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人大、法院、检察院等单位:
2004年5月11日媒体报导了最高检察院部署:在全国开展严肃查办公务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专项活动。重点对准五类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1、渎职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2、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案件;3、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4、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5、虐待被监管人员案件。据报道,最高检副检察长王刚川说:对这些侵犯人权犯罪案件,无论发生在什么领域或部门,无论涉及什么人,包括发生在检察机关的都坚决查办。
现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条文提出诉讼,控告黄州公安局及看守所不法人员公然非法剥夺法轮功学员的信仰自由权、言论自由权、上访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生命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第八条: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这里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正是上访行为的主要内容。因此,这一款规定的5项权利就可以归纳为公民上访权。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对法轮功的所谓“定性”是先定“罪”后立法。对法轮大法和大法弟子的一切迫害完全是违法犯罪行为。
1999年7.20后,对法轮功开始全面镇压,全国宣传机器、新闻媒体造谣,各种莫须有的罪名扣在法轮功身上,民众的视听权被堵塞,法轮功学员没有任何说话申诉的机会。
在公民的权利完全被剥夺的情况下,为了制止这场对人权和信仰自由的迫害,制止残害生命的种种暴行,让人认清这场迫害的真象。法轮功学员采用上访和善意的向广大民众讲清事实真象的做法纯属自卫,也是在维护人间正义,是无私的,也是符合宪法的。
法轮大法弟子,心怀真善忍,真诚相待他人,从没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没伤害任何人,也没扰乱社会秩序,没有任何政治目地,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对政府也没有任何仇恨的心理。法轮大法弟子信仰“真善忍”,做诚实善良的好人,上访要求的仅仅是宪法和国家法律及国际人权公约赋予的基本人权和生命权利而已。
而自1999年7.20以来,我市“610办公室”、公安局、国安、派出所、看守所等单位的不法人员对修炼法轮大法、信仰“真善忍”的大法弟子,不出示任何证件,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经常性的进行非法抄家,搜查、罚款、绑架、拘押、超期拘押、劳教、判刑、开除公职、停发工资。使用各种酷刑,连续数天不让睡觉,毒打、电刑、迫害灌食、上大刑(手铐、脚镣),还举办洗脑班,实行肉体和精神摧残。
五年来,黄州被迫害致死的大法弟子就有4人,非法迫害致流离失所的也有十多人,被非法判刑和劳教的人次竟达四十之多,在洗脑班遭受过迫害的人次超过一百以上,非法关押进看守所的人次更是无法统计,仅举两例:1999年11月初,关押进看守所的大法学员大约有五、六十左右;2000年6月下旬关押进看守所的大法学员高达七、八十左右,黄冈第一看守所和第二看守所不仅都关满了,还有许多大法学员睡在地上,而且送了近二十名大法学员到英山和罗田的看守所。另据粗步估计,对大法弟子非法罚款和敲诈勒索的钱财少说也有数十万元,因被勒索数千以至万元以上的大法学员比比皆是,而且大多数不给任何收据。
现暂时只提出已被迫害致死的四个案例,希望有关人员查清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请各职能部门本着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依法追究违法犯罪部门和涉案犯罪人员的法律责任。
