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贵被非法判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张胜琴被非法判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此判决结果,早在两个多月前,家属就已从法院内部得悉,内部人员透露:“是政法委的命令。”
两日前,即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凤城法院对张庆贵、张胜琴开庭非法审理,合议庭由审判长王崇泽、陪审员于秀敏、王丽三人组成。
庭审前半场,因两名政法委人员在旁听席上“指挥”,审判长根本不让两位法轮功学员的律师说话,多次打断律师的辩护,直到中午两个政法委人员走后,审判长才勉强让律师说几句话。
休庭后仅两日,凤城法院就将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的六页判决书出炉,匆匆将过场走完。
早在四月初,两位法轮功后学员的家属就已聘请好两位北京律师为自己的亲人做无罪辩护。遗憾的是,由于开庭前原代理律师王光琦忘记保存联系人新换的电话号码,两位法轮功学员的许多亲朋好友都没能得到开庭通知,错失参加旁听的机会,因此庭审的具体情况无从得知了。
张庆贵、张胜琴是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于大堡镇被非法抓捕的。当晚八时许,张庆贵驾驶电动摩托车搭载张胜琴、姜虹去大堡镇。因大堡空军场站部队士兵刘百强在附近树上发现一张“真善忍”挂贴,遂携一小分队将三名法轮功学员堵截,在车上翻出法轮功资料后,将三人绑架到大堡镇派出所,当晚凤城国保大队警察将三人劫持到凤城市公安局国保大队。
次日,凤城国保大队以姜虹年龄大(七十二岁)为由,将其非法处罚行政拘留五天不执行,放回家。张庆贵被劫持到凤城看守所,张胜琴被劫持到丹东看守所。
三月十四日,凤城公安局将构陷张庆贵、张胜琴的材料移送凤城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月九日,凤城检察院检察员王立新、张海燕拟定起诉书,非法向凤城法院提起公诉。
凤城法院非法判决后,于八月二日将判决书送达张庆贵、张胜琴。张胜琴的家属委托本地周律师为张胜琴做二审辩护。
八月十一日,周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张胜琴,张胜琴告诉律师,判决书中的所谓事实几乎都是捏造的,她已在几日前提出上诉。
张胜琴说,开庭当日她事先也未得到通知(法律规定应该在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她以为是带她提审,结果被拉到法院,当时她只穿了一件吊带背心,她表示自己是有尊严的,强烈要求给她外衣穿,否则拒绝出庭,法院无奈延迟开庭,直至张的儿子取来外衣给母亲穿上,才宣布开庭。
非法庭审中,虽然审判长一再打断律师的辩护,但律师和两位法轮功学员仍然阐明了修炼法轮功的合法性,指出迫害的非法。
律师说:涉案公开悬挂的宣传品仅仅是一张“真善忍好”的挂贴,无任何危害社会和他人的内容,只是公民在正当行使自由表达权。被告人笃信“真善忍”,其信仰核心是“善”,故其行为根本不会“危害国家政权和社会治安”,不应受刑事处罚。
至今,张庆贵、张胜琴已被非法关押近七个月,两位法轮功学员年事已高,张庆贵六十九岁,张胜琴六十五岁。长期关押导致张庆贵患冠心病、高血压、右腿严重的静脉曲张、脉管炎,下肢淤血已呈现大片黑色。张胜琴刚换的假牙还未适应,影响进食,身体十分消瘦,看守所里还安排他们做繁重的奴工生产,长此下去,二位老人的身体状况令人堪忧。
参与迫害主要责任人:
(辽宁省凤城市邮编:118100)
审判长 辽宁省凤城市法院刑事庭庭长(刚调任):王崇泽 办公 0415-2277822
陪审员 辽宁省凤城市法院:于秀敏 王丽
书记员 辽宁省凤城市法院:姜女杰
公诉人 辽宁省凤城市检察院:王立新 办公:0415-6276280 手机:13604954267
公诉人 辽宁省凤城市检察院:张海燕 办公:0415-6276262 手机:13591502695
公诉人 辽宁省凤城市检察院:关坤玉(多次参与迫害) 办公:0415-6276231 手机:13624156847
公诉人 辽宁省凤城市检察院:鄂秋宇 办公:0415-6276231 手机:18341562990
辽宁省凤城市政法委书记:陈志华 办公:0415-8144951
辽宁省凤城市政法委副书记:李洪泉 办公:0415-8122826 手机:13591529336 住宅 0415-8126046
辽宁省凤城市政法委维稳办主任:花吉强 办公:0415-8158680 手机:13841562633
辽宁省凤城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王政金 手机:13941532188 办公:0415-8133986
辽宁省凤城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副队长:陈斌 手机:18242404999
辽宁省凤城市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徐景春 手机:13942582033 办公0415-8120732
辽宁省凤城市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焦束文 手机:13941532756 办公 0415-8120732
辽宁省凤城市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李双田 手机:13700184364 办公 0415-8120732
辽宁省凤城市大堡派出所副所长:马丰林 手机:13188381926 住宅:0415-8129996
辽宁省凤城市大堡镇空军场站:刘百强、丛龙斌、乔杨、周俊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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