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泽民集团开始迫害法轮功后,李兰强被学校骗到洗脑班,被非法拘禁、被下放去看大门,被非法劳教两次,老父亲因此病逝。优秀教师被迫离家漂泊,不能在年迈的老母亲身边尽孝。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李兰强在住处被房山国保大队、拱辰派出所警察绑架,并遭非法抢劫,被非法关押在房山看守所。五月二十六日被房山检察院非法批捕。
一、欺骗下的“法律处分”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在第一次非法庭审上,法官问李兰强:“是否在一九九九年、二零零二年、二零零四年受过法律处分?”李兰强依法据理地说:“以前受过的两次非法劳教,都不算是‘法律处分’,因为迫害政策违法、劳教制度也违法。我被劳教是非法的,劳教所在二零一三年已经解体,我是无罪的。”
(一)从国家的层面,法轮功从来就没有被禁止过
从法律上能够代表国家的机构只能够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其他任何个人和机构均无权代表。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犯罪和刑罚只能够由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决定一个公民是否犯罪和处以刑罚的只能够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规定。
1.因为上述原因,中共利用劳教制度迫害法轮功,二零一三年劳教制度被解体。
2.公安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发布的决定取缔法轮功的通告(点名法轮功是“非法组织”,但并未认定是某教)仅仅只是公安部门单方面的通告,把它当作国家规定来执行,违反了《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二零零一年和二零零五年,公安部两次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没有法轮功。
3.一九九九年七月开始有中共中央、民政部、文化部、共青团、人事部、体育部、教育部、全国妇联等部门发文并点名法轮功是某教,但那同样不是国家规定,因而也不可能作为刑罚依据。
4. 江泽民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认为法轮功是某教,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特约评论员文章点名法轮功是某教,那只是个人的观点,同样不是国家规定,不是法律,相反发表言论的人涉及到违宪和诽谤罪。
(二)最新两高司法解释同样违宪,不是国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于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生效,其中未有提到“法轮功”三个字,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法轮功信仰不能因此而入罪。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虽然点名法轮功是某教组织,但该通知随着2017年2月1日的《司法解释》生效而自动失效。
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本身并无任何立法权限,相隔多年的两次司法解释算不上是国家规定,仅仅只是两院个别主要领导的个人意志,冠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名号,该通知的出台既不符合法定程序也不符合两院的身份,因而是违法的。
(三)《刑法》300条的错用与滥用
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刑事处罚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和高法高检两院于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生效的最新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都没有明确提到“法轮功”三个字,而只是对邪教组织可能有的行为特征进行归纳, 也就是说认定“法轮功是某教”没有法律规定。
就具体案件而言,法轮功信仰者的信仰活动是不是某教活动,从大的法律框架上来说,无任何法律依据,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来说,找不到任何法轮功存在组织形态的证据,找不到证明存在对成员行为进行控制的证据,找不到蒙骗他人的证据,找不到危害社会的证据等等。修炼法轮功、制作、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从法律上来说,完全合法。
(四)“破坏法律实施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最基本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
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有形的,可依据的。同样,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也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没有任何事实证明,修炼法轮功究竟具体破坏了什么法律,这个法律叫什么名称,其中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法轮功修炼者不是法律法规的实施者,不具备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能力,也没有同有能力破坏法律实施的人共同破坏法律实施。通常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者是掌握一定公权力的人,一般是职务犯罪。
二、“我就是法”——党文化下的“执法”模式
《九评共产党》中有一段话:“九十年代初期,中国开始流行一句话──‘我是流氓我怕谁’,这就是中共几十年流氓治国的恶果──国家流氓化。”
在国家流氓化的运行体制下,公检法人员在中共强权、专政的机器上已经不知道也不在乎是如何正常思维和说话了,就更别说如何真正执法了,“我就是法”已经成为党文化下的“执法”模式,法律等同于恐吓与暴力是全部的执法内容。
1.“别给我讲法律!我就是法!”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上午,房山法院再次临时开庭(开庭前只通知了辩护律师文东海)宣布李兰强的回避请求被驳回。李兰强当庭申明自己要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开庭结束,等待返回看守所时,负责传唤李兰强的一个象个干部模样的人(秃顶)要求李兰强不要讲话。李兰强问他:哪条法律规定的不让我说话?