案例一:王细松,男,54岁,黄冈市制药厂职工。2000年6月王细松去北京上访,被送回关押在黄冈第一看守所,恶警指使犯人打他。王细松不仅经常遭到犯人毒打,而且每餐的饭菜都被牢霸抢走,只给一点点饭他吃。另外牢霸每天晚上还强迫他抓蚊子,只让他在靠厕所的墙边睡一会儿觉,王细松被非法关押了40多天,被恶警勒索了家中仅有的1000多元钱,而且还不够罚金被迫打了借条。回家后亲人看到王细松背上、胸前、脖子上都有伤痕。单位接着又给王细松施加压力,不但逼他交大法书、写保证,而且不给他发工资,连生活费都不给。王细松在身体受到极大的摧残与这种强大的思想压力下,于2000年中秋节前不幸离世。去世时身上的伤还没有好。
案例二:黄冈工业学校优秀教师欧阳明,男,41岁,2000年元月欧阳明去北京上访被带回黄冈第一看守所,非法关押一个多月,每天都受到犯人的毒。如背贴墙,然后犯人们照心脏部位猛击,直到都打累了为止;拳头击脸,重物击脚趾、手指等等。后因他炼功,所长黎明将其换到暴力刑事犯的号子,叫犯人蜂拥而上,打得他皮开肉绽,脸被打变了形,脸上的伤口流血两个多小时都止不住,全身被打得青肿,随后恶警给欧阳明戴“穿心镣”(手镣、脚镣又穿一个镣,有六七十斤重,人不能站立,只能爬行),十天后才解镣。
2000年4月至5月期间,黄冈市办“洗脑班”,610、政法委、公安局一科及单位一共七人,将欧阳明戴上手铐,并将其全身衣服扒光,强迫其做侮辱大法和师父的事。为了不辱恩重如山的师尊,他以去卫生间为由,想从二楼跳下走脱,不幸心里不够稳,双腿踝骨粉碎性骨折、尾椎骨骨折,被送进医院,大小便无法自理,痛苦至极。期间公安一科科长周郁华还曾两次上医院恐吓,强逼他放弃修炼。回家后公安经常非法跟踪他,2000年11月的一天,当欧阳明到一学员家的门前时,被几个跟踪的人绑架,挨打并搜身,查出几张真象传单。然后由此又关押一个多月,这次在看守所的遭遇也不亚于第一次进看守所所承受的折磨,而且还有一死刑犯充当所长黎明的打手,黎教唆其打欧阳明,那人照脸一拳下去,欧阳明顿时鲜血直流。另外在这期间,单位在610的施压下,将他开除公职。
2001年5月,欧阳明发真象又被关进了第一看守所。一进看守所就遭到犯人毫无人性的毒打。他在里面绝食、绝水抗议非法关押,每天被强行灌食两次,每次都是五、六个人将他踩在脚下,用各种铁工具将他的嘴撬开,野蛮灌食,门牙被灌食撬断了一半,欧阳明绝食78天之后,人瘦成了皮包骨,被摧残得奄奄一息。但仍然被送进武汉狮子山(戒毒所)非法劳教一年。
欧阳明在狮子山被无条件释放回家后,还经常被人跟踪,公安人员几次对他进行骚扰,有一次公安一科的尤江峰为抓捕他,还开摩托车将粮食局的大铁门的闩撞断,欧阳明回家不到一个月又被绑架进了第一看守所。这一关就是一年多,大法学员们节衣缩食无数次送给欧阳明的日常用品及陆陆续续送去的一、两千元钱(粗略估计),欧阳明却什么都没收到。在残酷的肉体折磨和沉重的精神摧残下,2003年5月,欧阳明身体出现严重的病态。6月份恶警还将欧阳明非法判两年劳教并送往沙洋劳教所,因其奄奄一息,而且肺上有一个大洞,劳教所拒收。经黄冈市结核医院检查:欧阳明患肾功能衰竭,肝功能严重受损、心脏病、乙肝、肺部空洞、糖尿病等等多种严重病。之后公安局的周郁华、陈树明等还经常威胁恐吓欧阳明,扬言不会放过他。在强大的精神摧残与身体的严重衰竭下,欧阳明于2003年8月20日不幸含冤离开人世。
案例三:黄冈市外贸退休干部郑忠,男,68岁。被先后非法关押在看守所五次,2002年10月被迫流离失所,在颠沛流离、东躲西藏的困苦生活中不幸于2004年3月9日离开人世。
案例四:孤寡老人喻福祥,是黄州宝塔中学家属(已离异),曾八次被非法绑架、关押、送“洗脑班”并被劳教一年(第二次判劳教因身体严重衰弱劳教所拒收),多次遭到毒打。后因国安、公安大肆非法绑架黄州大法学员,喻福祥在恐吓与饥饿中于2004年5月15日含冤而逝。
以上说的都是事实。违法犯罪部门和犯罪人员目无国家法纪,蔑视宪法尊严和司法尊严,蔑视公民基本人权,蔑视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他们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及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最高检察院部署的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已过去八个月了,我市检察院能否以“求真务实”的态度管管这些事呢?请遵照最高检“对重大违法案件和重大侵民事件中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的指示,对上述部门和恶人的犯罪事实给全市人民一个交待,追究这些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关单位:
黄州区公安分局
黄冈市看守所
相关人员(已知姓名的):
黎明 尤江峰 周郁华 陈树明
控告书送:
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
黄冈市人大
黄冈市检察院
黄冈市法院
黄冈市公安局
黄冈市政法委
黄州各单位
黄州广大人民
原告人:湖北省黄州全体大法弟子及受害家属
200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