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迫害法轮功,十六年来,大弟因在劳教所被打毒针于二零一零年去世;父亲因为我们担惊受怕于二零零九年去世;二弟因为我们操劳、受辱等于二零一四年去世。我因修炼法轮功被六一零、国安拆散家庭,于二零零四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四日被迫离婚。我们一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大家庭,如今却迫害成四个缺失的男人、四个凄苦破碎的家。”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梁素娴女士与她母亲徐作英向最高检察院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
以下是支持本案、控告状中未提及的本人的个人迫害信息。
一、修炼法轮功全家人身心受益,邻里同事称赞
梁素娴:我大弟梁剑琴(湖南省耒阳市小水中学优秀教师)曾患有肝病、肾病,身体极度虚弱,三四里的路他要走两个小时。父亲在清水铺开中药店,对他的病却无能为力。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长沙同学送本《法轮功》书给他,从此,梁剑琴走入法轮功修炼。一九九六年正月初二,我回娘家拜年时,发现大弟身体变化很大,气色很好。当时我也是个“病团子”。看到大弟身体变得这么强壮,我也就开始修炼法轮功。
徐作英:一九九六年,大儿子剑琴向我讲述修炼法轮功的殊胜感受及法轮功的法理要求,我觉得真好,尤其看到姐弟俩人身体的巨变,多年压在心底的石头搬掉了,我心情愉悦走入法轮功修炼。
梁素娴:梁剑琴修炼后在工作上不挑肥拣瘦,别人不带的班级和不要或难管的学生,经他调教都变成了优秀班级和优秀学生,学生们及家长对他多有好评,多次被评为优秀班主任、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他用“真、善、忍”法理指导自己的工作、生活,在名利上顺其自然,评职称时不与人争抢,不计得失,乐善好施,舍己助人,因此他众口皆碑,同事、学生及家长都夸他宽厚、友善、真诚,是个难得的好老师;同学朋友夸他博学多才、儒雅、谦让。在家人眼里,他是个克己待人、吃苦耐劳,孝顺的好儿子、好兄弟;村邻亲友说他是世上少有的好人!
梁素娴:我得法修炼后,一改过去重名誉,遇事不乐观,爱计较,做事求全责备的好胜心,处处用真、善、忍严格约束自己,工作上任劳任怨,没人做的工作我一做二十多年,每天耐心倾听他人的诉求,不厌其烦,宽容待人,善心处事,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解危济困,善化人心,淡泊名利,遇事找自己的不足,多次获得市县级先进工作者、记功等多项褒奖。我主管的工作也多次被评为省市级先进单位,几乎年年被本市评为系统的先进单位。
在生活上不再挑剔,不再怨天尤人,无怨无恨尽好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等各种角色的职责,从此自己身心愉悦,更能体谅他人,更能大度包容,更能真心坦诚待人接物。
徐作英:我作为法轮功修炼者,尽可能按真、善、忍要求自己,不管村邻亲友有什么事情,我都尽己所能无偿给予帮助。家里开的中药店铺,老伴不修炼,也几乎是以惠民的方式、低价位营业,不求发财赚钱,只求能维持家庭开支,广积善缘;遇上贫病交加的就无偿援助,积德行善。因此,我家老伴被村邻戏称为“人民政府”。村邻也有妒嫉的,我一概不予计较,遇事找自己,低调处事,多为他人着想,不再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这样心境平和,与邻里友好相处,家庭也一派祥和、兴旺景象,我的心性也得到提高,对人对事更宽宏大量,更友善坦诚。
梁素娴:修炼法轮功后,梁剑琴肝病肾病症状全部消失,而且还成了家,生了孩子。工作得心应手,家庭幸福美满。我修炼法轮功后,全身的病:心脏病、咽喉炎、支气管炎、盆腔炎、附件炎、乙肝、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痉挛、脑血管硬化、脑血栓、慢性结肠炎、慢性浅表性胃炎等多种疾病,全好了。更重要的是,我的人生观价值观完全改变,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徐作英:我原来身体虚弱,浸不得冷水,吹不的北风,经常拉痢,每年冬天都会病倒。修炼后,这些症状都不翼而飞。我的心性也得到了提高,不与人争,心怀慈悲。别人骂我,我也不计较,自己走开。老伴打牌回来,无故拖倒我,我也不生气。与儿媳相处几十年,从来没有矛盾,相当融洽,和睦相处。
