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法院二零一五年五月宣布“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后,潘晶女士控告元凶江泽民。法轮功学员诉江,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所有中国人的做好人的权利。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在江泽民的个人意志和淫威下,中国大陆成立了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国性恐怖组织──纳粹盖世太保似的“610办公室”,是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和实施针对法轮功这场血腥迫害的机构。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后,江泽民又命令“610办公室”系统性的对数以千万计坚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国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的灭绝政策,导致亿万修心向善的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劳教、判刑甚至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等,并造成现在社会道德急速下滑,社会秩序混乱,经济下滑,尤其是司法系统的混乱黑暗。
至今二十多万名法轮功学员及家属将迫害元凶江泽民告到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以下是潘晶女士在控告状中陈述的部份事实:
一九九九年四月,我喜得法轮大法。当时我患有多种疾病:风湿性关节炎、胃炎、角膜炎、肩周炎、偏头痛,腰痛、子宫后倾、背痛、颈椎钙化、肠梗阻、乳腺增生多种病病。尤其到三十多岁时,我各种病已经很严重,腰、腿疼痛,夜不能眠、浑身无力。因患肠梗阻,有时长达十多天不排便,中药、西药吃了不少,治疗效果甚微。自从我修炼法轮大法,仅不到一个月时间,我所有的疾病一扫而光,我真正体会到了无病一身轻的舒服,为单位节省了很多医疗费,我心中充满了对李洪志师父和法轮大法的感恩。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一手发动了对法轮功铺天盖地的抹黑宣传,操控所有宣传媒体对大法师父进行人身攻击,对大法师父的讲话和书籍进行篡改和断章取义的造假诬陷,一个号称法制的国家,发生对近一亿修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如此无端打压,我感到非常难过。
一九九九年九月,我依照中国公民应有的权利依法到北京上访,怀着对政府的信任和自己作为一个知情者有责任去到北京为法轮功及法轮大法创始人李洪志师父说句公道话,在上访途中被北京警察绑架,并象当犯人一样被当地公安一处押送至当地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被强迫劳动,经常是一天十多个小时。
从此我的人生急转直下,被所在小区街道人员监视,被片警到家骚扰,强行写不炼功、不上访保证,因继续修炼,致使我遭七次绑架,两次非法劳教,一次送入精神病院迫害。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丹东临江派出所让我单位保卫科长用车拉我到派出所说是问几句话就回来,结果到那里后,问我还炼不炼,我说还炼,法轮大法是冤枉的,我炼功全身疾病全好了,法轮大法教人向善,他们说共产党不让炼,就不能炼,就给我组织材料把我非法送入丹东拘留所非法关押十五天。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我到丹东青年广场炼功,被丹东站前派出所绑架,当天把我非法关入丹东看守所迫害,一个多月后,有一天,家人还有当时我所在小区临江派出所把我带到丹东精神病院门诊部,他们不让我说话,编造谎言,硬是非法把我送进丹东精神病院。
医院把我安排和一个重症患者住一个病房,晚上她会突然说一些可怕的话,吓唬我。院长有一次查房,看我盘腿坐在床上,对我说:“再看你这样坐着就扎你一针”。他们明知我一切正常还要每天逼我吃药,一个护士说不吃就插鼻饲灌。有一次丈夫来看我,他说一个姓赵的主任说要给我用一种药,说用药后我就什么都想不起来了,也不会再炼法轮功了,丈夫说那还能记得他吗?赵说也不知道了,丈夫就一再要求不要这样做,他们才罢手。我想我一个正常人,只因坚持信仰就被强制关进精神病院摧残,我不堪忍受这样的非法监禁,不知他们还会对我做什么,决定绝食反迫害。绝食到十多天,因医生多次从胃里拨出的灌食管子带出血来,认为胃已经插坏了,在我和家属的一再要求下,医院才开了出院单。
二零零二年四月一天早上,丹东公安一处几个警察突然非法闯入家中绑架了我,并抄走我珍藏的所有法轮功书籍。他们用布蒙上我的双眼,把我带到一个居民小区的空房子里,强行戴上脚镣和手铐连在一起的那种刑具,戴上后腰直不起来。几个警察轮番看着,八天八夜不让睡觉,目的逼迫我承认他们强加给我的所谓犯罪事实。最后我被折磨的高烧、血压高才把我非法送进丹东市看守所。
在看守所,我吃什么吐什么,消瘦得很厉害,他们不得以才放人。因为丈夫上班,不能照顾我,就把我送到我母亲家。不料母亲家当地派出所丹东王龙背派出所第二天就来了一名警察,问我还炼不炼,母亲没想到这么快他们就来骚扰我,七十多岁的母亲流着泪对警察说:“她身体都这样了,你们就放过她吧。”他说:“只要他还炼,我会还来。”他走后,母亲怕我再被他们绑架,让我赶快走吧,走的越远越好。离家很远了,回头看母亲依然站在那里,看着母亲那憔悴的身影。
