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武林艳陈述的控告事实与理由:
我(武林艳)自一九九七年底开始修炼法轮功,按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做一个好人,与家人和睦相处,与同事关系融洽,同时炼五套功法使我身体更加健康。当时的美术专业课很多,一天十节课,一上就两三个月,我从不给学生耽误一节课,真、善、忍大法教我要对的起自己拿的那份工资,我只有付出,不求回报。
一九九九年三月,每年的专业考试如期进行,一般是专业老师领着学生出去考试,当然有钱人家的孩子父母会陪着考试。因为学生多老师少,尽管我怀孕六个月了,仍然象往年一样分批领着从未出过校门的农家孩子们去潍坊考试。当时老师出差补助很少,吃住和学生们在一起,随时和学生进行思想交流和专业辅导,深得学生们的喜爱和尊敬。我知道是真、善、忍大法教我炼功要重德,要做好事,要为善,处处事事都这样要求自己。因而能以苦为乐,心里坦坦荡荡,身体也就轻轻松松。
那些年是按本科上线数发奖金,我曾任教的零三级28班本科录取数几乎是同类班的两倍,但奖金却和同类班老师一样多,我没有一句怨言,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也都是别人的,没有我的份,我知道真、善、忍大法教我修心向善,看淡一切名、利,不能执着,所以我也不去争,顺其自然,天下太平,多好啊,这不就是大法讲的“退一步海阔天空”嘛!
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泽民发动迫害,当时我的孩子出生不到一个月,单位相关人员就闯到我婆家进行恐吓,父亲也跟着,他们拿年度考核工资晋级来要挟我,逼迫我放弃信仰,放弃修炼,(后来工资就是没给我提,十几年来工资每月都比同期参加工作职务相同的人员少三十几元,一直到现在)。
一九九九年八月,我被单位相关人员胁迫抱着两个月大的孩子到四楼看污蔑法轮功的电视报导,历时一个星期多。孩子就在连椅上放着睡觉,头顶上大风扇呼呼的转。当时父亲从老家赶来劝我放弃,在走廊上,我却对父亲说:“如果你觉的我炼功你这个当父亲的很丢脸,那就断绝父女关系!”父亲先是怔了一下看着我,一句话也没说扭头就走了。看着父亲离去的背影,我心如刀割,我无法想象他内心的痛苦,他老人家是如何承受这种绝望和无奈的。
二零零零年三月,就是过完年刚出正月,我的孩子不到九个月,正在哺乳期,寿光教育局出面将我挟持绑架至寿光职七,非法关押了50多天,害的我们母女骨肉分离。当时那是个军训营地,里面有一间小屋没有床和被褥,只有一扇小竹皮,我在水泥地上睡,整晚上冻的直哆嗦骨头都疼,特别是胸部肿胀疼痛难忍又冰冷的剜心透骨,落了一身病浑身痛,多年不敢吹风扇,身体受到极大的伤害。同时孩子在外面也失去照顾,不断生病。期间婆婆和母亲同时来看我,母亲哭着说孩子还小,好几天都尿不出尿来,一撒尿就大哭不止。面对两位善良而又可怜的老人,我无法辩解,我心里知道老天有眼,是迫害我的人心黑了而不是我,我炼功做好人绝对没有错。不法人员还克扣我的工资;逼迫家人按一天一百五上缴了生活费;还有单位来回用车费用,也从我的工资里扣。
二零零一年,我被绑架至潍坊洗脑班逼迫写三书诋毁大法,被非法关押迫害了一个多月。
二零零五年六月,我准备考驾照在外面学车,李同中伙同派出所,将我绑架至潍坊洗脑班,逼迫看污蔑大法录像,逼迫我放弃信仰,放弃修炼,历时一个多月。付进宾逼迫家人按每天二百元生活费上缴,给洗脑班相关工作人员开工资。
二零零八年冬天,我又被挟持到寿光洗脑班,逼迫我写三书放弃修炼、放弃信仰,为期九天。
我的父亲从九九年迫害一开始就受到惊吓,在家里母亲(武秀珍)和妹妹也炼功,派出所不断去家里骚扰,说敏感日防止上北京,有时半夜去砸门,把道门上的铁叶子都砸下来,说看看是在家还是去北京上访了,吓的全家人整宿都不敢睡觉,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我嫂子经常说:都快被你们吓出心脏病来了,只要一听到哐哐的声音,心就像要跳出来一样!”
