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文静女士申请最高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江泽民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济赔偿责任和其它相关责任。
文静女士说:“一九九九年七月我未满二十四岁,至今过去了十六年,我已到中年。人一生中最宝贵的青春年华,在被打压中流逝。自被告江泽民将法轮功污蔑为×教,这十六年来,我没有一天、一时,能象以前的我那样无忧无虑,开心快乐;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我被戴门板镣四十多天;由于被迫失去工作,我只得四处打工,经济状况被处于社会底层;我母亲被关入洗脑班强制‘转化’、在株洲白马垅女子劳教所被迫做奴工,身心备受摧残;我父亲背负着巨大的精神压力,作出背离家庭的选择却又不忍与母亲离婚,最终患下重病悲惨离世。”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江泽民犯下了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罪、非法剥夺公民财产罪、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中共邪教组织)。
下面是文静女士陈述的部分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江泽民涉嫌诽谤罪的事实
在我生长的这个院子里,我们这四口之家,曾经每天欢声笑语,令人羡慕。认识的人都说我母亲是位贤妻良母。在工作之余,她总在家忙里忙外。比起性格开朗、好客、爱开玩笑的父亲,母亲显得苍老憔悴。一九九七年,母亲从一位邻居那听说了法轮功,并在照顾表弟高考结束后,开始到附近的炼功点学炼。很快,我发现母亲变的年轻多了。她照样是每天一早出门,炼完功顺便买了菜回家,洗衣做饭打扫卫生,一天的生活按部就班,不同的是,她很轻松,精神也很好,身心舒畅。母亲学了《转法轮》之后,对我说:“这是一本教人做好人的书,要是我早点看到这本书,就不会和你奶奶闹矛盾了。”我心里真的很高兴。
可是,在一九九九年七月后,我看到了电视、报纸对法轮功的反面宣传,认为那些都和我了解的、事实上的法轮功毫无关系。我和母亲当时都是湖南省商业储运公司的职工,单位领导就问我:你母亲炼法轮功如何,我如实说“好”,却无端遭到领导指责。我不能理解:我说的是事实,为什么就不让说“好”?
二零零一年一月过年前,我的母亲与邻居徐敬娴阿姨两位法轮功修炼者,先后被各自单位保卫人员及公安,从家里绑架、非法关入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当时,警察称这是“政府行为”。 二月十二日,母亲被从看守所直接送至长沙市开福区政府武装部(当时的区“610”洗脑班)继续非法关押。长沙市开福区公安局新河派出所民警、当时的竹山园社区户籍李文武问我母亲:“你看到电视里北京自焚事件吗?”母亲回答说:“我不会做那样的事!”李脸色一变:“你看、你看,你反政府。”说完转背离去。这个洗脑班办了几个月的时间,从区里到市里,以“天安门自焚”强迫被关在里面的学员“转化”。
我不清楚,在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除夕的所谓“天安门自焚”之前,全中国有多少法轮功学员象我母亲和徐阿姨这样被“政府行为”强行关押,但工作单位将我派为母亲的陪护人员后,在开福区“610”洗脑班、和长沙市“610”洗脑班,我见到了更多的法轮功学员,他们都是在过年之前被抓的。这事实表明:“政府行为”剥夺修炼法轮功的这些实践者的人身自由,不准他们说炼功受益的实话,不准质疑“自焚事件”,并强行要他们“转化”。
以“自焚事件”诬蔑法轮功为×教,说明被告江泽民胁迫全国人民否定法轮功和所有炼功民众,没有事实依据他就制造“自焚事件”,这就向人们传递着一个可怕的、强权打压的信息。被告的这一罪行对我和家人的伤害,极为深重、持久。
歧视、指责、嘲讽,使父亲在亲友同事面前抬不起头来,辛苦了大半辈子,他的家庭和子女却顷刻间在这个社会里失去了立足之地。父亲感到一无所有,前途渺茫,看不到希望,记得有个深夜,母亲不在家,父亲背着我们独自端着酒杯,抑制不住地悲伤啜泣。之后,我们发现父亲有了“第三者”。父亲背离了家,打算重新组织家庭。二零零二年八月母亲被非法劳教一年半,身心受到很大伤害。出于同情,父亲始终不忍提出离婚。他曾对我说:如果离婚,你妈妈就太可怜了。就这样,在这个表面完整的家里,父亲近十年过着浑浑噩噩的日子,他的不正当行为表现得越来越明朗,深深的伤害着妹妹、我和母亲,同时也损害了他的健康。二零一零年一月份,父亲突患重病,二月十日大年初一在长沙湘雅附属第二医院诊断为肺癌晚期。巨大的疼痛使他每日不能吃、不能睡,痛哭呼喊已过世的奶奶。经历了整整三个月的病痛折磨,父亲于五月十日悲惨离世。父亲在最后的日子里,看妹妹和我的那种万般不舍的眼神,定格在记忆中,令人难过。
