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一手挑起了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运动,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以个人意志成立了凌驾于国家宪法及公检法司之上的恐怖组织──相当于纳粹盖世太保的“610办公室”,在全国范围推行和实施这场血腥迫害。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至今,“610办公室”系统地对坚守信仰“真善忍”的中国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算自杀”的灭绝政策,导致十六年来法轮功学员广泛遭受酷刑折磨、甚至被迫害致死。
下面是金闻锋陈述他本人被迫害经历:
我原在上海宝钢股份公司技术部(现制造管理部)检测中心电炉分析室工作,于一九九八年底开始修炼法轮大法。
在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八日下班途中,我被上海宝山分局国保科非法抓捕,关进宝山看守所,被非法上铐九天,期间在审讯室被审了三夜二天,警察不让我睡觉。八月下旬,被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名非法劳教两年,却不给看劳教判决书。我在看守所里按规定提出申诉,却没有任何回应。
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我被非法押往江苏大丰上海第一劳教所二大队一中队(集中关押上海法轮功学员的中队)关在九号间,四名劳教犯看我一人。组长戴文虎(黑龙江人)规定要我坐小板凳,面朝北窗(后窗),腰挺直,脚和膝盖并拢,大腿和小腿成直角,双手放在膝盖上。每天六点左右起床,晚上十、十一点睡觉,刷牙、洗脸、吃饭、大小便、军训都在房间里,其余时间就这样坐,不准动。按队长讲要这样严管一至一个半月,当时我坚决抵制,不配合他们,因此严管也就没有搞下去。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八日凌晨,我们全中队突然被全部调回上海青浦第三劳教所五大队。法轮功学员集中关在底层一中队,个别法轮功学员被关押在其它大队下属中队。我由于抵制迫害,拒绝穿劳教服,被先后关在三中队、四中队,后关进了三所严管一个月,以后关到了三所二大队一中队,中队长就是后来调到专管中队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的项建中。他曾经当着我单位里来看我的人的面讲,在劳教所里就是心理上折磨,肉体上摧残,他还曾讲过杀一个人是杀人犯,杀成千上万的人就是“英雄”的歪理。充分暴露出江氏流氓集团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丑恶、凶残的真面目。
二零零三年五月下旬,我被调到专管中队,经历了以下几种酷刑折磨:1、坐小老虎凳,这是一种绕线圈的小圆凳,三十几厘米高,腰要挺直,小腿与地面垂直,双脚并拢,面对墙上贴着诬蔑大法的几行字,不许闭眼。动作稍不到位,立刻遭到一顿毒打:一种打法叫“抄蹄筋”——恶人用手抓我的大腿筋,用拳头狠打,用脚猛踢大腿两侧;不到三天,大腿下的皮肤一片紫黑色,走路像一脚踏空了,一瘸一拐的。腿不能弯,不能蹲,坐小圆凳时,必须扑倒在地上,用手撑着爬上圆凳坐上去。二、将我摁在墙角边坐在地上,恶人司导龙先用脚尖踢我后腰,后用脚跟猛踹,用膝盖猛顶后椎骨。三、不给睡觉,恶人轮流看着。四、撕大腿:一人捂嘴、二人摁住手臂,再有一人把一个方凳塞在我两腿之间,另有二人用力把两腿向两边掰开,撕裂大腿。参与迫害恶警是以项建中为首的中队警察,包夹的恶人有:金杨官、占寿文、王大成、司导龙等。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七日被释放。
二零零三年七月被安排在宝钢下属的上海宝钢开发总公司新事业公司工作(未被安排在原单位,这也是迫害)。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四日下午,宝钢“610”负责人吴金耀伙同宝山分局国保科及“帮教”成员突然来到我工作处,意图绑我去洗脑班,我坚决抵制;他们又向我家人和同事保证:先去看看,晚上回家。我就去了青浦洗脑班看了,晚上九点回家。第二天,让我到公司谈话,在公司我说可以在这里公开做对我的“教育工作”,但他们不同意,还对我保证说可以每周周一送我去青浦洗脑班周六接我回来,把我骗去了洗脑班。在洗脑班里,白天有三个人看着,放诽谤大法的录像带逼着我看;晚上有两个人陪着睡,门反锁。他们经常恐吓、威逼,手段十分邪恶。一个星期后他们失言了,第二个星期后,我绝食抗议,第二天单位来人接我回家过双休日,我回来后坚决不去洗脑班了,因为我觉得我又没犯法,凭什么要去洗脑班像犯人一样听他们训斥失去自由,七月七日我去单位照常上班。
二零零六年三月九日,我在上班时被宝江公安分局国保人员绑架至宝江分局,后被非法关押于宝江看守所,期间在审讯室呆了三夜二天,恶警不让我睡觉。还威胁我说要开除杨某某(以其看过我给的《转法轮》为由),最后见问不出什么,就以我给他人看法轮功书籍是违反公安六条为由非法劳教我二年。
二零零六年四月,我又被非法押往上海青浦第三劳教所法轮功专管中队,这时的专管中队已经搬到了三所医院里面的一幢大楼的三楼。期间被强迫无时间限制地面壁坐于方凳,墙上贴着法轮功是X教的字,眼睛不许闭着,从早上五点多一直到第二天凌晨一两点;强迫看诬蔑法轮功的电视;被包夹犯人按着头往墙上撞。期间,宝钢派人来劳教所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我于二零零八年三月八日被释放,为了工作的事去问过宝钢劳资科,答复是按合同规定被劳教可以开除,不管当事人承不承认劳教的合法性。我也向当时的宝钢领导寄过挂号信,但没有收到回复。
控告的法律依据
本人因坚守信仰履行公民合法权益而以莫须有的罪名被非法劳教。责任单位触犯了:《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四十一条: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三百九十九条;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人人享有主张发表意见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不论口头、书写、印刷、采取艺术形式或任何媒介。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
上海市宝山公安分局、上海市宝江公安分局、上海市青浦劳教所对本人施用酷刑,触犯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构成了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上海市宝山公安分局、上海市宝江公安分局用非法手段入侵住宅非法搜查,触犯了《宪法》第三十九条和《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构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上海市610办公室、上海市宝山区610办公室属非法机构。无权干涉国政,更无权干涉人信仰!此机构凌驾宪法、公检法之上,指使各部门迫害法轮功及其修炼者,此机构的成员已构成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等罪。
鉴于所有参与迫害的单位与个人所犯以上罪责,皆因江泽民一手造成,本人对他们暂不起诉,一切由江泽民负全部责任。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后依法惩办江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