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王敏子女士的《刑事控告状(个人部分)》:
控告人:王敏子,女,四十一岁,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八日出生,结构工程师/平面设计师,因迫害现在流亡美国。
被控告人:江泽民
本人根据一同附上的控告状中的指控对被告人,江泽民,提出起诉。控告状中详细描述了江泽民为以下罪行所需负的法律责任,包括他作为暴力镇压与酷刑折磨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共同犯罪的主犯的责任。
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如下所述,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中国宪法”或“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中国刑法”或“刑法”)第247、232、248、254、234、236、237、238、397、399、263、267、270、275、245、244、251以及第246条。
以下是支持本案、控告状中未提及的本人的个人迫害信息。
一、介绍
如下所述,我是通过以下方式接触并开始修炼法轮功的:
我父亲一直练习气功,一九九七年经同事的介绍,他看了《转法轮》,被深奥的法理所吸引,花了一个晚上看完了全书。父亲介绍我和母亲看《转法轮》一书,我感到书中解释了很多其它气功书中解释不了的气功名词和现象,真正叫一个人成为信仰“真、善、忍”的好人,达到返本归真的境界。所以,我和母亲也开始修炼法轮大法。
通过学法和炼功,父亲的胃出血完全好了。我修炼后感到心灵净化,身体健康,做事尽量考虑他人。母亲也从学法炼功中身心受益。我们一家人和睦相处,善待他人,这是周围的亲朋好友都有目共睹的。
二、被告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
我和我的近亲属,或我的近亲属遭受了(被告江泽民及其帮凶)的以下犯罪:
1.刑讯逼供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对我造成了剧烈的精神与身体上的痛苦。具体日期、时间、地点与人物如下:
为了强迫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对我实施了以下酷刑折磨:
二零零八年五月七日,我早上骑自行车去公司上班,发现后面有人跟踪,刚停下车,就被一辆黑色轿车上的便衣抓入车内。非法抓捕我的便衣警察是宝山公安分局宝山分局国保大队杨跃飞。此后宝山分局的杨跃飞,严贵和陈克赟等人当天晚上把我们一家人都非法关进宝山区看守所。在看守所,杨跃飞等人采取不让我睡觉,上厕所,罚站等方式逼迫我承认下载制作法轮功数据并传递给其他学员。他们也对我的父母进行了非法的审讯,逼迫他们指证在我家搜查到的资料都是由我下载和制作的。对我们一家的迫害是由国保处处长陈海清直接指挥实施的。
2.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我在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或监狱被监管期间遭到了以下的体罚虐待。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月期间,我父亲王作善被非法劳教,关押于江苏四岔河劳教所。当时我父亲还穿着单衣,恶警不让他往家里寄信,也不通知家人,父亲每天冷的吐黄色的苦水,而且苏北的冬天比上海冷的多,快过年了才有了棉衣御寒。另外,劳教所给被关押人员吃的菜从来不清洗,装菜的不锈钢盒中有一层泥巴。
我父亲被非法判刑四年后于二零零九年~二零一二年,关押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狱警从精神和人身进行迫害,强迫父亲看“央视”编造的诬蔑法轮功的视频,否定活摘的小册子等。人身迫害主要是有两个月不让父亲睡觉,坐在小凳子上,身体保持笔直,眼睛不能有微闭,若有违反必遭喝斥、谩骂。还有极为隐秘的电子伤害,每当父亲躺下时,电子耳鸣波通过墙壁反射到他的左耳,天天如此,当时他的左耳听力几乎失聪。由于长期迫害,父亲的小腿肿的上下一般粗,一按一个坑。他当时已是六十九岁的人了。
二零零一年~二零零三年,我在上海市女子劳教所被非法关押期间,为了达到改变我的信仰,警察长时间播放中共媒体制作的诽谤和诬蔑法轮功的录像、录音,让其他被劳教的人员监视、侮辱、谩骂我,并经常读诽谤法轮功的书籍,进行强制洗脑。曾经有一段时间,我因为拒绝写每周的思想汇报,被关在禁闭室内,每天被强迫面对墙壁站立,从早上五点~晚上十一点,共计每天站立十八个小时。导致我吃不下饭、呕吐、精神恍惚,并且小腿和脚严重的浮肿,无法正常的穿鞋。
二零零九年~二零一一年,我被非法关押于上海市女子监狱,期间又一次遭受强制洗脑迫害。警察在监室中长时间播放诽谤法轮功和洗脑教育的录像,并要求每天看后写感想。