父亲的不幸,根源于被告江泽民对法轮功的诬蔑和打压。而在十六年的迫害中,我和家人所承受的,所被损害的、被破坏的,又何止于此?回想过去的一幕一幕,痛彻心扉。然而,这场迫害针对的是全中国千千万万的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庭,这对我们整个社会的破坏,无疑是灾难性的。
被告诽谤法轮功造成的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产生的一切后果,恳请最高检察院彻底查清,依法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结束这旷日持久的迫害运动,立即释放所有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尽早澄清谎言,公开道歉,恢复法轮功和法轮功创始人的名誉,并赔偿受害人精神和经济损失。
二、被告江泽民涉嫌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罪、非法剥夺公民财产罪、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诬告陷害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伪造证据罪等的事实
1、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一早,我刚出院门,看到从炼功点回来的母亲,她说了句:“不让我们炼功了,我要去上访。”就流下泪来。那一天,母亲晚上很晚才回家。母亲说,上访的法轮功学员都被大车拉到一个偏僻的地方,分别在一个个房间里单独被询问和登记,不让她说自己炼功好,只问她姓名住址等情况。母亲不知道的是,她就此上了“黑名单”。这之后,社区主任喻虹霞、户籍李文武、储运公司保卫人员等,不断上门,要求母亲交出法轮功书籍、写不炼功保证、写不上访的保证。这些人的行为给我和妹妹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父亲勉强应付着不速之客,以求安宁,还曾在他们胁迫下签了字。
2、二零零零年六月,为了一句公道话,母亲顶着各种压力到北京上访。湖南省商业储运公司领导因此将我强行调离总公司财务部出纳岗位,回家待岗,实质上是变相剥夺了我的工作。母亲在北京被非法关押了十多天,绝食多日后被放出,她坐火车一路上只吃了个小西瓜,回到了家。我看到母亲人都已脱相。可是,随后单位有人就上门盘问,大概是第二天,母亲就被绑架、非法拘留十五天。单位派人到北京找我母亲(截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数千元,被强行从母亲工资中扣除。
3、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四日晚十一点多钟,我们母女仨人准备熄灯休息时,楼梯间突然响起一阵急促的脚步声,我家的房门,被户籍警察李文武、社区主任喻虹霞、和新河办事处主任敲开。他们说不准母亲外出。恰好,父亲从岳阳打来了电话,他是去看望病危的奶奶,想让母亲去照顾老人,就打电话回家。父亲在电话里与李文武谈了许久,李文武不准我母亲出长沙城,亦不准她去岳阳。父亲十分担心他们带走母亲,答应他们的非法要求,并说明天他就赶回长沙。
第二天,十五日中午,母亲系着围裙、戴着袖套做家务,单位保卫科派汽车、摩托车,在李文武的带领下,闯入我家,不由分说,将我母亲强行带走。父亲回家得知母亲已被绑架,气愤不已。当时,没有人告诉我们,母亲被带去哪里,为什么要抓人,要关到什么时候。事后,我向认识的同事打听才知道,母亲被他们直接送入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当时叫:四科)非法关押。过程中,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单位保卫科人员不是执法者,却将母亲关入了看守所。对于这次抓人,李文武说是“政府行为”。唯一的手续是,看守所的“释放证”,上面写着“扰乱社会治安”。当时,我真是感到申诉无门,请问系着围裙、戴着袖套正在做家务的母亲,怎么就扰乱了社会治安?
