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毛伟在控告书中讲述自己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以及因坚持信仰遭受迫害的具体事实。
炼功后不收礼不接受回扣
我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开始修炼法轮功,放弃了以前沾染的各种恶习,在工作中不接受厂家的回扣,不接受服务单位的礼品,不再对单位的物品小贪小占,自从学了法轮功后,知道了道德回升,按照真、善、忍的原则做才是一个对国家、对社会真正有益的人,我找到了人生的信仰目标。
但是被控告人江泽民,一意孤行,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泄一己之私,强力推动了对法轮功的迫害,对于我亲身所受迫害详述如下: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被甘肃金昌市金川区公安局政内保科孟家贤、陆林非法留置、抄家,后又轮番带到被金昌市公安局政保科王有祥、王明芳、金昌市龙首分局非法拘传、提讯。
二零零零年被非法关押近十个月
二零零零年三月三日,被金昌市龙首分局和金川集团公司绑架到金川集团“法制学习班”,限制人身自由,每月只发三百元生活费,强制与吸毒人员一起从事重体力劳动。(主要责任人原金川集团公司副书记邓少军、原金昌市龙首分局局长杨惠国、原金昌市龙首分局国保科科长冀庆新)
二零零零年四月十日,被金昌市龙首分局非法构陷逮捕,非法关押九个月二十七天。(主要责任人原金昌市龙首公安分局局长杨惠国、原金昌市龙首公安分局韩钟玉)
二零零七年被非法判刑六年
二零零七年三月八日,再次被金昌市国保支队、永昌县国保大队非法抓捕,抄家。六天六夜不让睡觉刑讯逼供,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被甘肃金昌市永昌县法院非法判刑六年。(永昌县法院【2007】永刑初字第70号)
在我被酒泉监狱非法关押期间,甘肃金川集团有限公司在我本人没有签字的情况下,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
四个月高强度强制洗脑
在酒泉监狱警察强制要求我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酒泉监狱二监区监区长王东风安排专门四个犯人组成的包夹小组,长达四个月限制在单独的房间内。
在这四个月中,每天早六点起床就开始强制阅读污蔑法轮功的书籍直到晚上十二点,才让睡觉,期间还安排所谓的“帮教”,十个人围着你,开始假装与你辩论,如此三天后,个个开始轮番批斗我,侮辱人格,谩骂、威胁。使我的精神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天天处于崩溃的边缘。
鉴于以上我所受到的人身和精神的侵害、信仰被剥夺,生活的基本来源被剥夺等,我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造成我伤害的元凶江泽民依法提起公诉,要求对被控告人江泽民依法惩处,还李洪志师父清白、还法轮功清白、还法律清白,还我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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