3.报复陷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仅因为我合法修炼法轮功的行为,我被那些抓捕我、将我送到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或监狱的人员当作“罪犯”对待。在这些地方,我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它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各类侮辱与羞辱人格的对待以及其他虐待。按照中国宪法,中国公民享有言论、信仰、集会、结社、游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这些权利而已。同时,我被剥夺了做无罪辩护的权利、质问对方证人的权利以及自由选择律师为我辩护的权利。对我的指控都是基于如法炮制的、模糊的、过于宽泛、粗糙的法律,而这些法律完全是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暴力镇压而设计的。抓捕、参与非法监禁我的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我遭受了第二百五十四条所禁止的报复陷害罪。以下是那些抓捕我、将我送到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和/或监狱的人员的职位与头衔,以及我遭到的打击报复的详细信息,包括大概日期。
二零一二年,我被迫离开上海流亡美国后,我父母申请护照希望来美看望我。但是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仅因为他们修炼法轮大法,无故非法的不给他们办理护照。(详见《不予签发护照决定书》。
4.非法拘禁罪
宪法第三十七条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关押和/或囚禁。我是仅仅由于信仰法轮功而被抓捕的。在没有自由选择律师的情况下,我被拘禁、不允许做无罪辩护、并且无法(不论是本人还是通过律师)质问对我的起诉的法律依据。对我的拘禁的依据都是基于模糊、过于宽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镇压而设计的法律。许多这些法律都侵犯法轮功学员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示威与游行的权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关押的大概时间、地点(如果知道的话)等信息。
二零零一年七月,我在天安门广场的旗杆前面炼习法轮功第二套功法,被广场的武警发现后通知广场的警察非法抓捕到天安门分局,后非法关押于海淀区看守所。二零零一年八月,上海本地的警察又赶到北京把我绑架回上海,八月十一日我被非法关押在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与此同时,上海杨浦区的610办公室和国保警察非法查抄了我在上海的住所,还绑架了我的父亲王作善,母亲杨静安,我们一家人几乎同时被非法羁押在同一个看守所。九月十二日,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局以盖印法轮功宣传标语、观看“天安门自焚疑点”光盘和在天安门广场公开炼习法轮功为名,胡说我和父亲具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非法决定劳动教养二年。此后,我被非法关押在上海市女子劳教所,我父亲被非法关押在江苏四岔河劳教所,后转为关押于青浦第三劳教所。(详见非法拘留和劳教书)
二零零八年五月七日,我们一家人被上海宝山分局国保警察非法抓捕,关押于上海市宝山看守所。一个月后,我母亲被取保候审回家。二零零八年底我被非法判刑三年六个月,我父亲被非法判刑四年,二零零九年~二零一一年,我被非法关押于上海市女子监狱;二零零九年~二零一二年,我父亲被非法关押于上海市提篮桥监狱。(详见非法拘留,起诉,判决和裁定书,以及释放证明)
除了我和父亲被非法劳教和判刑的两次长时间非法拘禁,我母亲杨静安也被多次非法关押在洗脑班迫害,我们全家还长时间遭受非法的监视和限制人身自由: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宝山区淞南派出所警长李卫东带两男一女,在晚上六点半左右,闯入淞南十村127号301室我家,到处乱搜,不听劝阻。并把我母亲带到派出所交陈姓副所长非法讯问:谎称我母亲骑自行车发传单,其实我母亲不会骑自行车。恶警不甘心,接着又到我家再抄一次,抢走了我母亲的《转法轮》一书。第二天对我母亲监视居住,她走哪他们跟到哪。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五日至十一月十九日邪恶又一次非法抓捕我母亲到宝山月浦洗脑班洗脑。
二零零三年在APK峰会期间对我们家实施非法监视居住一个月左右,全天候二十四小时监视,并不允许我上班。