二、被告人江泽民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
我和我的近亲属,或我的近亲属遭受了以下犯罪:
1.刑讯逼供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对我弟弟梁剑琴造成了剧烈的精神与身体上的痛苦。具体日期、时间、地点与人物如下:
梁素娴:
二零零一年三月至二零零二年五间,长沙市新开铺劳教所,狱警。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晚—二十四日凌晨(农历),公平镇派出所,警察华生等。
为了强迫我家人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对我家人实施了以下酷刑折磨:
梁素娴:
一,二零零一年三月至二零零二年五月,长达一年零四个月的时间,梁剑琴在长沙市新开铺劳教所劳教期间,因不放弃修炼,被视为顽固份子而遭包夹及狱警的长期折磨,持续一个多月不让睡觉罚站,不准大小便,不准闭眼嘴动(被认为在背法、炼功)。
二,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晚—二十四日凌晨(农历)梁剑琴与几个法轮功学员在耒阳市公平镇发放真相资料时,被公平镇派出所警察夜半巡逻时抓捕。二十四日早上至上午,因他们不配合非法审讯,不报姓名。他与另两位男法轮功学员在公平镇派出所被吊包(双手铐住吊在空中,脚不粘地),警察华某左右开弓,象打沙包一样暴力猛打,刑讯逼供。梁剑琴被打得脸部肿胀变形,当时头部疼痛,两耳耳鸣,双眼昏花。
2.故意杀人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禁止“故意杀人”。
我的近亲属由于残酷的酷刑折磨被迫害致死。他是在下述情况下在监管期间被迫害致死的,或是由于在监管期间遭到的酷刑折磨与虐待而逝世的。
梁素娴:
一,我弟弟梁剑琴被新开铺劳教所下毒迫害致死
二零零一年三月至二零零二年五月,长达一年零四个月的时间,我弟弟梁剑琴在长沙市新开铺劳教所劳教期间,因不放弃修炼,被视为顽固份子而遭包夹及狱警的长期折磨,持续一个多月不让睡觉,不准大小便,不准闭眼嘴动(被认为在背法、炼功),折磨得双下肢火烧火燎的疼,即使寒冷的冬天,双脚都要用冷水浸泡,才能缓解。期间,几次突然晕倒,造成病危症状(另一位本地同在劳教所的法轮功学员出现同样症状)。当时,梁剑琴坚持不上医院。狱警伪善欺骗他去医院,被输入不明药物,造成双脚麻痹,尤其是右腿完全无力迈步,穿鞋没知觉,只机械地跟着左腿拖拉;双眼几近失明,只见微光;右小腹处至右腿根,再到右脚后跟处,一直感觉有冰块样的东西游动,小便点滴状,方便一次要半小时左右,直到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三日去世,八年时间一直如此。二零零二年七月以后,他通过修炼,视力有所好转,也恢复了正常上班,但上述症状一直存在。
二零零九年农历十月开始,他偶尔也说吃不进东西,家人没当回事,十二月二十日,他开始吐血,农历十二月二十七日又出现便血,农历大年三十家人强行将他送人民医院检查,发现他得了肝癌。医生说,“最多能活六个月”。当晚,衡阳南华附一医院派救护车接去抢救。检查后,医生问家属,“他曾经得过什么病?”他妻子回答:“我们结婚以来,我没发现他吃过什么药,打过什么针。”医生说,“那就奇怪了,他腿上怎么会有那么多激素?”他妻子马上缄默不语,明白了是医疗系统在加害法轮功学员。正月初三我去医院时,刚出电梯门口,她就把我拉到一边对我说了医生的疑问,并嘱咐我不要讲真相提法轮功,以免医院进一步加害梁剑琴。我听她说后,就想把他接回家去。当天晚上七点二十五分钟,梁剑琴突然病逝于南华附一医院。
另一本地法轮功学员曾昭秦,二零零五年从新开铺劳动所劳教期满出来时,双腿行动不便,回老家公平镇曾家坪村曹家湾调理。妻子去照顾他的生活,因他坚持修炼法轮功,她害怕迫害,竟然服毒自尽。后来,曾昭秦慢慢通过修炼有所好转,恢复到能自理。二零一三年四月,曾昭秦因病住院,也仅两个星期就突然病逝。在此之前两个月他也吃不进东西,呈现与梁剑琴一样的症状,尤其是双脚的状况与梁剑琴一样。据家人说,曾昭秦得的是胰腺癌,但是从他发现癌症到病逝也只有十几天时间。按照医生正常推断,就是晚期癌症也可以活几个月。为什么这些法轮功学员发现癌症后,一个月不到就突然病逝?