当年北孙村有近百家厂房先后搞建设,村支书武金善就不给父亲批建厂房用地,家庭经济一年损失十几万。村支书武金善还公然当众羞辱父亲,在村委大喇叭上谩骂父亲连自己的老婆孩子都管不了;更在两委会上对父亲大打出手。父亲承受不了这巨大的打击,从此整天吃不下饭、喝闷酒,到二零零二年查出是胃癌,从此一病不起,二零零五年年仅五十九岁就在极度虚弱中含冤离世,死时双目圆睁。那一刻我见证了什么叫死不瞑目,那是怎样的冤屈啊!
就这样一个完整的家被摧毁。我三叔曾几次说:俺哥哥的身体就是铁打的,要不(被迫害)的话,说啥也不能这么早就走咯。
因为母亲炼法轮功,曾两次被强迫写保证书,被逼迫放弃修炼后身体出现一系列病症,还曾经两次被村委及相关人员胁迫要去寿光洗脑班。整体规划村民一起买楼,村支书指使有关银行也不给家人贷款;家人承包的大片土地,村支书也不让打井,眼看着种上的庄稼活活干死。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无法获取,严重影响家人的生活,家人常年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控告人江泽民所犯的罪行
1.作为法轮功修炼者,我和母亲只是按真、善、忍做好人,却与所有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受了被告人违反第246条的犯罪行为。江泽民犯了侮辱、诽谤罪。
2.思想是自由的,心灵是自由的,我和母亲修炼法轮功也应该是自由的,而我们被剥夺了中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权。江泽民触犯中国刑法第251条为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3.我曾经四次被非法拘禁、抓捕、关押和/或囚禁了近四个月。身体和精神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我是仅仅由于信仰法轮功而被抓捕的,江泽民违反中国宪法第37 条和中国刑法第238条为非法拘禁罪。
4.我作为法轮功修炼者被非法拘禁而被剥夺了法律保证所有中国人享有的信仰自由权利。如:放弃我的信仰就放我回家,不愿意放弃信仰就继续关押;自己“转化”、还不够,还要“转化”他人,就是逼迫我放弃修炼,再利用我诱惑别的法轮功修炼者放弃。
单位各级领导与官员通过对我的非法罚款扣我工资、至今每月还比同期参教职务相同的人少三十元(工资调整后少的更多)恣意没收我的个人财产书籍、录音带等。因为母亲炼法轮功,曾两次被强迫写保证书,还曾经两次被村委及相关人员胁迫要去寿光洗脑班,不给家人批建厂房用地;承包的大片土地也不让打井;整体规划村民一起买楼也不给家人贷款;这都是他们滥用职权的行为胁迫我和母亲违心放弃信仰,是江泽民触犯刑法第397条和第399条犯下的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罪。
5.我个人拥有的法轮功书籍十几册,法像两张和法轮功讲法录音带十几盘,本人工资等合法所得被克扣侵占;不给家人批建厂房用地;一年损失十几万元,经济收入没有来源;承包的大片土地也不让打井,生产生活资料被强行剥夺无法获取,经济收入直接遭受重大损失。家庭经济收入一度中断,造成父亲在极度绝望痛苦无奈中去世,这是江泽民的“经济上截断”指令的具体实施,也正是他触犯刑法第263、267、270与275条犯下的非法剥夺公民财产罪和害人致死罪。
6.仅仅因为我修炼法轮功,我被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及为他们工作的手下或与其合作的人员伤害。我和家人遭受了酷刑折磨定义以外的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包括明知道本人是哺乳期妇女,却让我和婴孩骨肉分离,使婴孩得不到母乳和母亲的照顾,还穿棉袄的时候,我却被迫穿一件毛衣也不给被褥在水泥地上睡,身体受到极大伤害;还被政工科工作人员耻笑。
包括对我父亲当众侮辱、殴打和谩骂,造成父亲的病故。包括我被非法关押期间我的家人母亲和哥嫂精神上的压力和痛苦等。这是江泽民触犯中国刑法第234条犯了故意伤害罪和害人致死罪。
根据以上不法机构及相关人员对我和母亲及家人的迫害事实,都是在江泽民的谎言欺骗下发生的,所有的各级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也都是在江泽民一手指挥下进行的,所以真正的罪魁祸首是江泽民,因此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江泽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和其它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