二零零七年底,一天晚上九点半左右,地区的610办公室人员和派出所警察突然到我家,要求我们不得离开家,如果出门要有他们指派的派出所协警跟随,包括我去上班,也必须在他们的监视之下。当我们表示不能接受这种无理非法的监视,他们就不允许我去公司上班,正常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公司的管理层也感受到红色恐怖的威胁。在这期间,我外出参加大学同学十年一次的聚会活动,有一男一女两名派出所协警骑电动自行车在前后监视,当我到达聚会的饭店时,他们向他们的上级做了电话汇报,随后来了一辆警车和三个派出所警察,随后我被强行从聚会的饭店绑架到警车上,并直接押送回家。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日至九月十七日奥运期间,我母亲被非法监视居住一个半月,对她实行二十四小时监控。因为我家中有两人被绑架,只有母亲一人在家,她坚持修“真、善、忍”大法做好人,受到不公的对待,使她的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造成极大的痛苦,并在周围的街坊邻居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连小孩都骂我母亲是“大坏蛋”。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他们假意送我母亲去监狱探视我之机,返回时把我母亲绑架到青浦洗脑班,当天吃午饭时,我母亲对陆小明(宝山区淞南镇综治办主任)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那天在场的宝山区610头目李某某(女,名字不详)大吼一声:“你不要指着他,是我叫他干的”。这次非法拘禁了我母亲两个半月,直至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一日才放她回家。宝山区610头目李某某在洗脑班结束这一天当着众人的面还说我母亲“很嚣张”。
5.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持枪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为了不让我修炼法轮功,我的法轮功书籍与其它财产被闯入家中的人员带走。我的一些财产也遭到了损害或破坏。时间、日期、地点与描述如下:
二零零一年八月,上海杨浦区的610办公室和国保警察非法查抄了我在上海的住所,强行拿走我们的法轮功书籍和录音录像带,炼功服,随身听等,详见没收财物清单(共二页,责任人:王盛刚,陆忠训)。
二零零八年五月七日,我家又一次被宝山国保警察非法抄查,这次他们抢走了:笔记本计算机、台式计算机、移动硬盘、U盘等。(详见发还物品清单,共一页)由于担心被安装后门软件,这些发还物品,我们不太敢再次使用。
6.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
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等人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闯入并搜查了我的住宅。时间、日期、地点与其它详情如下:
二零零一年八月,上海杨浦区的610办公室和国保警察非法查抄了我在上海的住所;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宝山区淞南派出所警长李卫东带两男一女,在晚上六点半左右,闯入淞南十村127号301室我家,到处乱搜,不听劝阻。(这一天非法抄家两次)
二零零八年五月七日,上海宝山区国保警察,抢走了我的家门钥匙,然后打开我家门,强行闯入我家中非法搜查。
7.强迫劳动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它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我在限制个人自由的劳教所等地遭到了暴力与其它方式的威胁以逼迫我进行无工资的强制劳动。时间、日期、地点与其它详情如下:
我父亲在四岔河劳教所被强迫从事的奴工劳动有:挑大粪、下粪坑清扫、收菜、做布娃娃、洋泡泡之类的。还有用一种铁制的劳动车(自重就有几百斤)拉一车山芋,车本身的运动也不灵活,我父亲和老李(被非法关押的同修李天奇)一起拉,两个人拉起来很吃力。老李是文人没啥力气,我父亲已经是年近七十岁的老人。而旁边还有两个年轻普教人员,恶警施某某让他们站在边上看着我们拉车。拉车后我父亲的心跳加速到每分钟一百次以上。
我父亲在青浦劳教所被强迫从事的奴工劳动有:制作拖线板,电器开关和糊纸盒子等。
二零零一年~二零零三年,我被非法关押在上海市女子劳教所,被迫参加奴工劳动,其中一种叫二极管的奴工劳动,要求将扭曲变形压成一团的二极管,用一块橡皮挫压成平直的,每天必须完成7kg的产量,如果不能达到,就不允许睡觉,直至完成当天的劳动产量。我从早上六点半工作到晚上十一点也未能完成产量,经常被要求工作至凌晨二点~三点。有时劳教所为了更多的压榨被劳教的人和获取更大的利润,到了规定的睡觉时间还会在厕所开辟一块地方,安排继续加班至凌晨,睡了几个小时后,起床简单洗漱后继续劳动。长期被迫从事这种奴工劳动,使我的右手食指、中指和整个手掌明显比左手肿大,整个右肩时常酸痛甚至麻木。