二,我被强迫堕胎。
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前夫出于自保将我出卖,他亲自把我送到耒阳市公安局,被拘留所非法拘禁至四月十七日。当时我已有身孕五个多月,被送耒阳市计生局强制堕胎。
3.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我在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或监狱被监管期间遭到了以下的体罚虐待。
梁素娴:
一,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六日,耒阳市政法委召集耒阳市六一零,国安,教育局等单位举办洗脑班。当时,集中了全市所有不愿放弃修炼法轮功的学员,政法委书记陈纪琪亲自参与洗脑,最后一天表态,陈纪琪首先问我弟弟梁剑琴,“还炼不炼?”梁剑琴说,“炼!”陈纪琪气急败坏,暴跳如雷,拍着桌子大叫:“把梁剑琴打入死牢!”梁剑琴当时就被早已做好抓人准备的姓肖的警察等人戴上手铐脚镣,推上警车关进看守所二十二天。期间,看守所陈姓狱警做他的洗脑转化,被他拒绝。陈狱警记恨于心,指示外牢加重对梁剑琴的迫害,对他加大劳动量,故意诬陷制造事端,抢夺饭食,殴打辱骂等体罚虐待。
二,二零零一年一月至三月梁剑琴因去北京上访被送耒阳市看守所关押,看守所狱警陈某指使外劳和狱犯人员用监狱的恶规则,大转弯(用手肘撞击胸部),小转弯(用手背用力打击面部),夜晚睡在便桶边,白天到深夜超强度拉灯泡丝。外劳还经常抢夺他的饭食,不让吃东西等。致使梁剑琴每天都以莫须有的罪名,被监犯毒打,或加量加时强制奴役,不让睡觉等。梁剑琴被陷害得反应迟钝,双手僵硬,开裂,双下肢及脸面严重浮肿,脸面肿胀得完全变形。
三,二零零一年三月至二零零二年五月间,梁剑琴在长沙市新开铺劳教所劳教期间,被两包夹经常扇耳光,打嘴巴,一个多月强行不让睡觉,长期罚站,甚至不让大小便,并怀疑饭菜中下毒,两次晕倒后两次被输入不明药物。
4.报复陷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仅因为我合法修炼法轮功的行为,我被那些抓捕我、将我送到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或监狱的人员当作“罪犯”对待。在这些地方,我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他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各类侮辱与羞辱人格的对待以及其他虐待。按照中国宪法,中国公民享有言论、信仰、集会、结社、游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这些权利而已。同时,我被剥夺了做无罪辩护的权利、质问对方证人的权利以及自由选择律师为我辩护的权力。对我的指控都是基于如法炮制的、模糊的、过于宽泛、粗糙的法律,而这些法律完全是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暴力镇压而设计的。抓捕、参与非法监禁我的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我遭受了第二百五十四条所禁止的报复陷害罪。以下是那些抓捕我、将我送到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和/或监狱的人员的职位与头衔,以及我遭到的打击报复的详细信息,包括大概日期。
梁素娴
一,二零零零年七月间,耒阳市“六一零”和国安大队非法强制我和梁剑琴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将我们送到耒阳武装部洗脑班洗脑。每个法轮功学员都被单位派人或家属配合他们二十四小时监管。强迫看污蔑师父和大法的录相。时任耒阳国安大队的大队长刘洪成和“六一零”办主任周华古全程跟踪,不时散布攻击大法与师父的言论,并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不断威胁恐吓。洗脑班最后一天强制转化时,梁剑琴和另两位学员在高压恐吓中明确表示还要修炼法轮功,被坐在主持台上时任耒阳市政法委书记的陈纪琪拍桌大叫、将梁剑琴押入死刑犯狱中。梁剑琴被戴上手铐脚镣,关进耒阳看守所二十二天。后来,二弟被迫行贿才将梁剑琴取保候审放出看守所。
二,二零零一年一月至三月梁剑琴因去北京上访被送进看守所关押,狱警陈某指使监犯和死刑犯,对梁剑琴一直陷害毒打。致使梁剑琴每天都以莫须有的罪名,被监犯毒打,或加量加时强制奴役,抢夺他的饭菜,不准吃饭,不让睡觉等。梁剑琴被陷害得反应迟钝,双手僵硬,开裂,双下肢及脸面严重浮肿,脸面肿胀得完全变形。