这就是江泽民一手发起的无端迫害,给我的家庭造成的母女分离、年幼的女儿无法照看、夫妻险些离异的人间悲剧。
二零零二年九月份,我再一次在看守所门前遭丹东公安一处于德庆及多名警察绑架,并把我押送到我家所在小区丹东永昌派出所,被关押在几平米的铁笼子里。我不停地跟他们讲法轮大法是佛家修炼大法,是江泽民妒嫉发动的这场迫害,信仰是无罪,天安门自焚是假的,你们不要这样对待修真、善、忍的好人,立即释放我。他们不听,他们的非法审问我都不配合,姓宋的所长说:“我要是江泽民比他还要狠”。最后几个警察强行按着我的手让我在他们早已准备好的刑事拘留书上按手印,最后也没能得逞,他们还是把我非法送往丹东看守所。
一个多月后,永昌派出所没有走任何法律程序,也没告诉家人,把我非法送入马三家教养院,到那里才知我被非法劳教三年。
被非法送到马三家后,首先就是三大队队长找我要求在马三家必须转化,要我写三书,即在法轮功问题上,要悔过、揭批、决裂,我没有按照她们的要求做。张磊队长叫八个人强制把我的双腿成盘腿状捆绑,双臂背铐捆绑,痛的我死去活来,看守我的值班队长象没看见一样,因为在马三家用酷刑折磨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的太多了,参与迫害者都麻木了,没有了人性、更没有了同情心。从晚八点一直绑到第二天早上八点,这一夜我没有合一下眼,疼痛使我周身不停的颤抖。
到第二天早上八点有个队长进来说:“你还没转化,一直挺到现在。”在我强烈要求下,她才叫人把绳子解开,因时间太长双腿已浮肿,捆绑的绳子都和肉一样平,绳子解开后所有被绳子绑的地方全部起了象鹅蛋大小的水泡,腿、脚、双臂、手没有任何知觉,很长时间行动不能自理。
劳教所为掩盖罪行,长达二年不允许家人接见,我给家人邮的信件全被非法扣下。现在我的右脚趾还是弯曲的,脚后跟有明显的伤痕(见附件照片)。就这样因我还不答应转化,马三家张环队长叫多人轮番看守,不让我睡觉,连合一下眼马上有人捅你一下或打你,长达半个月,因为时间太长不休息我的身心受到极大的摧残,精神恍惚,整个人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后因我绝食反迫害,在心衰竭、肾衰竭的情况下,家人被勒索六千元钱劳教所才同意保外就医。
二零零五年十月,以丹东二街派出所程显春为首的两名警察,没拿证件,没穿警服,趁我丈夫下班回家之际,强行跟踪入室,把我按倒在地,暴力把我抬到警车上。到了派出所告诉我有人举报我送人写有“福“字的护身符,傍晚在没有其它证据证明我有罪的情况下,说我是犯了“妨碍公共秩序罪”非法把我关进丹东看守所。
在看守所,我绝食反迫害,在看守所被狱医强行用近一厘米的胶管插鼻饲灌食,并用手上下搓攥插到胃里的胶管,问我还绝不绝食。灌食后用胶带把露在外面的胶管用胶带粘到头上,怕我用手拽,并强行把我双手背铐,狱警说插管太麻烦,不拿下来了。我挣脱下手铐,把胶管从胃里拨出。
酷刑演示:野蛮灌食 |
一个月后被丹东二街派出所非法送往辽宁马三家劳教所。本来劳教所规定绝食一个月不收,但二街派出所警察谎说我只绝食半个月。在马三家劳教所我继续绝食反迫害,被马三家警察强制四肢定位在一张特制的床上,用一种特制的钢制的开口器,强行把牙敲开后嘴不能闭上,开口器可以张大,调到最大,嘴角立即破裂,他们往我嘴中灌不明药物或非常辣、非常咸或甜(不给水喝)的玉米糊,我拒绝进食,一个男警察按住我的鼻子说你不吃,就死吧,我挣扎着马上要窒息而死,他才放开手。最后看我奄奄一息,马三家劳教所勒索家人五百元才把我放出。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我走在大街上无故遭丹东永昌派出所多名警察暴力绑架,并非法抄走我的私人物品法轮大法书籍。把我劫持到派出所后把我双臂分开成大字形铐在暖气片上,女警察侮辱我让我脱下衣服要强行搜身,我坚决不从才作罢,非法羁押七个小时因实在没有任何证据才放人。
二零一四年九月,我所住地永昌派出所警察多次到家中要求强迫验血按手印。
对法轮功学员长达十多年的灭绝人性迫害,给我个人、家庭及亲人在经济、身体、精神、名誉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这场由被控告人江泽民一手发起、策划、组织、推动的对上亿法轮功学员大规模、系统的灭绝性迫害,已构成人类文明史上最为严重的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危害人类罪!其不仅给法轮功学员及家属造成巨大的伤害和痛苦,更是对人类尊严、人性和道德底线的公然践踏和破坏。
在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中,被控告人江泽民触犯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至少二十三项罪名: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绑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侮辱妇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诬告陷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非法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强迫劳动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枉法追诉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报复陷害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