此人当场高声叫嚣“别给我讲法律!我就是法!”李兰强说:你这样说,我就没啥可说的了。随后,此人自觉无意中暴露了如此流氓、可耻的思维逻辑本性,恼羞成怒,指使几名法警用电棍猛烈电击李兰强,导致李兰强被电晕摔倒、头撞在墙上出血、右胸部等处被严重电伤。
2.检察院人说:“那你就等着吧。”
二零一六年八月底,检察院前往看守所找到李兰强问他认不认罪。李兰强说:“我根本就没有罪,认什么罪?!”检察院人说:“那你就等着吧。”检察院办案人张君称:“他不认罪就等着法院判决,并说九月九日前检察院送起诉书。”
九月八日上午,李兰强的代理律师和家属到检察院了解案情,检察院张君说已于九月六日将起诉书送到房山法院。家属和文律师到房山法院了解情况,结果律师出示证件后,被要求安检,又被要求对所带笔记本进行安检。文律师拒绝,结果被五、六个男女警察围攻拉扯。文律师两次打142345投诉电话,投诉房山法院的违法行为。
3.“就劳教你了,你有什么办法?”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初,李兰强被学校骗到洗脑班,被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二十天,最后学校被迫出资八千多块钱买单。二零零二年二月,警察非法抄家,劳教李兰强一年半,李兰强当时问有什么法律依据,警察说:就劳教你了,你有什么办法?二零零四年十一月,李兰强在学校被绑架,警察以几张真相光盘为由,又非法劳教他两年半。
在株连迫害中,李兰强的妻子带着年幼的女儿,承受不住接连不断的打击,被迫与李离婚。李兰强没有要任何财产。李兰强的父亲承受不住打击,在儿子第二次走出劳教所后仅一周,老父亲就病逝了。邪恶的迫害,使李兰强被迫离家漂泊,不能在年迈的老母亲身边尽孝成为他深深的遗憾。
鉴于中共和江泽民狼狈为奸对于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李兰强于二零一五年八月二日向最高检察院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要求追究、公布江泽民的刑事罪责,让世人看清这场迫害。
三、参与迫害者的迷与罪
十八年来,在中共和江泽民犯罪集团操控公检法系统人员对大法弟子进行严酷的迫害当中,法轮功修炼者们以德报怨,直言劝善,慈悲救人,这过程中,公检法工作人员在具体迫害时表现出的善与恶、情与理、良知与法律、迷与罪、迫害与工作的冲突与较量依然还在进行着,但是,正义和威严、善良和理智越来越成为主导,致使坏的因素望而却步,从中也制止了公检法工作人员的进一步堕落和犯罪。
警察无力辩解:“这不是监听”
2016年9月27日,文东海律师前往北京房山区看守所会见李兰强签委托书,准备10月13日开庭事宜。李兰强想要一张纸简单的记录一下,姜姓警察、程姓警察不允许。李兰强说:“那我就用脑子记吧”。此时其中一警察站在李兰强的身后,文律师一拍桌子说:“你不知道刑事诉讼法吗?你在违法,你在监听!”后来有一个管事的警察,带着执法仪,解释说:“这不是监听”。文律师说:“我要投诉”,并要了警号及电话,那二位警察就坐在远处,不再过来了。
李兰强的家属就此事也进行了投诉。其中程姓警察,曾经残酷迫害过法轮功学员,他让被关进去的法轮功学员,每个人端着一盆屎尿闻,熏得受不了了,只要骂法轮功创始人就可以不端屎尿盆了;他还让法轮功学员到草地去拔草,被蚊虫叮咬的很厉害,蚊虫咬的受不了了,也要骂法轮功创始人,就可以不拔草了。程姓警察自己声称:“我已经上恶人榜了。”
申请“共产党员回避”,法官宣布休庭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十点十分左右,第一次非法庭审开庭,身份核实阶段,法官董杰中间几次打断李兰强的发言,辩护律师举手发言,阐明李兰强有依法回答问题的权利。文律师说:“法律事实应该是在法庭调查阶段的内容,与核实身份内容不符”。法官说:“核实身份阶段,律师不能发言”。文律师说:“法官应依法指挥”。
法官继续问李兰强:“是否依法要求相关人员回避?”李兰强说:“共产党员回避。”理由是:江泽民是以中共的名义推行迫害法轮功政策的,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中共的组织成员不适合参与庭审。当时法官、公诉人、书记员都承认自己是中共党员,法官说:“法官是党员,回避请求予以驳回,而公诉人则需要检察长决定。”随后,法官董杰宣布休庭。庭审持续约十分钟。
3.第二次庭审辩护与自辩震撼法庭
2017年3月22日,李兰强第三次被非法开庭,多位家人前去旁听。文东海、刘连贺二位辩护律师出庭进行了无罪辩护。律师整个辩护过程顺畅,在场的所有人员及法官、检察官,都听到了律师们的精彩辩护,李兰强本人也进行了有理有力的自辩。庭审结束后,家属的思想变化很大,对修炼法轮功合法性进一步明晰,对法轮功学员及律师的努力表示感谢。