关押一个月后,六一零办公室副主任周少鸣利用家人去看守所做转化工作。梁剑琴给我父亲和二弟讲自己修炼法轮功后的体会。周少鸣气急败坏,当着我家人的面冲上去就给梁剑琴两个耳光,“你现在是阶下囚,还有什么资格讲这些!”
三,二零零二年四月一天晚上,耒阳市六一零、国安因被网上曝光,怀疑是我所做,国安大队长刘洪成、“六一零”刘善生带领蔡子池派出所两名警察突然闯入我家搜查。搜查无果,一名警察手拿着一张纸对我扬言,“今晚只要搜查到一张法轮功资料,就立即把你逮走!”第二天早上,我去上班碰到刘善生。他阴阳怪气的对我说,“昨晚上你很幸运,没查到你一张法轮功资料。你在网上曝光了我们,你和海外有联系!”
5.非法拘禁罪
中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关押和/或囚禁。我是仅仅由于信仰法轮功而被抓捕的。在没有自由选择律师的情况下,我被拘禁、不允许做无罪辩护、并且无法(不论是本人还是通过律师)质问对我的起诉的法律依据。对我的拘禁的依据都是基于模糊、过于宽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镇压而设计的法律。许多这些法律都侵犯法轮功学员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示威与游行的权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关押的大概时间、地点(如果知道的话)等信息。
梁素娴:
一,二零零零年四月四日第一次去北京上访,我们姐弟及另一法轮功学员被警察绑架到北京前门派出所,在湖南驻京办事处被非法拘禁在仅二、三平方米的走廊上,被非法审讯,被辱骂、搜身,没收我们随身所带物品及现金大约三千多元,吃他们的剩饭剩菜,限制人身自由。二零零零年四月十日被遣返到耒阳看守所非法拘留,我被关七天,大弟关十天,另一法轮功学员关十四天。
二,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六日,我弟弟梁剑琴在武装部洗脑班当众表示继续修炼,被关押在耒阳拘留所二十二天。
三,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我去北京上访。我在北京郊区涿州市被警察绑架,与另两个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九天。十二月三十一日,我回到耒阳。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前夫出于自保将我出卖,被耒阳市拘留所非法拘禁至四月十七日。当时,我已有身孕,被送耒阳市计生局强制堕胎。
四,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我弟弟梁剑琴去北京上访。一月一日,他被关押在衡阳驻京办事处,然后从北京被警察带回,非法拘禁至二零零一年三月被送劳教。
五,二零零一年三月至二零零二年七月,我弟弟梁剑琴被送长沙市新开铺劳教所劳教。
六,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农历),我弟弟梁剑琴与其他学员去红卫四工区讲真相,被绑架关押耒阳看守所近一个月。
七,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晚至二十四日凌晨(农历),我弟弟梁剑琴与法轮功学员去公平镇讲真相,被公平镇派出所绑架,被警察华生毒打、吊铐。二十四日被送到耒阳市国安大队非法拘禁审讯。
从二零零零年四月四日我到北京上访后,直到现在,耒阳市委、政法委及“六一零”、国安大队和我单位,一直视我为重点“罪犯”,利用非法监视居住,暗中监听我及我亲人的电话,用便衣特务暗中跟踪监控。市县级领导、公安干警、单位派人及家属,对我进行“四包一”监管等多种手段,侵害我的人身自由,长期非法干涉我出外办事、旅游等。
6.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目击证人报告陈述,公安领导与官员经常通过非法罚款、恣意没收财产、敲诈钱财和勒索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属等滥用职权的行为设圈套欺骗他们和/或胁迫他们转化、放弃信仰、违心供认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目击证人还描述了在全中国范围内,中共官员与中共所控制的监狱警察猖獗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现象。犯人如果虐杀或残暴殴打法轮功修炼者,可以获得减期——甚至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法轮功学员家属经常被迫行贿来保护法轮功修炼者免受更残酷的虐待。家人为法轮功修炼者提交的伙食费也时常都被监狱警卫和犯人共谋一起分赃。
