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商人被枉判八年入冤狱 申诉律师三次会见受阻

更新: 2017年09月30日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明慧网通讯员北京报道)北京市房山区法轮功学员王磊被非法判刑八年,二零一六年三月初被关押到北京市天堂河调遣处强制“转化”迫害,九月份被劫持到内蒙古女子监狱。家属聘请李仲伟律师继续代理申诉,但律师三次要求会见王磊,都被阻止。

王磊
王磊

第一次会见受阻: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上午,王磊的二位申诉律师赴北京市天堂河调遣处,要求会见王磊受阻。调遣处警察告知律师,王磊不转化,不许律师会见,非要见,必须具备以下手续:一是:先到北京市司法局备案;再到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三是王磊本人的申诉状;四是王磊本人的申诉委托书;五是家人的委托书。办不全这些手续,那就等王磊到内蒙古女子监狱后再去会见吧。

第二次会见受阻: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上午,王磊的二位申诉律师到内蒙古女子监狱第一监区会见,由王磊在申诉书上签字,但被监狱拒绝,理由是:王磊不转化,不写“四书”不许会见。监狱还要求李仲伟律师开具本人不炼法轮功的证明信。对监狱的非法行为,二律师当天找到内蒙古监狱管理局要求会见王磊,被婉言拒绝,他们又向监狱狱政科进行了控告,最后还是没能会见。

据王磊的弟弟会见后说:王磊被迫害的精神病更加严重。律师对监狱的非法行为向驻监狱的检察院提出了控告,并向监狱管理局提出申请,最终未能见到王磊。

第三次会见受阻: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上午,李仲伟二位申诉代理律师找到内蒙古女子监狱狱政科长金凤,要求会见王磊,请王磊在申诉书上签字以便尽快向法院递交申诉书,反复交涉,金凤科长就是不让见,理由是:王磊不转化、不写“四书”。二位律师又找到了检察院,也未能批准。他们想见监狱长杨蔚红或副监狱长彭玉梅、张燕未找到。

据悉,王磊因为拒绝戴犯人名牌、拒绝照相,于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被恶警用电棍电击,并把王磊严管,由二个犯人看着,还不让买东西,不让买生活用品。

王磊女士,居住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原籍内蒙古临河市,是一名精明能干的经商者。一九九六年四月份,时年三十一岁的她开始修炼法轮大法,很快明白做人要做好人,无私无我、为他人着想。修炼仅两个月后,为支援贫困失学儿童就学,她通过北京捐助中心,慷慨地向希望工程捐助十万元。

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迫害法轮功后,王磊女士遭内蒙古临河区和北京市房山区党政公检法联手迫害,长期被监控、骚扰、恐吓,曾被非法抓捕拘留十多次,非法劳教四次,遭受电击、暴打、野蛮灌食、熬夜等迫害,迫害导致精神失常,长期无法正常经商和正常生活。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北京市房山区的公安、国保一起出动,非法抓捕了十多位法轮功学员。王磊再次被暴力抄家、绑架,胶带粘嘴,关押期间被迫害的精神病复发,经公安医院鉴定为“癔症型”精神病。北京房山区法院违反宪法、刑法和程序法,对王磊非法审判。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房山区法院对王磊进行非法宣判: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王磊不服一审判决,律师李仲伟代理提出上诉,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非法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八年徒刑)。王磊不服终审裁定,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房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王磊在申诉书中写到:要求依法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刑初字第915号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刑02刑终56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原判,并依法宣告申诉人无罪释放。

王磊在二零一六年三月初被关押到北京市天堂河调遣处强制“转化”迫害,九月份被劫持到内蒙古女子监狱。

律师三次到调遣处和内蒙古女子监狱要求会见,请王磊在申诉书上签字,但是都被调遣处和监狱以种种非正当理由阻止,致使王磊的申诉状至今未能送达法院。

对王磊的迫害是公检法司系统的违法犯罪,所有参与迫害机关都违反了《刑法》399条关于: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进行追究;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不予追究的规定。

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明知王磊的信仰是合法的,没有违法,没有犯罪,却对她非法抓捕、起诉、判刑,明知房山区法院的判决是违法的,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继续维持原判;明知这个终审裁定是违法的,内蒙古女子监狱却对王磊非法收监,强制其放弃修炼法轮大法,写放弃修炼大法的“四书”。

一九九九年七月至二零一五年,迫害陆续囚禁已是近十年,被关押期间,王磊被迫害致精神病。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王磊再次被房山公安暴力抓捕、抄家、胶带粘嘴。关押期间被迫害的精神病复发,经北京市公安医院鉴定为癔症型精神病。然而,房山区法院无视刑法对精神人的法律规定,非法判刑八年。据悉,此次王磊在房山看守所非法关押期间,狱警、犯人的折磨、殴打,导致精神病时常复发,整天蹲在墙角瑟瑟发抖,不断呼叫救命。

关于王磊这十多年遭受的迫害,请参考明慧网报道《被非法判八年 王磊被劫持到北京天堂河调遣处》、《近十年冤狱致精神失常 北京王磊又被非法判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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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刚(男,三十岁左右,原在赤峰市四监狱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语言恶毒,非常邪恶,给女学员用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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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长:张艳(积极迫害法轮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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