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江泽民利用掌控的中共和国家权力,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以个人意志成立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上的专门迫害法轮功的“610办公室”,同年七月二十日操控整部国家机器对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名誉上搞臭,肉体上消灭,经济上截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的迫害政策,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抄家、抓捕、判刑、劳教、酷刑折磨、活摘器官等迫害,严重败坏了国家声誉和社会道德,破坏了国家宪法及法律,使社会风气急速下滑。
二零一五年五月至今,二十多万名法轮功学员及家属将迫害元凶江泽民告到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法轮功学员诉江,不仅是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所有中国人的做好人的权利。
以下是张志在控告状中陈述的部份事实:
法轮功(法轮大法)是由李洪志先生于1992年5月向社会公开传出的佛家上乘修炼方法,以“真、善、忍”为修炼心性的指导原则,同时通过五套功法锻炼强身健体。法轮功自1992年5月传出后至1999年7月被非法镇压之前,在短短七年间,因其提升道德、祛病健身的独特显著效果深受社会各界欢迎,吸引了国内上亿人修炼,并弘传至香港、台湾、亚洲、澳洲、北美、欧洲等世界各地,荣获各国政府、议会和社会团体上千项褒奖(法轮功书籍、功效调查报告和所获褒奖见法轮大法明慧网:https://www.minghui.org)。
我是1987年7月大庆警察学校毕业生,分配到大庆石油学院保卫处工作(2003年改为东北石油大学)。由于长年骑摩托车,两腿有关节炎,又由于社会不良的影响,自己玩世不恭,单位人都称我是公子哥、大少爷,不知耻反而为荣。因打麻将、跳舞贪玩,夫妻间总吵架。1994年11月份,经母亲介绍,学习法轮功,一周内关节炎就好了。之后时时按大法的精神“真、善、忍”标准来要求自己,思想境界迅速提升,吃请不到,送礼不要,烟酒戒了,麻将不玩了,舞厅也不去了,不做道德下滑的事,上班早来晚走,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不计个人得失,得到领导及同事的好评,媳妇也乐了,都说这小子炼法轮功变好了,一九九六年被单位评为先进个人。
被告江泽民出于对法轮功创始人妒忌及对修炼人数众多的恐惧、于1999年7月滥用手中的权力,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发起了对信仰“真、善、忍”法轮功学员的疯狂迫害,亿万修心向善的民众及其家人被卷入长达十六年的浩劫之中,众多的法轮功学员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被告江泽民对这场迫害的发生、推行和延续,有着不可逃脱的罪责。
正是在江泽民的策划、指挥下,导致我遭受到了如下迫害:
1999年11月1日,到达北京,为我师父及大法讨公道。还我师父清白,法轮大法是正法。11月3日,被大庆市萨尔图区公安分局经保大队队长邹本书等人给我戴上手铐脚镣,从北京坐T 57次列车押回大庆,并以“扰乱公共秩序”关进大庆市第一拘留所,治安处罚15天拘留,并超期羁押。于1999年12月1日,由大庆石油学院副院长刘永建担保接回。
1999年12月4日,接到保卫处电话通知,让我到人事处报到,待岗。2000年7月份,从保卫处转调基建规划处上班。
2000年10月15日,在单位散发揭露江泽民未经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独断专行,非法对法轮功的镇压的真相传单。大庆石油学院保卫处处长孙良柱及大庆市萨尔图区公安分局王佩军副局长,带领十多人,没有任何手续,到我家抄家,搜走大法录像带、录音带及大法书籍各一套,并把我绑架关押在大庆市萨尔图区看守所45天,由大庆石油学院组织部部长王国夫接回。
2001年1月开始扣发我的工资。7月份找人事劳资科讨说法,回答是:按《劳动法》因旷工而扣发工资。当我问大庆石油学院党委书记孙彦彬为什么扣发我的工资及停我工作时,他说:工作哪部门都不接受,没法安排,工资不是我扣的,是人事处扣的,我去给你说一说。两天后,人事处处长杨晓龙打电话让我到他办公室,当面对我说,以待岗工资从2001年1月份补发。
2002年10月17日,因大庆石油学院校庆挂“法轮大法好”条幅,被大庆石油学院保卫处处长孙良柱及大庆市萨尔图区公安分局王佩军副局长及高新开发区公安分局贾局长,带领二十多人抓捕,把我关押在大庆市萨尔图区看守所。
我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公诉人唐金玲;并被大庆市萨尔图区法院非法判有期徒刑八年,审判长白观勤,于2003年5月份被非法关押在大庆市监狱教育分监区,监狱长唐永富,改造副狱长王英杰,教改科科长郭春堂,监区长崔真贵,狱警赵殿伟。
2003年7月份由监区长崔真贵,狱警赵殿伟,安排礼堂文艺队班长犯人李阿云领头带着犯人鲁明哲、王海涛、蒋文海等多人,晚上强行不让我睡觉,白天强行带到礼堂不让休息,还对着我吹萨克斯制造噪音,稍有不从就一顿拳脚。逼迫我放弃信仰“真、善、忍”,暴力转化持续了四晚五天。犯人李阿云说:上面有令,只要不带伤,不整死,怎么整都行。在监舍,法轮功学员王明奎、刘助才上前质问监区长崔真贵,为什么迫害张志不让睡觉时,崔真贵上前就扇刘助才一个耳光,耳朵被打穿孔,王明奎也被其他犯人打了几拳,后强行推进室内。
2004年9月份,因无罪拒绝穿囚服,在教育分监区部份狱警在场情况下,由监区长崔真贵指使犯人孙立强、于德水把我和另一同修张子栋暴打一顿后,扒光外衣,只穿线衣线裤关进监狱小号,当时小号内是铁板很凉。绝食抗议,在监区长崔真贵,狱警赵殿伟带领下,让多名犯人强行按着手脚和头,用胶皮管给胃里灌食,不张嘴就用牙撑子撑,把我的下门牙破坏,当时就挤掉一颗门牙。后来用鼻饲给我灌食。现在想起还心有余悸,很恐怖。
2009年10月份,监狱长是王永祥,主管改造副监狱长李维龙率领李伟南等人再一次强迫法轮功穿囚服,不穿就不让吃饭,即使我们到了食堂,也要把我们从队伍中揪出来,一顿殴打与侮辱。持续一个多月。一次我上前问李维龙即使我们不穿囚服,你也不能不让吃饭,李维龙两眼一瞪抬腿就踹我腹部一脚,上前又扇我两耳光,随后上来犯人把我拽走。最后还是强行穿上囚服,不服者关进小号。我再一次被关进小号,同时还有同修付文昌。我们依然被扒得只剩线衣线裤很单薄,李维龙唆使小号狱警特意打开通风口,时值冬天,寒风灌进小号,何等的透心凉。
这场由被控告人江泽民一手发起、策划、组织、推动的对上亿法轮功学员大规模、系统的灭绝性迫害,罪恶滔天,罄竹难书,已构成人类文明史上最为严重的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危害人类罪!其不仅给法轮功学员及家属造成巨大的伤害和痛苦,更是对人类尊严、人性和道德底线的公然践踏和破坏。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江泽民作为迫害法轮功修炼群体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策划者,是犯罪的真正指挥者、组织者,是首犯、主犯,其应当对所有迫害法轮功过程中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控江泽民触犯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绑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诬告陷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枉法追诉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等。
为早日结束这场罪恶的迫害,伸张正义、还法轮功创始人以清白,重建我们民族的道德良知,请予尽快立案侦查,查明犯罪事实,将首恶罪魁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的主犯抓捕归案,绳之以法,追究其必须承担的全部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