如下所述,为逼迫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和/或提供其他同修的保密信息,我也被迫支付非法的罚款或由于非法的没收财产、敲诈等行为损失了财产或金钱。
梁素娴:
一,二零零零年四月四日,我和弟弟梁剑琴等三人去北京上访,被驻京办事处人员搜身。将我们三人随身带去的钱物、证件一并收缴,共计现金大约三千多元。四月十日返回耒阳时,每人被罚遣返费三千七百五十元。我父替梁剑琴和我交了一万元,我家属替另一学员交了三千七百五十元,共计一万三千七百五十元。
二,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我和弟弟梁剑琴第二次去北京上访,各被罚款一万(先由各自单位出钱,再从工资扣出)。二零零一年耒阳市委、组织部撤销我领导职务,并降级降薪。梁剑琴从劳教所劳教到出来后一段时间,被扣发全部工资近两年,连基本生活费都未发一分,期间他妻子、女儿生活非常困苦,在社会、家人、亲友的高压下,其妻儿差点自杀。
三,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大弟梁剑琴被非法拘禁后,父亲为救他出狱,无奈中行贿罚款等共计近万元。
四,我们俩人被非法拘禁期间交给看守所的生活费共计约有二千多元(大约数,也无任何手续)。我们姐弟二人共计直接经济损失近十万元,间接损失更是无法计算;父亲因儿女被绑架,承受不了巨大高压,突然患肺心病,医治住院抢救,共花二十多万元。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父亲病逝。不到三个月,即二零一零年二月十三日大弟梁剑琴因迫害突然离世。二弟梁瑞禧因多次营救我和大弟,高压受辱内心惶恐,于二零一二年五月被查出患肝腹水,后做肝移植至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去世,花费近两百万元。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司法系统中的流氓成员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多个罪行已被中国律师与目击证人广泛报导。
通过使用模糊的,任意的、专门为了暴力胁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斗争法轮功而制订的循环逻辑法律,我遭到了非法拘禁与关押。指控我的证据都是捏造或是通过酷刑得到的。我被剥夺了中国法律保证对所有中国人民适用的正当程序保护。对我的判决都是根据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经定好了的。
7.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持枪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为了不让我修炼法轮功,我的法轮功书籍与其他财产被闯入家中的人员带走。我的一些财产也遭到了损害或破坏。时间、日期、地点与描述如下:
梁素娴:
一,二零零零年四月四日,我与大弟梁剑琴及另一学员去北京上访。四月五日上午在天安门广场被非法抓捕。四月五日下午,我们三人被衡阳市驻京办事处人员从前门派出所接走。一进衡阳市驻京办事处,就被一姓匡的人员,将我们全身搜光,包括随身带的物品及现金,共计大约三千元均被他们非法占有。
二,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晚深夜,在北京郊区涿州派出所,警察让我们脱下外衣外裤给他们搜查,将我和另外两个学员的共计三千元左右现金全部搜走非法占有。
徐作英:
三,二零零零年五月,黄市镇派出所所长龙熙红带领警察到我家,抢走大法书籍两本和炼功动作挂图一幅。
8.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
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等人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闯入并搜查了我的住宅。时间、日期、地点与其他详情如下:
梁素娴:
一,二零零二年四月,有学员将耒阳市六一零、国安迫害法轮功情况上网曝光,市“六一零”、国安怀疑与我有关,借口我与海外有联系,国安刘洪成带着蔡子池两名警察突然搜查我家。当时在我前夫面前,他们出示了搜查证,同时扬言只要从我家搜到一份法轮功的书和资料,就要将我逮走。前夫说,“你看好怄气,这是你惹的祸!”从此,前夫离家长期不归。他说,“六一零和公安局的人要我和你离婚。”二零零五年二月二日(农历小年),丈夫和我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我一个完整的家终被拆散。
