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法轮功学员李世平、苑红霞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被绑架,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点四十分至下午三点半,易县法院刑二庭对李世平、苑红霞进行了近五个小时的非法庭审。
李世平的辩护律师黎雄兵、苑红霞的辩护律师李静林在庭上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李世平和苑红霞也为自己做了辩护。
李世平在最后陈述中说:我认为对我的抓捕关押甚至还想判刑,没有法律依据,无论是中国宪法、刑法还是那个两高院司法解释,还是公安部认定的十四种邪教组织都没有提到法轮功,这是第一。第二是,法轮功教人向善,对个人、对家庭、对国家都有好处,我本人也没有利用×教组织,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我要求无罪释放。
苑红霞在最后陈述中说:我学法轮功后,真善忍的法理,不仅使我全身的病好了,而且使我的道德提升了。我过去脾气不好,经常和我丈夫吵架;修炼后我知道怎么做个好人了,知道处处与人为善了。不做违法犯罪的事了。如果人人都这样做人,这社会不就安定了吗?法轮大法有什么不好?
审判长大声咆哮:别说法轮功。苑红霞义正词严:为什么不让我说法轮功?我的案子就是因为我修炼法轮功才被诬陷迫害的。审判员继续吼叫:我不叫你说,你就别说。
苑红霞:现在是我陈述,还是你陈述?审判员:当然是你陈述。苑红霞:既然是我陈述,那就得我说了算。审判长问:苑红霞,你认罪不认罪?苑红霞:我不认罪。
苑红霞说:我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我没有做危害他人的事,我没有利用什么×教组织,更没有破坏法律实施。不是炼法轮功有罪,是迫害法轮功有罪。我要求法庭对我当庭无罪释放。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律师黎雄兵向易县法院法官许晓亮递交了补充辩护意见书,要求易县法院应立即依法对李世平、苑红霞做出无罪判决,建议检察院主动撤诉然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处理过程中,为减少对李世平、苑红霞超期羁押导致的人身损害,立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易县法院许晓亮一直未给律师答复。
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易县法院法官许晓亮践踏国家法律法规,知法犯法,歪曲事实,滥用职权,不公开开庭,诬判苑红霞一年零十个月、李世平两年。易县法院非法判决书:(2016)冀0633刑初76号
现两位法轮功学员都已上诉,目前苑红霞还被非法关押在保定市看守所,李世平还被非法关押在易县看守所。
审判长:许晓亮 17731207560、151889770088
审判员:梁爱东:13932216164 17731207557
公诉人:王国平 13111605168、0312-8221629
诬告、伪指证人 :易县良岗镇龙家铺村邪党支部书记兼村长赵会祥 13930849076
易县法院: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友谊大街,邮编074200
院长张士宏17731207501、0312-8875001
副院长赵亮17731207502、0312-8875002
副院长梁正青17731207503、0312-8875003(主管刑事庭的副院长)
副院长李宗成17731207366、0312-8875005
纪检书记耿志芳17731207506、0312-8875006
政治处何秀峰17731207509、0312-8875007
执行二庭:
庭长许晓亮17731207560、15188970088(主管此案法官)
副庭长李惠军17731207561
副庭长张艳宾17731207562
副庭长李树江17731207563
副庭长王永山17731207570
副庭长张艳军17731207571
副庭长钟继红17731207572
审判员杨希彬17731207565
执行一庭:
庭长丁茂喜17731207569
保定市中级法院法院: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天鹅中路1号,邮编071051
办公室3103019、3103000传真3103021
刑庭:0312-7224096
庭长崔曙光15832209966、13032081502办0312-3103101(多年对法轮功学员的二审迫害都经此人)
法官田银娇0312-3103097
院长梁红继0312-3103199 15931266688 3139688(办)
审判员:张彦林、于海
书记员:张哲
办公室3103019、3103000 、3103328(值班) 3103021
副院长高素英3193588 13931692168主管刑事庭
副院长李毅 3103355、13903226100
副院长苑三国 3193588、13931355598
副院长刘文钧 3103398、15903121626
副院长靳小光 3193266、13932253339
副院长刘玉婷 3103186、13001870066
办公室主任孟学会 3103369、13315213618
政治部主任殷文胜 3103339 13731689555
纪检组长徐占军 0312-7225938 3103361、13931258568
办公室 0312-7221253
政治处 0312-7239303
民一庭0312-7239025
民二庭 0312-7223575
审监庭 0312-7227038
行政庭 0312-7223317
执行一庭 0312-7220167
执行二庭 0312-7222230
执行二庭 0312-7224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