文东海律师在辩护中最后强调:
“我坚信,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一定会成为我国人民遵循的基本原则,真到了那一天,我们再来看今天对法轮功的荒谬审判,只怕在座的各位检察官、法官都会在历史上留下不光彩的记录,而终身追责制的贯彻,也有可能让各位深陷困境,有所为有所不为,面对这样赤裸裸侵犯人权的案例,我希望各位合议庭成员拿出自己的良知,遵从内心的判断,做出准确的裁决。
“为此,我请求北京市房山区法院遵照《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排除一切干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
四、全面迫害迅速崩溃前的正负选择
古往今来,多行不义必自毙。古今中外,所有迫害正信者从来没有一个成功过,所有残害善良的从来没有一个善终的。远至古罗马帝国迫害基督徒三百多年,然而在几次大瘟疫中走向灭亡;中国历史上的“三武一宗灭佛”,四位身强力壮的帝王灭佛后,很快暴死并酿成殃及子孙的悲惨结局;近至文化大革命运动,给国家、民族、家庭乃至那些被中共所利用的人酿成了悲惨结局。
如今迫害法轮功的江泽民贪腐集团,已经四面楚歌了:周永康、徐才厚、李东生、薄熙来、周本顺、张越等众多一线刽子手们已经锒铛入狱或遭恶报死亡,他们的人生轨迹是如此一致:迅速东升,突然西落;晨钟中南海,暮鼓秦城会;昔日人上人,今朝阶下囚;甘为江氏狂,报应看绝望——这就是迫害法轮功集团成员自作自受的下场。
现政权在司法方面紧锣密鼓地制定了一系列的新规定和重申了相关法律法规。如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废除劳教、实施“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倡导宗教自由、司法终生追责、规范执法,这都是在为清算迫害而铺路。越来越多的人明白了真相,选择了放弃迫害,为自己的未来做出了正的抉择。看看新近发生的事实:
1.北京警察明真相退党,护好人。北京工作某警察头头,对法轮功学员说:“我们明显地感觉得到,干一次(迫害法轮功修炼人)报应一次,我们做警察的也觉得后怕,也不想干,可是又想不明白到底是怎么回事,更不知道如何解脱。”他说:“前一阵,我的一个上司得了一场大病住院了,他心里明白是怎么回事,所以出院后就辞职了。”后来他连续三次找到这位法轮功学员与其交流,彻底明白了法轮大法真相,并化名退出了中共,坚定地表示:在工作中保护大法弟子。
2.北京法轮功学员肖连红于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被朝阳区国保和东坝派出所绑架,十二月二十六日被朝阳区法院非法判刑两年,上诉至中院,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受理。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第三中院通知,肖连红被改判刑期一年,肖连红将于今年七月十九日释放,这反映出北京市中院内心的人性的一面,减轻迫害。
3.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延庆区检察院对法轮功学员秦守荣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解除对她的取保候审的决定。据《京延检公诉刑不诉【2016】16号》的部份内容:“本院认为:在秦守荣家扣押的法轮功宣传品中,同一版式且内容重复的宣传品数量未明显超过炼功自用的范畴,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4.二十名警察肃立不动。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上午十点多,广东某地公安局国保队长带着手下近十人,又闯到一位杨姓法轮功学员家非法搜家。国保队长命令随行的国保、“610”警察非法搜家,被杨妻厉声阻止,国保队长打电话叫来某派出所出警,七、八个警察到杨家一看只有老幼三人,没有动手。国保队长看手下没有动静,大声吼叫,但还是没人动手。这样折腾了将近一个小时,在警察撤去时,有人小声对杨妻说:“不用生气,看他还能恶(逞凶)到几时!”我们无法知道这近二十名警察肃立不动的时候在想什么,但我们知道至少这些警察对法轮功学员是同情的,对国保队长的作为是不认同的,内心中孰善孰恶是分得清的。
