非常寒冷,地上的积雪被碾轧成很厚的冰凌。他们狠毒的把我八十岁的老父亲搬来威逼我。我告诉父亲:女儿只想有个健康的身体、幸福的家,政府就把我关起来,生意没法做、有家不能回,这合理吗?还说了我上北京的经历。父亲听的老泪纵横,不再“劝说”了。我从窗户上望着在冰凌上艰难远去的老父亲悄然泪下任凭它静静的流淌。
他们一计不成又施一计,就恐吓、威逼、挑唆我丈夫对我打骂、逼迫离婚。招数施尽未达“转化”我的目的,假借把我非法劳教一年之名,实则勒索我丈夫三千元(不给开票)说是:可以不进劳教所“自教”,但是每天的上、下午都得去曹门办事处“报到”。折腾的近半年时间都不能正常营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二零零一年元月五日我被关押在开封看守所期间:40多人挤在十几平米的监舍里,侧着身子都躺不下,只能轮流值夜、轮流睡;寒冬腊月强迫我们做奴工糊药盒,把手都冻烂了,而且还定有任务量,从不给工资;吃的是带有沙子的稀菜水(甚至有时还吃不到),给一个象砖头般硬的小馍。
2)二零零二年九月我又被曹门办事处劫持到开封高压阀门厂洗脑班,直到十月假期放完我才被放回。害得我不能伺候老人(我母亲因摔伤而得了褥疮)生意不能正常经营,给我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3)江泽民窜到开封那年,本市“610”指示曹门办事处“610”指示社区非法将我劫持到私家旅社二十四小时拘禁,直到江鬼离汴,我才被放回。
4)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我回娘家的路上,在河大医附院的门口遇到了同修张扎根之子,得知其父亲被迫害的已经生命垂危,正在河大医附院抢救。我就顺便到医院探望,也没见到同修反而被公安的监控录了相。我还没走到娘家,社区主任的电话就已经打过去了。我那八十五、六岁的父母吓得惊慌失措赶紧催我回去。我回到市场那社区主任早在那儿等着了。从那天起,我就被二十四小时连续监控,直到张扎根遗体火化后监视人才撤离。
5)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有位炼功的同修到家找我被跟踪。开封顺河区清平派出所对我非法抄家、并且要非法抓我。我被迫放弃生意、离家躲避。这次突然的劫难使我的丈夫和女儿遭受了严重的撞击和惊吓。二零零六年新年过后,我得知多日不见的母亲又患重病,才不顾一切返回家中。
6)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我带着女儿去人民医院看病,回家的路上被清平派出所非法劫持。那时,母亲已经卧床多年;父亲小脑萎缩需要我护理。这次,当我和女儿出门时,父亲站在窗前还大声说:你们可快点回来!没想到这句话竟然是老父亲对我的遗言。他老人家带着担心、牵挂,以这样的方式与我诀别了。
7)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至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日我被非法关押在新乡女子监狱强行洗脑,不转化不许睡觉;轮番灌输诽谤、污蔑的录像;不准炼功;不准盘腿;我的父母去世都不准回家;不准办理退休手续;心理和身体受到严重摧残;心脏病复发不能及时就医;患了盆腔炎月经直流;我要求取环,警察说不行;几个月下来身体垮了:头晕、心慌、气短、眼睛不能看东西。我再三要求才去医院把环取下,而且不准休息,身体非常虚弱。
被释放那天,谁曾想是那么样的凄凉。在我被非法关押期间,我的父母亲因承受不了由江泽民一手制造的红色恐怖,二老先后去世(二零零七年我母亲去世;二零零八年我父亲去世)。孩子正上学,需要人照顾,住在我姐姐家。生意呢?无人帮忙打理,里里外外全靠丈夫一人,没办法再支撑,只好收摊不干了。丈夫整日苦闷不堪,在外另找了新欢。我面前的这个家已经很久没人住了。请开锁公司把门打开后看到的是一片狼藉。大堆的货乱七八糟摆在当门,一股刺鼻的霉味扑面而来,看到此景顿时让人苦不堪言。
4、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精致“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持枪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等人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闯入并搜查了我的住宅。为了不让我修炼法轮功,我的法轮功书籍与其它财产被闯入家中的人员带走。我的一些财产也遭到了损害或破坏。时间、日期、地点与其它详情如下: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北京密云县看守所搜走我八百多元。又转给开封驻京办,又转给曹门办事处。最后曹门办勒索五百元为赴京路费(没票据)。
后来听说曹门派出所、办事处叫我们单位去人,一个副厂长和一位同事去了。他们一张口就要钱。那位副厂长说:我的职工去北京,你们为啥不通知让我们去接,我们厂有车有人。现在你们把人接回来,要多少都得给吗?双方争执不下。他们恼羞成怒强行扣下去人的自行车。后来几经周折才将车子推回来。
二零零四年四、五月份顺河回族区国保大队非法搜查我家以及仓库,掠走我修炼用的书籍(不给清单),仓库、门市一片狼藉。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开封清平派出所非法查抄我家和批发市场四十二号,给我家造成灾难性的打击(详见清单复印件)。其中:抄走现金三百四十元(无票据)。
以下是被非法掠财的清单:
开封驻京办旅馆专用发票一纸:五百元
曹门办事处发票:二零零零年元月二十七日汽油一百五十一点九元
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七日汽油一百三十八元
无日期八十三元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胡俊延签字二百九十五元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七日烟酒、纯净水、日用品二百四十元
二零零一年四月三日开封高压阀门厂宾馆、苹果园小学洗脑班食宿费一千元
二零零一年八月七日苹果园小学食宿四百元
无日期顺河区“610”办公室三百二十元(无票据)
二零零一年四月曹门派出所三千元(无票据)
法轮功以教人向善、道德回升和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造福社会。江泽民欺骗、胁迫全国人民仇恨法轮功、参与迫害法轮功已经十六年了,他违反了中国的宪法、刑法,也违反了国际法,罪大恶极,罄竹难书。这场迫害,不仅使法轮大法蒙受不白之冤,使法轮功学员惨遭身心虐杀,还通过威逼利诱中国民众参与到这场迫害中,使人陷于不义,从而摧毁了整个社会的道义良知,使中国社会的道德水准急速下滑。
通过起诉江泽民,让那些还在参与迫害的各级官员和基层执行者看到,无论什么人,无论职位大小,只要犯了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