二零零九~二零一一年,我被非法关押于上海市女子监狱,被迫参加各种奴工劳动,如:长时间与有毒的胶水和灰尘接触,从事一些粘纸盒的工作。但期间最长时间从事的是金龙鱼食用油标牌的穿绳打结和飞雕牌开关插座的手工加工。金龙鱼吊牌的打结工作,要求每天完成五千四百个产品,经常将手指的皮磨破,并且有时为了出货,还被要求在晚上九点半熄灯以后继续劳动。二零一一年,上海市女子监狱又引进了飞雕牌开关插座的生产流水线,此后白天在流水线制作开关,晚上还要在昏黄的灯光下继续给金龙鱼标牌穿绳打结。长时间的洗脑教育,精神迫害和超强度奴工劳动使我一直处于亚健康状态,视力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当我从监狱回家后,很长时间都无法辨认清楚地铁线路的站名。
8.迫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通过上述的、仅仅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权。
9.故意伤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仅仅因为我修炼法轮功,我被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及为他们工作的手下或与其合作的人员伤害。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保护信仰自由的中国宪法。见以上第二章“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第一、二、四、五、六项。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义以外的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包括被殴打、侮辱、打耳光和被耻笑。
10.侮辱、诽谤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与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虫”,“蛇”等,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它犯罪行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我与所有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受了被告人违反第二百四十六条的犯罪行为。
三、违反国际法律的犯罪
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通过其它方式煽动了针对中国各地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如下所述,这些行为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一条第一款、《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第二条以及国际习惯法中的多个反人类罪。
11.《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酷刑罪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禁止“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为逼迫我承认自己没有犯下的罪行、提供他人的保密或敏感信息、或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进行打击与报复,我遭受了剧烈的身体上和/或精神上的痛苦与伤害。对我实施这些行为的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人员以及他们所控制的手下。
更多详情请见第二章第一、二、四、五和六项。
12.《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群体灭绝罪
《反种族灭绝公约》第二条禁止一系列“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的行为。
对所有法轮功学员,包括本人,犯下的罪行足以达到群体灭绝罪的要求。为了将法轮功从中国彻底铲除,我和其他同等处境的法轮功信仰者遭受了酷刑折磨、屠杀、器官摘除、非法抓捕、拘禁与囚禁、强制奴役等其它身体上的伤害。
这些大规模犯罪的详情请见附上的控告状。
13.长期任意监禁
国际习惯法的强行法规范禁止长期任意监禁他人。
公安与610安全工作人员不经过任何法律或正当程序,把法轮功学员,包括本人,关进劳教所、黑监狱、洗脑班、监狱等看守场所。在被关押期间,法轮功学员遭受了非法的待遇,包括酷刑、公开侮辱、器官摘取和其它形式的法外杀戮。详情请见以上第二章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