5.2016年12月23日,重庆市巴南法院再次对法轮功学员张君非法开庭,律师为张君做了无罪辩护,面对律师的正义辩护,公诉人承认说:我们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法轮功是“×教”,也找不到任何法律法规说法轮功是“×教”,就是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法轮功是“×教”。公诉人的这段话清楚的记录在当天的庭审记录上,并签字确认。
五、李兰强一案相关单位及人员信息如下:
1、房山区法院主审法官:董杰,电话01080381448
2、房山区检察院公诉人:张君,电话01059558057
3、其它相关信息:
房山区法院: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政通路10号,邮编102488
电话:010-89366877
传真:010-89366877
院长邵明艳01089368866、01089364837、01089368604
副院长:王军武、佟淑、廖春迎、高贺亮
纪检组长方希存
政治处主任沈波法官扬某01080381010
审判委员会委员:沈波、宋平、张仲健、白月涛、赵洪波、陈秀清、蒲延红、韩朝利、陈军、李少兰、晋永锁、何秀芬、李金茹、高玉楼 、邢金梅
房山区检察院:
地址:房山区政通路14号,邮编102488
电话:010-81389810、01089332000
检察长:孙玲玲
副检察长:南德杭、张凯、高建荣、方洁、王建明
政治处主任顾建军
纪检组组长孙忠
反贪局局长张广新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李松、刘爱军
检察官张君01059558057(负责法轮功案件)
房山区政法委: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号 房山区政法委 102488
联系电话:010-89350478 01089350319、01061352280、010- 89355271、89350475
EMALL:zhengfa@bjfsh.gov.cn
科室:办公室、综治办、维稳办、流管办、政治部 (可以给科室负责人写信)
政法委书记:魏广勋(新任)
副书记:隗有清(新任综治办主任)
副书记:王心松、杨四奇、孙术
政法委副书记:赵书国 区流管办主任
政治部主任:康华
房山区610办:
电话:01089360298、01089350478、01089350447、01089355271
主任隗有清01089350079
副主任井顺 01089350010、13501071386
洗脑班:郭良13501171288
房山区公安局:
地址: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6号,邮编102488
房山公安分局 以及预审大队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6号 房山公安分局 邮编102488
电话:01081389110
局长:李宝虎
副局长:夏仲民、王国颖
局长接待处01081389187、01081380022
处长马志立 13031182769
预审大队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瓜市村南
预审大队:朱振华、吴敬林、路鹏、王玉华、孟繁禄
房山区公分安局国保支队:
电话:01081389155、01081389156、01081389157、01081389158、01081380087、01081388209
主管领导:13811381529
电话010-81389155、81389156
政委张士营010-81389157、69382065、13901244113
副支队长唐志友010-81389158、89327526、13716234102
副支队长崔华棉010-81380087、61352711、13601129663
三队队长王仲贤1370100
尤士宏、王玉友
房山看守所:
电话:01081301707 01081301614
所长刘振河01081301707
监督管理总队:01087395124、01081389173主管13811381529
监督电话:0108138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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