二零零一年二月十二日,母亲被绑架的第二十八天,我们得到通知,说母亲被单位送到了开福区学习班(洗脑),在开福区政府武装部。开福区“610”要求单位派人作为陪人,单位就派了我、一位同事、和另一位同事的家属。
这个“学习班”的小楼安装了铁护栏、护窗,楼梯口还有时刻关着的铁门。警察来来往往地值班看守。主管的办公室叫“610办公室”,常驻人员有开福区政法委何书记、开福区司法局局长刘诗题、开福区公安局副局长刘静(女)等。每位法轮功学员被分别单独关在一间房内,陪人二十四小时贴身监控,不准炼功,也不准散盘着腿坐,强迫学员“上课”、写保证、写认识,不用说被管制的法轮功学员,陪人的思想、行为都没有自由,气氛紧张压抑。母亲在这里被拘禁了四十四天。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开福区“610”洗脑班结束。上午,政法委何书记召集陪护人员开会,他说,有天晚上,他发现盛利华(六十岁的娭毑)在炼功,他就采取了比较激烈的方式制止,踢了她,他说,她炼功,就可以打她……他的话让我想起,早些天的一个晚上,我们不少人都看到了盛娭毑小腿处被何踢掉了一块皮,暗红的伤处周围发青。这天我们都被转到了长沙市望城县招待所,这里是长沙市“610”洗脑班。
在望城,陪护人员被要求每个星期开会汇报,每天下午学员分班讨论,要学员写认识。有一次,司法局局长刘诗题对陪护说:“你以为他们(指被非法拘禁的法轮功学员)真的是朋友?他们是敌人。”他的话,让我非常担心母亲的安危。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七日,我奶奶病逝,我回家奔丧,这个所谓“陪护工作”才终于结束。母亲被非法拘禁到二零零一年六月,才被放回。母亲说,大约在五月初,刘诗题曾企图将她关入精神病院。
4、二零零二年八月中旬,开福区“610”、公安国保的刘静、主江、派出所警察李文武等一伙人上门非法查抄,将母亲抓走,非法劳教一年半。在株洲白马垅劳教所,母亲被迫长时间做奴工,被强制“转化”,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从劳教所回家时,母亲又黑又瘦。视力非常模糊,走路都看不清。这十多年,母亲衰老了很多,已出现左脸抽搐、左手左腿不灵活,每走一步都需右边带动,姿势不平衡、不协调等多种病状。劳教所对我母亲精神和心灵上的伤害,随着时间已在身体上反映出来。可是在里面的遭遇,母亲从未向亲人诉说。
5、母亲被绑架后,我被迫流离在外,有家不能回。期间,开福区“610”、公安国保对我在长沙、岳阳两地的亲戚,或上门、或电话骚扰,亲戚们因而遭受恐吓、威胁,父亲曾被主江带到开福区公安局逼供一整晚。后来我还听说,我一位表哥因我而受牵连,未能正常升职。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我在发放真相资料时,被不明真相者恶告,遭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派出所绑架。开福区公安、新河派出所人员在确认我身份后,将我劫持到新河派出所非法审讯,过程中,一公安人员突然跳起、从我身后用掌猛力击打我的后颈,只一下打的我几乎摔倒。在新河派出所,主江用手铐铐我,威胁我;还找来犹大试图“洗脑”,最后,刘静问了我姓名住址后,诱骗我在空白笔录纸上签字。之后,我被送入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在看守所,因我认为自己没有犯法,拒绝奴工(将“电脑报”一份一份分装打包),我和法轮功学员邹芳被施门板镣折磨。看守所所长对我们咆哮:“这是专制!”然后从邹芳脸上抓下眼镜往地上一掼,眼镜就被摔坏了。看守所女干警肖猛找来了刑具和人,将我们上铐,抬走隔离关押。我们分别被手铐和脚镣固定在门板上,身体只能长时间保持一两个姿势,几乎不能活动。邹芳个子高,被折磨得腰部疼痛难忍,整晚整晚不能入睡。她被非法劳教离开看守所时,才被从门板镣上放下,当时,她双脚失去了知觉,几乎无法站立。我被戴门板镣四十多天,门板中间部位有个大洞,有位哑巴妇女给我们喂饭、端盆打水。期时,不能正常洗漱,手被手铐卡得青肿,还有老鼠钻入被子里,伴随着一声惊呼,从我身上穿梭而过。
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我被释放后,才得知,开福区“610”公安主江、刘静以“保证金”为借口,向我父亲勒索了数千元。释放证上的罪名为“组织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我和母亲被以“组织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或“扰乱社会治安”等罪名劳教和拘留,即是被告江泽民操纵非法组织“610”及执法人员蓄意错用《刑法》三百条等法律条款的结果。其拘留、劳教决定,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这表明,恰恰是相关执法人员在执法犯法、破坏《宪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条文的实施。而且,劳教制度本身就违反了我国《宪法》、《刑法》等。
原告认为,依法维权,正是维护国家法律,也是一份责任。因此提出上述控告,依法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迫害法轮功的罪魁祸首江泽民提起公诉,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