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宜丁日前向最高检察院邮寄《刑事控告状》,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关责任,以维护社会公义。
以下是熊宜丁先生在《刑事控告状》中的部分陈述:
夫妻双双被绑架、关押、劳教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份,我与妻子李彦芬去北京公安部,向政府澄清对法轮功的不实报道,一名女警察给我们做了笔录后,就让我们俩上了警车,把我们拉到了保定驻北京办事处,晚上把我们绑架到保定看守所并非法拘留一个月零七天。出来后,勒索了老父亲1500元,每当开两会及所谓的敏感日就把我非法关押在办事处或让去居委会报到,以达到监视我的目的。
二零零一年年初,由于信访部门沦为抓人的地方,法轮功被诬陷,我想向世人诉说冤情,不得已,我在北京长安街上找了一个人多的地方打横幅,表明我的心声。一个巡街警察看到后,立即叫来了4、5个便衣,几个人连打带骂的把我抬上车,由于我拒绝配合,一个警察猛踢猛踩我的小腿。后带到长安街分局,被强制罚站一小时,这些人的嘴里一直不断辱骂我,后又转到天安门派出所,由于警察在强行绑架我时的暴力殴打、罚站、惊吓,致使我的腿突然不会走路,他们怕我出事,就把我拉到大兴县的一个偏僻公路上,把我扔下就跑了。
二零零一年三月份,我与妻子再次被绑架到看守所,一直关押了大约四个月,然后又被送到所谓的法制教育基地进行强制洗脑,在洗脑班,被一个姓王的人对我进行体罚,并用扫帚枝条打臀部,打成红肿后,在还没有好的伤口上反复打,并抽打生殖器、暴晒、不让上厕所,逼迫看污蔑法轮功的录像,强制洗脑。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份,红星路街道办事处到家里通知我,说是做好了锦旗,让我给南市区洗脑班送锦旗去,我不想再违心的配合他们,被迫流离失所。流离失所期间,南市区公安分局发通缉令通缉我,致使我不能回家。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我和妻子李彦芬去清苑县大苇村乡大苇村发大法真相资料,遭人恶告,妻子走脱我被绑架到清苑县苇村镇派出所,后又转到县公安局,后转到清苑县洗脑班(清苑县看守所里面)。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妻子来探视我时也被绑架。当日下午,我亲眼看到恶徒丁艳飞对我妻子进行毒打,连续把两根木棍打断。
十一月十日,我和妻子双双被非法劳教三年,被关押到保定劳教所男一大队,为了抗议非法迫害,我一直绝食绝水,当时教导员刘越胜对我撒谎说:这里非常文明,从不打人,明慧网上报道的都是假的。结果第二天刘越胜就对我进行电击与野蛮灌食把我转到三楼所谓的攻坚组进行强制转化,在这一个多月里,被限制上厕所,一只手一直用手铐铐在上下铺的床铺上。两年四个月,在被迫洗脑的状态下,才让我回家。
妻子李彦芬被打得几乎没了血压
以下是我妻子李彦芬讲述她被迫害的经历,此文于二零零五年二月十日在明慧网上刊登: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我和熊宜丁去清苑县大苇村乡大苇村发真相资料,被恶人恶告,真相资料遭到损失,当时我走脱。在当任所长霍占国的指挥下,熊宜丁被大苇村乡派出所绑架,又转到清苑县公安局,后又被转移到清苑县洗脑班(清苑县看守所里面)。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我打听到他被绑架到洗脑班,我去那里要人,却被恶警绑架到清苑县公安局,几个恶警把我推托上楼,用手铐把我铐在暖气管上,让各乡人的人来认人,警察多次非法照像,几个人又把我拖下楼,强行拖进车里,当时衣服、鞋都被磨破,又被非法转到大苇村乡派出所。
“当天晚上又转到清苑县非法洗脑班。在洗脑班,他们不让上厕所,不给开门,拉尿都在屋里,直到尿桶满了才让出去倒掉。我不配合,遭到县公安局警察的毒打,后来又多次遭到丁艳飞的毒打,他把长两尺,铁锹把那么粗的棍子被打断,再拿一根,又被打断,我的两条腿被打得整个都是紫黑色的。我抗议非法迫害,就开始绝食绝水,身体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县公安局的恶警两次把我弄到县医院打针、输液进行迫害,血压低恶警还说正常。
“在洗脑班里,看门的王小会(留着胡子,家离南王庄5里地)多次对我耍流氓,全身到处乱摸。大概十一月十日,我和熊宜丁被非法劳教三年,当时保定劳教所不收我,恶警把我扔到地上就走了。在劳教所,经检查我已经没有血压了,他们还不放人,还要输液进行迫害,但找不到血管,直到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他们才让我保外就医。”
妻子被迫害致精神失常 老父遭惊吓而亡
二零零五年冬,妻子李彦芬去探视我,被劳教所扣留、迫害。被释放后,于二零零六年秋天再去探视我,又被劳教所扣留,并遭非人迫害,致使她精神失常。现在她几乎无法与我交流,不与陌生人说话,更不敢谈论法轮功话题,在劳教所里,她经历怎样的精神及肉体上的迫害,至今真相还无法全部知晓。
二零零三年在南市区公安分局非法通缉我时,我年迈的父亲受惊吓而死,我作为唯一的儿子没有给老人送终,造成了永久的遗憾。
江泽民及其政治流氓集团对这场迫害的发生、推行和延续,有着不可逃脱的罪责。鉴于此江泽民一手挑起的针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运动,导致十六年来对我一家人野蛮迫害。因此,申请最高检察院对犯罪元凶江泽民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关责任,以维护社会公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