二,二零零三年三月,一男学员讲真相被学生家长无知举报遭绑架,被逼迫供出了我。国保大队长刘洪成带人到我家来抓捕我。当时,我幸亏在同事家,才未入其手。之后,我被逼流离失所两三个月。
三,二零零四年,本市几个法轮功学员去我老家讲真相,被人举报,有两人当时被绑架,一人走脱。蔡子池派出所警察怀疑走脱的是我。于是,他们在我中午下班前就到我住处转悠,企图撬门入室搜查我家,再在我下班时绑架我。幸被善良邻里发现,探询他们意图:“你们找谁?”一警察接腔;“梁素娴现在离了婚,又没上班,在干什么?”邻居正言回答:“梁素娴是离了婚,我们每天看到人家正常上班、下班,你们想欺负她孤儿寡母是吗?你知道她又找对象了吗?你知道她找谁了吗?而且她的房子已租给别人,你们可别乱来啊!”并严厉指出;“你们这是知法犯法,非法侵害他人财物及人身安全。人家犯什么法了?”他们才灰溜溜离开。从此以后再没有谁到我家来骚扰我了!
8.强迫劳动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我在限制个人自由的劳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与其它方式的威胁以逼迫我进行无工资的强制劳动。时间、日期、地点与其他详情如下:
梁素娴:
一,二零零零年,梁剑琴被关看守所一个多月,二零零一年被关两个来月。两次都被强迫为看守所每天超强度劳动:拉灯泡丝(从早晨八点到夜晚十二点甚至凌晨),双手严重被钢丝撕裂。无任何工资和劳动报酬。
二,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至四月十七日,我被非法关押在耒阳看守所四个多月中,每天被强制穿五—六包小霓虹灯泡,每包大约一千粒。若不听安排按时完成任务,就被加量加时劳作,有时要做深夜或凌晨,否则就会被牢头及监犯毒打。无任何工资和劳动报酬。
9.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通过上述的、仅仅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剥夺了中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权。
10.故意伤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仅仅因为我修炼法轮功,我被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及为他们工作的手下或与其合作的人员伤害。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保护信仰自由的中国宪法。见以上第二章“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第一、二、四、五、六项。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义以外的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包括被殴打、侮辱、打耳光和被耻笑。
11.侮辱、诽谤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与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等,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他犯罪行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我与所有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受了被告人违反第二百四十六条的犯罪行为。
此外,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通过其它方式煽动了针对中国各地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这些行为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一条第一款、《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第二条以及国际习惯法中的多个反人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