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经过:首先,公诉人向益靖陈述公诉词,诬陷王昌进通过电话向他人讲法轮功真相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王昌进与律师都当庭表示异议,王昌进当场指出刑法三百条根本就不能适用在法轮功上。
接着进入举证和质证阶段,公诉人用了将近一小时时间当庭宣读所谓接到电话的44个证人证言,企图构陷王昌进打电话违法。而实际上恰恰相反,旁听的每一位听众都知道了王昌进打电话是为了告诉大家法轮大法好和法轮功在中国受到的残酷迫害以及江泽民已被近21万民众实名起诉的真相,是为了救被谎言蒙蔽的中国人,而公诉人念的所谓证人证言正好也从各个角度证明了这一点。
律师紧接着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言进行了一一反驳,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录取口供时存在非常明显针对当事人的诱供现象,部份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明确,办案地点及手续存在严重违规,公诉机关的证据无法证实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更无法确定具体数量。
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当场指出这些证据不仅不能指控我当事人违法,反而证明了办案机关和公诉机关严重的渎职和徇私枉法,公诉人听了哑口无言。
最后,律师从以下几点证明法轮功学员无罪:
一、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二、当事人无罪的证据。
三、持有法轮功物品或阅读、浏览相关内容不为罪。
四、当事人的行为并未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不构成刑法三百条第一款之罪。
五、不能因为信仰和言论作为处罚当事人的事实依据。
六、当事人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主观方面的目的和故意。
庭审于下午五时结束,法庭没有当场宣判。律师有理有据的法庭辩论使法官从一开始抗拒打断,到后来只能认真听律师的所有表述。
一旁听庭审的法警在庭审结束后非常友好的送出王昌进,并说:“要把你安全送出去,我们才算完成任务。”这也是人们明真相后能善待法轮功学员的表现啊!
但是这次开庭的潘昊法官,仍然拒绝法轮功学员给她讲真相,庭审结束后对王昌进母女态度非常不好。
绑架经过:参见2015年12月24日《长沙多名法轮功学员近期被非法抓捕》
2015年12月8日王昌进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
2015年12月29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2016年6月14日被移交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6年7月18日移送到长沙市雨花区法院被非法起诉。